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假新聞」:其實你更應該關心社群媒體 因為這才是問題根源...

  • 2018-12-05
  • 作者 / 羅世宏(信傳媒)

首先,立委邱志偉於今年6月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主張,未經查證於網路散播假新聞影響公共安寧秩序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對此,筆者期期以為不可,因為這不僅形似中國大陸的「網絡尋臖滋事罪」,有侵害人民表達自由的疑慮,而且也無助於解決所謂假新聞問題。

 

當然,廣電媒體是否應盡而未盡必要查證責任,乃至於是否導致公共利益受損,當有現行新聞自律和共管(co-regulation)機制進行評判,並非由NCC單方面做出行政判斷和裁處 ── 此一表態,既屬NCC職權範圍,也合於現行法律規定,與所謂限制新聞自由毫無干係,不料竟引起部分新聞學者撻伐,甚至其中還有人認為一切交給司法機關定奪即可,但這類觀點似乎有點不食人間煙火,不僅可能對假新聞問題缺乏基本了解,所持觀點也沒有什麼建設性。

 

社群媒體才應該更被關注

 

NCC應責成這些社群媒體封鎖網路活動異常的假帳號,避免素行不良的內容農場或臉書專頁獲得網路廣告收入,並透過演算法等技術改良手段,減少經優質新聞媒體或第三方事實查核組織證實含有惡意或嚴重事實錯誤的假新聞被分享轉發的頻率。同時,政府應編列經費,並且要求臉書/谷歌應回饋經費,補助推廣公民媒體識讀和數位素養教育。

 

其次,一個很重要的認識是,為了兼顧言論自由與網路自由,防制假新聞並無特效藥,而必須有賴於政府和公民協力、技術手段運用等多管齊下的方式,或有可能大幅改善。政府與其把全副精神放在防堵假新聞,不如承認假新聞必然存在或甚至是不可能根除的現實。相反地,政府應該把更多力氣投注在改善與提升台灣的數位資訊與新聞生態。

 

提升台灣的數位資訊與新聞生態,具體作法包括:提高優質正確新聞的傳播能量和影響力,包括由政府以適當機制扶持優質新聞業在臺灣有更健全的發展條件,促使具公信力和專業性的優質新聞業發揮更大的社會功能,也包括以充足預算和穩定財源,提升公共媒體的傳播能量,包括設置公視新聞專業頻道,提供國人專業、正確與及時更新的新聞資訊…等。

 

立法不只治標不治本,還傷了言論自由

 

最後,筆者想要再次強調的是,增加正確新聞的流通性與優質媒體的社會影響力,應該比對付假新聞來得更加根本與重要。NCC利用現行法律工具,要求廣電媒體善盡事實查證義務是可以的,但筆者不贊成直接立法懲罰涉及傳播「假新聞」的網路使用者或媒體,因為這不僅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會造成妨礙言論自由等更大的問題,相信包括NCC在內的政府部門對此也早有自覺,應該不至於病急亂投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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