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分級管理辦法對於兒少保護工作的過與不及
- 2009-09-23
- 作者 / 葉大華(台少盟秘書長)
民國八十八年出版法廢止後,為台灣人民的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開啟了新頁,不過卻也埋下了日後對於「言論界線」在哪裡的歧見與爭議。尤其是與「性」或暴力等內容有關之出版品的流通,引發許多人對於從此無法可管所帶來氾濫等不良影響的焦慮。因此在民間兒少及婦女團體透過整併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後,民國九十三年訂定完成「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據以進行出版品限制級內容之定義與推動業者自律。當時行政部門也說明推動分級制的目的:(一)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二)維護憲法保障的言論出版自由(三)保障成年人閱讀權益(四)維護民主多元創作空間,不過這些所謂良善美意卻也因為誰能代表國家認定限制級內容,以及檢警調查緝人員的執法技術等問題,使得相關措施惹來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惡法」之汙名。因此分級制的推動,過與不及都不符合兒少最佳利益。
事實上無論是倡議兒少身心權益保障的兒少團體,或是主張言論自由權之成人團體,立場的衝突點主要在於言論自由是否能高於兒少保護權益之上,以及兒少保護是否可以無限上綱侵害到成人之閱讀權益,並據以被裁罰。在筆者看來,這之間還有一個測不準的定理,也就是如何證明色情暴力等十八禁出版品,是否會對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有直接的影響與戕害。那麼既然測不準,是否就無需加以規範或保障?0~18歲的未成年兒少,其身心的發展歷程有不同的階段,加上家庭、學校與社會教育的影響,其實並非同質性高的族群,但共同任務便是發展身分認同與界線,界線的建立往往是兒少工作核心任務,因為藉由界線的建立可使兒少學習到如何保護自己尊重他人,進而能享受言論自由的可貴。
這也是為何現行國際傳播倫理及自律準則政策,通常將未成年兒少的隱私權視為優先保障的對象,保障的手法在於避免對兒少的直接侵入式採訪以及不當資訊之取得與提供,因此相較於擔心是否會影響兒少身心發展此種不確定性因素,周圍成人的立場及執行態度反而更加重要。目前出版品管理辦法最大的問題與挑戰也就在於如何判定不當資訊以及未成年兒少取得相關資訊管道的管理與查緝,個人認為在內容判定上應當要有更加符合多元民主精神設立之審議機制,如現行之「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為出版業者組成之自律機制,其下設諮詢委員,委員組成就相當多元,並訂有明確之審議流程,可提供業者相關專業見解並據以提供司法單位參考。此外在相關不當出版品之流通與管理上,成效不彰主要在於警員查緝手法上的粗糙或過當以及非法流通管道掌握資訊之不足,該部分除了加強勤教與內規管理外,也應強化與供應商體系的合作與協調,尤其是在出版品專櫃、專區的陳列與設計上,我倒認為可以有更創意性的做法,甚至可以邀請青少年參與研討與設計,相信更能發揮保障兒少權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