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I帥哥與少女的惡作劇之吻

  • 2017-12-05
  • 作者 / 葉大華(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

近年隨著3C產品及網路社群媒體的竄起,即時新聞及推播訊息躍為主流,加上「直播」的技術門檻越來越低,透過網路媒體不間斷傳遞推播更新訊息,掀起了當今網紅世代現象。「數位時代雜誌」指出,「網紅」是近年從中國流行到台灣的新興詞彙,意指人物因外貌或才藝或特殊事件在網路上爆紅,有意或無意間受到網路世界的追捧,成為「網絡紅人」。因此,「網路紅人」的產生不是自發的,而是網路媒介環境下,網路紅人、網紅推手、傳統媒體以及受眾心理需求等利益共同體綜合作用下的結果。有些網紅靠拍搞笑、模仿、作怪、脫口秀影片竄紅,這種網紅個人風格強烈、有自己關注或努力經營的面向,包括大搞遊走法律邊緣的怪異行徑,以引起負面反感行為與討論度藉此賺取關注度與點閱率為目標。去年獲得「2016十大超人氣網路紅人」「FBI帥哥」鄧佳華即為一例。

 

自稱「FBI帥哥」的另類網紅鄧佳華,他因過往曾發生諸多與人產生糾紛的離譜行徑,或是自行上傳不雅或求愛影片而被告,因此累積不少網路聲量與喜好看他出糗的粉絲。今年5月他在臉書po出一則他和一名國二少女喇舌的影片,由於這次對象是未成年的國中女學生因此遭網友瘋傳並痛罵,鄧發現惹眾怒且可能有違法之虞,便大張旗鼓地在媒體面前下跪道歉,甚至有談話性節目找他繼續上節目下跪懺悔。少女的母親看了影片後,也氣得控告鄧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妨害風化與強制猥褻。

  

網紅主動上傳爭議影片當然需自負其責與受公評,但事件當事人為未成年少女,媒體應知道針對未成年兒少類似可能引發負面或窺奇效應的報導,恐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5條過度描述猥褻細節之文字或圖片的問題,或是違反媒體自律公約有關於報導需考量「兒少最佳利益」的原則。然相關事件報導眾多媒體不僅配合網路紅人製作窺奇新聞,報導內容又刻意透過主文、照片及影片,詳細描繪事件過程,引起讀者觀看時的不悅與反感。此外這段影片經過不斷被網友散佈與轉發後,引來未成年當事人遭受到網路公審,就算這位少女表示自己是為了「想紅」才主動獻上惡作劇之吻配合「FBI帥哥」演出,然而之後衍伸出諸多網路霸凌及歧視性語言恐怕是其所料未及。以下是網路留言截圖:

 

 

 

 

  

像鄧佳華這種另類「網路紅人」常以各種怪異或脫序行徑吸引注目,甚至不惜將未成年人當成表演工具使用,事後再以誇張的「道歉」再次吸引目光,然後再將整個過程製做成影片上傳到網站進行炒作。這種使用網路媒體炒作自己的方式,已經脫離自我表達的適當範圍,而是濫用網路媒體進行剝削兒少權益之實。雖然該案件最後新北市地檢署認為現代社會當街接吻等情形很普遍,且鄧和少女均稱為了「想紅」才這麼做,因此難認有猥褻犯意和妨害風化等主觀犯意,故將鄧佳華不予起訴,然而就算兩造雙方為主動合意沒有主觀犯意,鄧佳華為成年人也有「利用」該名女國中生的問題,也已有涉違反《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1項:任何人不得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如果以2016年某最高法院一份判決見解認為,男女間的擁抱、親吻或撫摸行為,若可誘起興奮或滿足個人一定程度性慾感,就可能構成猥褻,則事實上鄧佳華此案之相關報導,應已涉違反《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媒體本應善盡把關新聞品質的職責,卻同樣為了吸引讀者目光賺取點閱率與收視率而隨波逐流,持續追蹤報導這類缺乏新聞價值的事件,配合這些另類「網紅」製作許多揭人隱私引發窺奇的新聞,無異於鼓勵或助長這類行為的動機與引發模仿,也間接增加未成年人被當成表演工具的風險。甚至,被利用的未成年人,在媒體報導下遭受網路公審,可能進一步傷害其身心健康發展,這豈止是一個惡作劇之吻所能想像的代價呢?青少年想紅,也應當明白自己所可能付出的代價,而媒體更應該要謹守對未成年人的相關報導,應以降低傷害為主的報導倫理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