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與兒少保障之權衡

  • 2011-07-01
  • 作者 / 陳羿谷(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研究專員)

關於家暴、性侵害,會讓你聯想到什麼?倘若有個機會,邀請你針對前述相關事件提出評論或意見,你會採取何種觀點?也許你會訴說戲劇類節目當中,你掄我一拳我甩你一掌混雜著家具滿天飛的畫面,加上受害者誇張的表情與動作;然而,這畢竟是博君一笑、不痛不癢。又或者,也許你會提到數則社會新聞,甚至可以鉅細靡遺地描述案發經過與現場景象,但事件本身真正需要受到關注的法令或政策闕漏,卻始終無法聚焦。隨著大量而快速的資訊流動,閱聽者的目光難以停留於意義深長或索然無味的報導,卻逐漸倚賴過度敘寫、圖文並茂的內容。對於心智成熟者而言固然無傷大雅,但兒童、少年於形塑價值觀之際,理應有著更為謹慎完備的方式,協助其審視家暴、性侵害案件,甚而當兒童、青少年不幸成為該類事件的受害者時,得以支應妥善的保護機制,避免聳動渲染的手法再度傷及無辜。

   

追求真實且觸動人心的報導,對於閱聽者所形成的力量或衝擊實不可小覷。基於新聞自由,透過媒體採訪與傳達,閱聽大眾藉此吸收新知、瞭解真相,進而交流意見、形成輿論,其核心價值便在於維持民主多元社會的正常發展,同時受到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以發揮其作為工具性基本權利的功能。新聞自由的權利類型,多引論美國C. Edwin Baker教授的歸納,區分為:

 

(1)防禦性權利:免於政府專門針對新聞媒體進行管制,且免於證言亦不受搜索扣押;

(2)表意性權利:新聞媒體得自由傳達其所選擇之訊息,免於受到禁止或約制;

(3)外求性權利: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得以取得資料,以增進其效能。

 

此外,關於新聞自由的保障內涵,學者有謂:

 

(1)新聞媒體從業人員不僅免於受到公部門干預而進行採訪、調查、編輯與評論,並得以將報導內容向社會大眾展現;

(2)新聞媒體事業主則可自行決定營運方針及人事任免管理機制。

 

然而,值得注意者,在於新聞自由並非以保障新聞媒體自身的利益為主,而是在憲法所劃定的權限下,提供閱聽者原本可能受到政府限制的消息:新聞媒體的影響力應作用於實踐民主理念,協助民眾加強對於政府的監督。

   

申言之,即便是為了探索事件真相、引發民眾關注,該等自由權利亦非絕對優先於其他由憲法所保護者,尤以隱私權為最。隱私權非屬憲法所明文列舉者,但仍得受憲法第22條所涵蓋,其意義至少可說明為: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受到他人侵擾,且對於私人資料掌握自主控制權限。若以此立論於家暴、性侵害案件的採訪與報導,或可解釋為該類議題下的兒童與少年受害者,驚恐之餘多半已無法充分表達意見,一旦面臨媒體突如其來的追問、直接拍攝其遍體麟傷的樣貌、以各種線索暗示閱聽大眾拼湊受害者的背景資料,或使用帶有歧視性的言語論斷案件的部分事實,對於該類兒童與少年受害者而言,不啻成為媒體於商場競逐的獵物,甚而猶似貨品遭受標價與挑剔。反之,蘊含偏差訊息的報導內容、對於犯罪細節的過度著墨,卻又有引導兒童與少年閱聽者從中觀摩學習之憂;無論是何種狀況,兒童與少年的身心健康與觀點建構,皆已因商業利益的考量而受到負面影響。

    

即便無法完全禁絕家暴、性侵害案件加諸於兒童與少年,閱聽者至少得以藉由更理性的角度看待新聞報導。在維護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兒童與少年一旦成為犯罪行為的受害者,其實更需要社會體系的支持與援助,舉凡社政、司法、醫療等,各方面應是環環相扣,缺一不可。也正因為每樁不幸事件的背後,其所反映者無非是功能失靈、成效不彰之處,媒體從業人員若能從案件情狀追蹤原委,進而提醒、督促相關公部門改善,或以系列報導彙整分析現況,實則遠比暴露醜陋的事實面來得更為受用,亦更符合新聞自由的本旨;然而,在同業的激烈競爭下,該等理念難以付諸實踐,反而是透過閱聽他人的痛苦,伴隨層出不窮的驚悚、血腥,以及後續產生的不適與疑惑:我們究竟得以從這類的報導內容瞭解些什麼?若不是洞察時弊,難道是學習運用犯罪技巧或冷酷麻木的言詞?如此一來,我們又如何能想像兒童與少年在心智、人格未臻成熟之前,無論是否實際與案情相牽涉,卻早已成為惡質競爭下的犧牲者?

 

   

新聞自由仍舊是重要而必須存在的民主價值,且與兒童、少年的權益維護理應不相牴觸,甚至透過新聞自由的合理運用,更能為兒童與少年的權益提供優質的保障;原因在於新聞從業人員所接觸者為社會的第一線,概覽案件全貌而得以有著更為客觀超然的立場,促使閱聽大眾正視問題的存在,甚而監督政府善盡職責。日前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內容當中,對於「不得刊登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內容」之具體範圍引發爭議,雖暫時未有定論,後續各方主張的積極表達或拉鋸亦不難想見,惟在確保新聞自由、事件內容趨近真實的前提下,要能尊重媒體業者的專門素養與自律機制,方能同時兼顧其針砭闕漏的社會責任;另,對於閱聽者而言,不再以浮誇失焦的報導內容,作為吸收新知的唯一選擇,進而逐漸培養獨立思考判斷的能力,藉由意見表達向媒體業者反映報導內容的失真失當或有所不妥,不僅是善待案件當中的深受其害的兒童與少年,當然也就為年輕的閱聽族群建立遵循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