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兒少權益在於媒體自律
- 2011-06-04
- 作者 / 葉大華(台少盟秘書長)
去年11月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通過《兒少法》修法版本,報業媒體頻頻動用自家媒體資源,大動作反制《兒少法》修法納入規範平面媒體條文,部分報紙立即先將《兒少法》修法條文貼上「惡法」標籤,並不惜以腦殘、白目修法羞辱社會各界對於媒體自律的要求,而對於此波《兒少法》新增的40條條文,到底對台灣500萬兒童少年保障了哪些福利與權益?卻極少聞問。由於兒少新法新增了對於平面媒體需對特定報導題材(含括犯罪、自殺、血腥、暴力等)有所節制的規範,於是一旦碰觸到「言論自由」的敏感神經,侵害人民知的權利、台灣新聞自由的大倒退、無限上綱道德主義等批評便鋪天蓋地而來,相關評論已經到了濫用新聞自由之地步,使原本為我國兒少權益進步立法工程延宕。
媒體業者聲稱,在修法過程中未納入其意見,但事實上,早在2009年民間團體將《兒少法》修法版本送進立院之際,兒少團體及政府部門便持續透過各式座談會邀請報業業者代表表達修法意見,且礙於媒體的反彈壓力,立法院也開啟朝野協商的大門,相關會議皆已針對媒體業者所提出的建議納入協商討論。
對於禁止新聞紙報導、刊載之內容、方式,以及相關自律、審議、懲處機制之建立,皆以朝向媒體自律為主、他律及法律為輔,以解決行政裁量權過當之缺失,達成言論自由及兒少權益保護兩者衡平。如此由各方進行最大善意溝通,卻被指《兒少法》是兒童局及兒少團體關起門來搞的「創作」,並屢次被報業藉由媒體公器質疑修法過程不公,根本是混淆視聽!
避免用侵入式採訪
媒體在商業競爭及利潤取向考量下,內容品質向來多受民意責難,依據兒少團體接獲民眾投訴的經驗,平面媒體被投訴最多的三類新聞,分別是:意外事故或車禍屍體照片、詳述侵害及犯罪細節,以及侵犯非關公眾利益的個人隱私,而對於民眾及民間團體呼籲之媒體自律要求一再擱置,只好被迫轉向立法,藉由媒體自律保障兒童少年免於不當報導之侵害及隱私、表意權益之剝奪,此乃目前社會民主共識,已非報業所言威權時代爭取政治民主的言論自由範疇。現行國際傳播倫理及自律準則,將未成年兒少的隱私權視為優先保障的對象,保障的手法在於避免對兒少的直接侵入式採訪以及不當資訊之取得與提供即為此次兒少修法的重點,並非無限上綱到「希望這類新聞統統不要報導」,請報業媒體勿再搞錯修法方向!
在目前媒體自律機制運作尚未成熟之際,保障兒少權益在於媒體能否自律,兒少及家長團體呼籲:
一、堅決反對全面刪除媒體自律規範條文。
二、朝野立委應於朝野協商前盡速啟動報業與公民團體之法條研商會議,於本會期完成《兒少法》修法程序,為500萬兒少族群爭取最大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