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說的新聞自由,是我們要的新聞自由嗎?

  • 2019-05-09
  • 作者 / 王維菁(臺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新聞自由需以新聞專業倫理實踐為基礎,若無,請不要濫用新聞自由一詞。

 

       近年來,台灣新聞媒體似乎將新聞當作政治工具之作為無限擴大,引發諸多新聞倫理問題,包括真實正確、公平公正客觀、造謠造假、惡意錯誤詮釋、無根據地指控等。然而平面媒體因《出版法》廢除故無母法規範,一般電視新聞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僅得就法規有規定之「事實查證」、「公平原則」等針對民眾檢舉的不當電視新聞內容進行裁罰裁決。

 

       但,近來NCC對違規電視新聞內容之裁罰,也引發行政機關是否適合規管新聞內容之爭議,反對者以新聞自由為由強烈反對與抨擊。到底這些主張是否站得住腳?我們不妨從試著探討新聞自由概念之歷史變化,以釐清新聞自由的確切涵義及其相關實踐來談起。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真理原則」,若缺乏脈絡背景比對與分析相關權力問題,最終都可能淪為僵化教條、口號,與既得利益者的遮羞布。比如,在極權獨裁政體統治下反抗政治控制之新聞自由,與自由放任市場機制下報老闆將新聞視為其禁臠與特權的所有權者專屬之新聞自由,就概念與現實實踐上,即是南轅北轍。

 

       新聞自由較早之討論,約莫出現於十八世紀晚期。當時理論的目的在於冀望新聞作為第四種社會階級權力,以監督、報導、評論政府施政與作為,故應建構強大且獨立於政府影響力外之新聞業,以做為民主政治落實的重要輔助力量。

 

       這樣的新聞自由概念,與英美為主的個人自由、自由功利主義政治哲學有緊密關聯,其哲學基礎主要立於對抗政府審查制度與對民意之壓制。新聞自由並與言論自由緊密相繫,都是做為意見自由市場的最重要組成成份,依賴言論的相互監督、自我矯正力量,建構維護一個真理越辯越明之意見自由市場。在此歷史背景脈絡下,新聞自由要對抗者諸如當時之政治社會權威如教會、政府等之不當干預或影響力。

 

       但在二十世紀初,這樣拒絕政府干涉與經濟意義上全然自由的新聞自由實踐模式,並未真正生產出完整保護表意自由之結果,也未能成為民主社會的守護者,反而使得新聞自由成為報業與媒體老闆的政治及經濟工具,壟斷獨佔了傳統概念所謂的新聞自由,將新聞言論自由轉化為個人政治價值立場的傳聲筒;或任由新聞自由墮落為市場選擇自由,一切以市場獲利為依歸,新聞淪為娛樂與羶色腥之商品,逐漸甚全然失去其民主社會之監督、守望相助或公共領域民意討論凝聚功能。

 

       在這樣的情況下,新聞自由真正需要保障的主體,新聞工作者的獨立性與新聞產製自由,卻在所有權權威的壓制下只能噤聲不語,蒼白且無力。此一新聞自由狀況正猶如台灣今日新聞媒體之現狀,媒體老闆將新聞自由扭曲為個人政治企圖的宣傳與工具,並強力抗拒來自公民社會或政府之監督。

 

       面對因媒體所有權獨佔扭曲新聞自由之現象,1940年代有「社會責任論」觀點提出。這種觀點主張:媒體所有權是一種公共信託,而非無限制之私人產權,新聞媒體對社會負有義務。若新聞媒體無法做到提供社會公眾資訊時之真實、正確、公正、客觀,並恪守新聞專業義理,政府就應介入彌補現有媒介市場之不足,以制度設計、有所節制的行動落實社會所應擁有的、不受扭曲的新聞與資訊自由。故政府介入並非要控制或傷害新聞自由,而是要積極保障不受所有權操控扭曲的新聞自由能真正落實,以捍衛公共利益。

 

       另一種回應所有權扭曲新聞自由的方案,是「新聞專業義理取向」。此一取向可以解釋為,新聞媒體組織為保護自己不再受公眾社會之批評質疑,因此發展出自願性的專業倫理守則,希望藉由新聞專業倫理實踐,一方面抗拒來自組織老闆的不當干預壓力,另一方面也回應社會的質疑與批判。代表性的新聞專業倫理規範包括:真實正確、避免扭曲、避免偏見、公正平等、維護新聞生產的專業獨立自主等。

 

       回頭檢視台灣的新聞媒體表現現狀,我們不該再採用18世紀古典的新聞自由概念為這些媒體組織辯護。因為:目前對台灣新聞自由實踐最大的威脅,並非來自外部的國家政治社會權威,而是來自組織內部所有權人的倒行逆施。雖然所有權人的扭曲影響力,有時也代表了其他政治甚至國家外部的政治影響力,但其目前仍藉由所有權控制的形式在執行。

 

       所以面對台灣新聞組織之扭曲作為及表現,從社會責任論的角度出發,要求政府在相當節制的制度設計下,介入以要求媒體落實新聞真實、正確、公正、客觀之表現,以維護社會公眾不被扭曲的資訊權利與公共利益,似是不得不為的路徑。

 

       此外,新聞媒體若要以新聞自由概念伸張捍衛自己的權利,可能也得遵循「新聞專業義理取向」,以能獲得社會信賴肯定的新聞專業及倫理實踐表現,來重新取得社會認為其新聞自由未受扭曲,並肯定其自尊自律,而確為須保障之新聞自由保障。綜言之,新聞專業自律是新聞自由之基礎,若無,請不要濫用新聞自由一詞。讓新聞工作者能基於新聞專業倫理生產新聞,不受組織老闆扭曲控制,才是當今台灣社會真正的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