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聞自律發展紀實

  • 2014-04-17
  • 作者 / 葉大華(台少盟秘書長)

        台灣新聞媒體自律的發展,近年來隨著媒改公民運動的蓬勃發展,以及相關法令的入法規範,針對不同媒體界面(有線電視媒體、公共媒體、平面媒體、網路媒 體),以及自律機制組成方式的不同(採集體自律的公協會組織、採個別自律的新聞自律委員會)而開展出諸多不同自律面貌。本文將以2013年度較為重大的新 聞自律事件進行相關自律發展之紀錄與紀實。

 

電子媒體自律發展:公共電視遴選監督與談話性節目納入自律規範

 

一、公民媒改團體發動第五屆公共電視董事提名與總經理遴選案監督行動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以下稱媒改盟)自成立以來長期關注各式媒體的改革與自律,同時也擔任公民社會溝通與對話的媒體監督平台。針對延宕兩年一個多月的 第五屆公共電視董事遴選案,媒改盟與其他關心公視發展之媒改團體於年初發起一連串訴求聲明與抗議活動。包括1月16日媒改盟與媒改團體於立法院中興大樓召 開「公民團體公佈公視董事審查標準聯合記者會」,並提出三大訴求:一、呼籲審查委員會拋棄黨派成見,秉持專業與公共精神,儘速完成審查;二、 呼籲新成立之公視董事會,建立公民參與和監督機制;三、呼籲行政院文化部推動公視法之修法。
 

        此外媒改盟與學者、媒改團體於1月連續六天至行政院門口展開「立即解決公視困局  全面啟動媒體改革」靜坐抗議行動,並 分別拜會文化部長龍應台、國民黨副主席洪秀柱、台聯黨秘書長林志嘉、親民黨發言人吳崑玉、民進黨主席蘇貞昌、監察院監察委員吳豐山,陸續交換公視董事機制 問題與公視法修法之意見。最後公視董事會及董事長遴選案在眾聲喧嘩下,於六月中底定補選與推舉完成,暫時結束這場荒腔走板的遴選鬧劇。
 

        然而緊接著公共電視新任總經理遴選再起波瀾,公民媒改團體再度集結另行成立「公民社會監督公視總經理遴選百人觀察團」,監督遴選過程。然而10月22日經 公視新任董事會閉門推舉會議後,確定由原任總經理曠湘霞續任,引發各界質疑遴選過程的「黑箱作業」。對此,百人觀察團於11月15日舉行總經理遴選過程評 分結果記者會指出,有8成2公民團體代表認為曠湘霞續任的遴選結果「不符社會期待」。未來百人觀察團將會轉型為「公民監督公視聯盟」監督公視運作,其四大 訴求分別為公視應於年底前提出明年經營方針、召開公開諮詢會議、邀請公民團體參與由董事召集的諮詢委員會以及每年都要進行公共價值評量。從公視最高決策階 層爭議不斷的遴選過程,並持續無視公民社會自律的要求,
 

   充分體現出公視的治理問題。然而治本之道在於修法,如今公視法修法卻於立法院內完全躺平,公廣媒體的公共性如何落實挑戰甚苛!

 

二、STBA新聞自律新走向:談話性節目納入自律規範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簡稱STBA),自2006年回應公民媒改聯盟之訴求,下設問責機制~新聞自律及諮詢委員會,為我國目前主要推動有線電視新聞頻道進行新聞自律之集體自律機制。 該機制訂有「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並定期召開新聞自律及諮詢委員會聯席會議,依據執行綱要審議來自多元背景之諮詢委員及各界之申訴案。根據自律執行綱要, 該機制並無實際裁罰之問責制度,主要倚賴外部諮詢委員之他律以及同儕壓力模式之集體自律,並根據申訴審議情形動態修正「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之內容。

 

       直至去年底為止,該綱要一直未納入談話性節目,但由於前年底開始一連發生數起重大犯罪新聞事件,如2012年發生藝人MaKiyo等人打計程車司機事 件、2013年新北市八里媽媽嘴雙屍命案、陳二哥醃頭顱命案等,相關犯罪新聞皆造成新聞台談話性節目連續大量報導,同時相關報導資訊呈現誇大聳動,未審先 判、模擬命案現場與過度詳述犯罪手法,甚至以「演很大」的方式重現犯罪現場吸引觀眾收視討論,卻也形成諸多違反新聞專業與報導倫理之亂象出現。由於違反自 律綱要總則中:新聞報導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四)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以及分則中的「犯罪事件處理」自律原則,加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來函要求公會應將談話性節目納入自律規範,故 2013年底開始由該新聞自律及諮詢委員會發動兩次座談會,研議談話性節目如何納入自律綱要,包括:事實查核、無罪推定原則、模擬與重建現場之處理原則以 及主持人角色的規範等。預計將於2014年確認談話性節目納入自律規範,屆時所有加入STBA之會員頻道皆須遵守,電子媒體之自律發展又邁向新的里程 碑。 

 

 

平面媒體自律新發展:即時新聞納入規範、推動個別自律機制
 

 

蘋果日報自律新走向:即時新聞發展引關切 

 

       目前我國平面媒體設置個別新聞自律機制,僅有蘋果日報設置之「蘋果日報新聞自律委員會」。蘋果日報新聞自律委員會於2012年4月正式營運,該自律機制 主要由來自學術界、婦女、兒少、同志、媒改等多元公民團體擔任外部諮詢委員,與蘋果日報一級主管組成之自律委員會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雙方依據共同制定之 「蘋果日報新聞自律執行綱要」,針對外部諮詢委員提供之申訴案例進行審議討論。由於該機制並無裁罰問責機制,因此主要仰賴於聯席會議中針對新聞申訴案例相 關採訪編輯角度與報導準則進行對話與溝通,以及平時即時發動之立即申訴機制,並依據自律綱要審議結果進行報導(文字或圖片)之移除、資訊更正、強化隱私保 護或是道歉說明。該自律機制經過多年來與公民團體互動下,審議內容雖然大多圍繞在新聞標題、兒少隱私、跨性別議題、圖文是否羶色腥等議題為主,但仍可以逐 漸看見「蘋果日報新聞自律委員會」定期開會所發揮的自律成效,對於其廣大讀者與閱聽環境的長遠發展是件好事。

 

 

       而在公民團體諮詢委員的要求下,蘋果日報每年皆會發佈社會責信報告。觀諸2012~2013年度社會責信報告,公民團體提案申訴之新聞報導類型前三名 為:「性別弱勢、性侵裸露新聞」、「血腥暴力新聞」以及「災難或意外新聞」,此外個別公民團體向蘋果日報立即申訴之新聞類型,大多以「血腥或不雅照片未打 馬賽克」與「資訊暴露當事人身分」居多。然而自去年度中下旬開始蘋果開始轉進經營網路即時新聞,在追求報導的同步與即時性時,造成報導錯誤或查證未確實等 違反自律綱要原則之申訴案件快速增加,再度引發公民團體與外部諮詢委員的高度關注,故即時新聞的自律走向,將成為該機制新的自律發展重點。

 

 

台北市報業公會兒少自律委員會:首度依法開罰中時及蘋果日報、推動成立個別新聞自律委員會
 

 

       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5條設立之「兒少新聞自律委員會」,民國101年1月正式成立,為我國主要針對平面 報紙兒少新聞報導所建立之集體自律機制。該機制訂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授權之審議辦法及具備實質裁罰效力[1],並設有六位外部諮詢委員及 五家會員報自律委員代表,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審議各界申訴案。由於該自律機制申訴門檻較高,多半為公民團體及政府部門來函申訴,自運作以來僅成立十五件申訴 審議案,且非關兒少權益保障法第45條規範之報導內容(包括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過度描述(繪)血腥、 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不在該機制審議範圍內。此外決定裁罰與否尚涉及五家會員報代表之態度,故運作以來一直到2013年度,終於針對兩家累犯之報業: 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各開罰一件各三萬元之新聞報導。
 

       有鑒於該自律機制目前運作情形十分限縮,對於該法第69條或其他新聞自律申訴案件,該機制尚無適當之申訴及處理管道,因此媒改盟曾行文至報業商業同業公 會要求其他三大報也能仿效蘋果自律委員會各自成立個別自律委員會,並要求拜會報業公會爭取更多元參與該機制之機會。行文內容包含三大訴求:1.於各會員報 下各自成立新聞自律委員會,2.擴大報業公會現行兒少新聞自律委員會之多元公民團體參與審議機制,3.比照電子媒體衛星公會設置外部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 於報業公會下設同業間的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然發文至今尚無具體回應,各報業個別新聞自律機制的推動尚有待努力與突破。

 

未來自律發展
 

 

       總結來說,2013年無論在電子媒體或是平面媒體,皆有新的自律進展。其中STBA的集體自律機制以及蘋果日報新聞自律委員會,運作相對成熟與穩定。包 括由五家無線電視台成立的「中華民國電視學會」自律機制,也多半附和STBA之自律進度,一旦STBA啟動完成納入談話性節目自律,應當也會擴及無線電視 台。而唯一有法律授權裁罰之報業公會兒少新聞自律委員會,依筆者參與觀察正面臨如何鬆綁其自律範圍,對於如何發展出有效約束會員報之集體自律模式,礙於報 業文化與未來發展,顯然力不從心,更遑論回應公民團體要求個別報業設立自律機制。而蘋果日報帶動即時新聞報導所產生的後作用力,也正挑戰著後續網路新聞自 律的新發展,值得觀注。

 

       相較而言,自律發展的挫敗,應當要算公民社會對於公共電 視監督的無力,以及立法院對於《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反媒體壟斷法」)的擱置。反媒體壟斷需仰賴公共媒體的壯大,然而公共電視近年來諸多違反新 聞自主與專業的荒謬行徑,連基本設立自律機制即積極與公民社會對話的要求都能相應不理,乃至於公視法的修正前路遙遙,還能期待公視發揮更大的公共性嗎?此 外,反媒體壟斷運動,隨著旺中併購蘋果案暫告一段落,看似成功了一半,然隨著新一波核四、服貿協議等政治經濟議題的爭議擴大,議題暫時失去能見度,相關法 案已躺平於立院一角,不知何時能翻身再起?而中國及本土財團資本已來勢洶洶,能否抵擋得住言論市場的財團化?無異是新聞自律發展的終極挑戰。  

 

 

[1].「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防止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自律規範及審議辦法」第八條:本委員會於受理符合本辦法舉發案件時起三個月內為審議之決定並作成審議決定書。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被舉發會員報經本委員會調查屬實者,除被舉發會員報涉及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者,得移請相關機構處理外。並得依情節輕重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勸告。 二、更正。三、會員報內部舉辦兒童少年福利身心健康相關教育法律訓練或自律倫理規範課程。四、新台幣三萬至十五萬元之罰款。五、向被害人或其他公眾道歉。 六、其他符合本辦法自律規範目的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