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何辜?談竹東少女命案加害者臉書被肉搜與未成年女兒合照的報導問題

  • 2015-12-15
  • 作者 / 葉大華(台少盟秘書長)

 

今年五月份各家新聞報導大幅報導的竹東國二少女遭虐殺案,由於犯案手法兇殘故引起輿論譁然,又再度引起網友肉搜加害人的風潮。就有民在此時於臉書專頁上成立粉絲團,還放上兇嫌林春雄女兒的照片,在上頭打著「我的爸爸是殺人犯,輪姦殺人又焚屍」,還有上千人按讚。當時報導該則消息的蘋果日報粉絲團,將該則消息加以報導,還同時附上未將加害人女兒打馬賽克的照片,並附上粉絲團的連結網址,引來更多網友瘋狂加入,形同對當事人未成年子女的網路霸凌。


犯錯的是父親,網友要進行肉搜並成立粉絲頁進行撻伐加害人屬個人言論行為,然直接以其未參與犯罪的子女為攻擊目標,甚至惡意進行散播,早已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而媒體的報導方式更加可議,直接附上粉絲團的連結網址,意圖引來更多網友瘋狂加入,除了衝高點閱率,無形中等同於對當事人未成年子女的網路霸凌,並刻意煽動社會對立的情緒,更加不妥。該案由於有以下幾點爭議,故在本人要求下衛生福利部於20150617召開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之隱私權應用原則」研討會審議後決議裁罰之。


該案主要爭議點為:媒體報導內容雖未直接揭露該未成年子女訊息,但在新聞頁面附上特定臉書連結,仍使網友輕易透過連結得到足以辨識兒少身分訊息,媒體此舉是否屬於揭露兒少隱私樣態之一?轉貼之網友是否為揭露兒少資訊之行為人需併罰?於網頁揭露兒少隱私之裁處主體,應為該平台業者、發言討論之相關使用者,或兩者皆屬之?另同案在平面報紙和電子媒體、電子報揭露兒少隱私,不同載具是否均裁罰或有其他規定,又該由誰裁罰?會議結論如下:


(一)        媒體報導內容雖未揭露被害兒少訊息,但在新聞頁面附上特定臉書連結,仍使網友輕易透過連結得到足以辨識兒少身分訊息,媒體此舉仍屬於違反第69條第1項揭露兒少隱私樣態。至於轉貼之網友亦為揭露被害兒少資訊之行為人,則違反第69條第3項規定略以「..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可依兒少法第89條裁處。


(二)        有關本個案,新竹縣女童遭性侵虐殺案,媒體於報導附上兇嫌臉書連結,引起網民轉載,使兇嫌之女長相、學校可輕易辨識,似已構成違反兒少法第49條第15款規定略以「對兒童及少年..為不正當之行為。」主管機關可依兒少法第97條處理。


(三)        至於未違反第69條的其他連結、截圖,若涉及網路霸凌,仍可就洩漏個資或刑、民事責任,移請警政機關。


(四)        若同案媒體於不同載具(平面媒體、電子媒體、網路粉絲頁及電子報等)報導,因資訊接收者不同,屬於數行為可數罰。


審議結果非常的清楚,任何於網路散佈之資訊,散佈者皆須負起相關責任,尤其涉及未成年兒少事件,更應謹慎小心任意散佈造成之後果,更嚴重者對當事人造成之霸凌效應。此外媒體在相關新聞報導上,只要涉及兒少權法第69條報導樣態,絕對要謹慎處理相關當事人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揭露手法。直接連結網址擴散肉搜報復效應,是最不妥也最直接侵害當事人隱私的報導手法。過去在李宗瑞案時中國時報就曾犯下類似錯誤,直接提供卡迪諾論壇網址供民眾搜尋,使更多的影片流傳散佈造成眾多相關當事人的多重傷害,也導致中國時報被裁罰。因此媒體對於不涉及犯罪事件之未成年子女應當有更高的自律標準,不該加以報導,以免造成對受刑人家庭的傷害與標籤效應。她/他們的人生還很長,網路資訊凡走過必留痕跡,媒體的過當報導手法不僅助長肉搜文化,也對無辜的未成年子女造成無法估計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