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報導趙翊安事件,台少盟之檢舉函
- 2009-08-10
- 作者 / 葉大華(台少盟秘書長)
受文者:行政院、內政部兒童局、行政院新聞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 本: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商業同業公會
主 旨:本聯盟及兒少媒體監督連線針對近日以來媒體大量報導扁孫入學事件,
除任意揭露扁孫入學之個人基本資料,並引用未經查證之「大恐龍畫作」周刊報導資訊的行徑,不僅明顯侵犯未成年人需有更多隱私權保障之國際兒童人權準則,甚至造成迫使其轉學之壓力,已違反兒少福利法保障兒少隱私權及公平受教權。為落實兒少人權保障,請 貴單位就相關媒體報導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內容進行裁罰。
說 明:
扁孫入學事件,在媒體率先揭露扁孫確定就讀學校校名後,即刻引發新聞報導大戰。媒體此種任意揭露扁孫入學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引用未經查證之周刊報導資訊的行徑,不僅明顯侵犯未成年人需有更多隱私權保障之兒童人權,甚至造成迫使其轉學之壓力,已經斲傷當事人受憲法及兒少福利法保障之公平受教權及隱私權。「兒少法」 第 30條規定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及第46條「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然由於兒少法對於兒少保護概念仍停留在殘補式的福利供給,欠缺全面性兒少權益保障之基本觀念,以致在兒少隱私權的保障上僅止於遭受不當對待之兒少,卻忽略其他一般兒少的基本隱私保障與空間。因此在扁孫入學一案,媒體雖有大肆披露校名明顯侵犯隱私的舉措,兒少福利法卻無法立即伸出援手,公權力竟無法伸張!因此日前衛星公會已經發動過電子媒體同業對扁孫事件報導進行自律,兒少團體也出面呼籲尊重兒童人權勿再侵害扁孫隱私。然就在陳前總統確定再度延押之際,電子媒體又再度全面炒作扁孫入學事件,電子媒體持續任意將兒少相關當事人個人資料直接批露,公開赤裸攤開在國人面前,大人的錯誤卻造誅連九族的效應,此時的新聞自由究竟是守門員的第四權?還是凌駕法令無限上綱的媒體霸權?公權力難道只能坐視不管?
面對強勢的媒體權力,未成年兒童如沒有為其捍衛權益發聲的父母或是師長,其隱私權往往只能被動任由媒體宰割,這也是為何國際新聞報導倫理再三強調對於未成年兒少要給予較大的隱私保障,就是要讓相關報導對其傷害降到最低。然在扁孫事件報導中,我們看到的不是扁孫身為一名未成年兒童所應受到的基本保障與尊重,反而是以扁孫為突顯政治罪犯家族的工具,因媒體已未審先判扁孫為不法利益所得的共犯結構之一,然相較於同樣被收押的重大經濟罪犯下一代,其因多已為成年人故較能躲避媒體之侵入式關注,扁孫除非由其母代為發聲捍衛,其隱私與表意權在無任何法令保障下是無法為媒體所尊重。故兒少媒體監督連線針對扁孫事件提出以下幾點訴求:
一、扁孫一案已突顯出現行兒少福利法令無法保障兒少權益的普世價值,故重新建立一套完善的「兒少權益保障法」已迫在眉睫。目前立法院刻正修正「兒少福利法」,建請將現行「兒少福利法」只針對遭受不當對待之兒少隱私權益保障,普及至全體兒少族群,納入修法範圍,以利跟進國際兒童人權保障之普世價值。
二、針對扁孫事件報導已影響其受教權益違反相關法令部份,應即刻依法調查及裁罰相關不當報導之媒體,以落實兒少法保障兒少隱私權之目的。
三、本連線將視後續事件發展,如未獲有關單位之回應與媒體自律之效果,將再進行另一波之抗議行動,以悍衛兒少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