媒體識讀Q&A(新聞局篇)

  • 2009-04-28
  • 作者 / 行政院新聞局

問:請問新聞局為何不管束新聞媒體,禁止報紙刊登性侵害受害人資訊?
 

答:
一、民國88年1月25日出版法廢止後,人民言論出版自由,完全回歸憲政體制,政府不再管制報業經營,行政機關亦不再負責審查報紙刊登之內容,報紙內容如涉及不法情事,均回歸依民、刑事法律處理,或由各行政法管理。新聞局不再擔負媒體規制者角色,而轉居輔導與服務之立場,鼓勵新聞業者強化自律組織,增強自律功能;另方面加強一般民眾之媒體識讀教育,增進其辨識能力與道德意識,對於媒體的不當言論勇於舉發,以發揮全民監督的「眾律」功能。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廣告物、出版物、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12條及第13條第1項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地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就此,新聞局為落實法令,特頒布「媒體報導對性侵害事件性騷擾事件暨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之被害人處理原則」,其目的即在於保護性侵害被害人名譽,規範媒體報導性侵害案件保護被害人的程序要求,以避免二度傷害。


問:政府為何不禁止報紙張貼血腥照片?
 

答:
一、長期以來,政府對新聞出版自由,一向尊重,希望媒體基於新聞道德,善盡社會責任,自行過濾有害兒童青少年身心之圖文。另為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並兼顧成年人之閱聽權益,新聞局對有礙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規定,採取「限制」而非「禁絕」之分級方式處理,訂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以資規範。


二、改善媒體報導品質,除法律規範與政府溝通外,仍須媒體加強自律及閱聽大眾之有效監督,始可克竟其功。新聞局亦將持續檢討改進,提供國內更完善的媒體發展環境,提昇媒體報導水平及正面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