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星的隱私權應該受到保障嗎

  • 2019-06-04
  • 作者 / 蔡欣樺(台少盟文宣員)

       這幾日,各家媒體競相報導某位童星的家務事──這位童星最初是因為照片、影片被爸爸放在網路上,受到許多粉絲喜愛,知名度愈來愈高,最近也在知名電視劇中表現不凡──一篇篇繪聲繪影、高潮迭起的報導,爸爸做了什麼、媽媽曾經寫了什麼、親友們說了些什麼、甚至童星自己都寫了聲明稿(還附上撰寫聲明的照片)、然後爸爸又回擊、最後連童星諮商過程的錄音都被曝光……讓閱聽大眾彷若置身八點檔場景之中,於是熱烈地討論「劇情」、判斷誰是好人、誰是壞人。

 

       然而,同樣置身現實生活中的我們,是不是都忘了,現實中許多事情,都是盤根錯節、脈絡混亂、連當事人都不一定可以梳理清楚的了,又憑什麼覺得自己看了幾篇新聞,抑或者相信媒體在得到許多片面、主觀的資訊之後,就可能成為「清官」替他人斷家務事?

 

       更重要地,在這一切紛亂之中,應當受到維護的──童星的權益,似乎完全淹沒於大人們的唇槍舌戰、媒體的點擊率、眾人的好奇心中。

 

       童星,曝光於各式節目、戲劇,好像滿符合大家對於「公眾人物」的想像與認知;但童星終究是兒童,正值成長的關鍵時期、應當被保護的年紀,你能想像他在這些排山倒海的輿論裡,該怎麼面對自己、面對家人、面對自己對父母親的感情、面對學校的老師、同學甚至鄰居的關心與議論嗎?他該是多麼惶恐、多麼害怕,大人跟他自己都搞不清楚的事情,身邊認識的、不認識的人卻都言之鑿鑿地斷定什麼才是正義與真實,難道這些對他尚未完全成熟的身心,不會留下深刻、難以抹滅的痕跡嗎?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即闡明了兒少權益應當被優先保護,不受他的父母親之意見或行為之波及:「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免於因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之身分、行為、意見或信念之關係而遭受到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此名童星由於親屬間親權行使之爭議,隱私一再被媒體攤在閱聽大眾面前,如此不僅可能造成他身心受創,更可能引發後續的霸凌或歧視,相當不恰當。

 

       再查閱一下臺灣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亦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充分規範任何人或媒體,都不應該揭露兒少的隱私,以維護其權益與身心發展。

 

       而新聞媒體自訂的自律綱要,亦有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之例,《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便明訂了:「新聞報導應善盡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責任。」(總則第3條)、「製播採訪兒童及少年相關新聞應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本於善意原則,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避免對當事人造成傷害。」(分則第17條第1項)可見媒體有責任維護兒少的隱私,並將兒少的最佳利益置於第一位考量。

 

       在追求真相、揭露各項資訊給閱聽大眾的同時,媒體應該體認到自己製播的報導可能對兒少當事人、關係人造成的傷害,審慎評估、衡量這其中的取捨;閱聽大眾亦應時時關心報導的適切程度與恰當性,若發現有侵害兒少權益之虞的報導,應該積極地以實際行動督促媒體改善,不分享、不討論、不助長這樣的風氣,才可能將傷害降到最低──縱使今日牽涉到的是被許多人認為是「公眾人物」的「童星」,也應該注意到「童星」的「兒童身分」,他的權益應該受到保障,他的身心發展也應當優先被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