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聞自律機制的發展(更新至2019)

  • 2020-01-10
  • 作者 / 葉大華(台少盟秘書長)

近年來,隨著媒改公民運動的蓬勃發展,以及新聞自律相關法令的規範,臺灣的媒體因應不同的媒體介面(有線電視媒體、公共媒體、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及自律機制組成方式(採集體自律的公協會組織、採個別自律的新聞自律委員會),開展出型態各異的自律面貌。本文除以2013年發生的較為重大的新聞自律事件,進行自律發展的爬梳之外,也補充近年各媒介新聞自律機制最新的情況。

 

電子媒體自律發展:公共電視遴選之監督與談話性節目納入自律規範

 

  • 公民媒改團體發動第五屆公共電視董事提名與總經理遴選案監督行動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以下稱「媒改盟」)自2005年成立以來,持續地關注各式媒體的改革與自律,同時也擔任公民社會溝通與對話的媒體監督平臺。2013年初,針對延宕二年多的第五屆公共電視董事遴選案,媒改盟與其他關心公視發展之媒改團體發起了一連串聲明訴求與抗議之活動;包括2013年1月16日於立法院中興大樓召開的「公民團體公佈公視董事審查標準聯合記者會」,會中提出三大訴求:

 

一、呼籲審查委員會拋棄黨派成見,秉持專業與公共精神,儘速完成審查;

二、 呼籲新成立之公視董事會,建立公民參與和監督機制;

三、呼籲行政院文化部推動《公共電視法》之修訂。

 

此外,媒改盟與學者、媒改團體們於同年1月連續六天至行政院門口展開「立即解決公視困局全面啟動媒體改革靜坐抗議行動」,並分別拜會當時的文化部長龍應台、國民黨副主席洪秀柱、台聯黨秘書長林志嘉、親民黨發言人吳崑玉、民進黨主席蘇貞昌及監察院監察委員吳豐山,交換針對公視董事機制問題、《公共電視法》修訂之意見。最後,公視董事會及董事長遴選案在眾聲喧嘩下,於當年6月中完成補選與推舉,這場荒腔走板的遴選鬧劇終於落幕。

 

然而,公共電視新任總經理遴選卻緊接著起了波瀾,公民媒改團體再度集結並另行成立「公民社會監督公視總經理遴選百人觀察團」(下簡稱「百人觀察團」),監督整個遴選過程。然而2013年10月22日公視新任董事會舉辦了閉門推舉會議,會議上決定由原任總經理曠湘霞續任,此舉引發各界質疑,認為此次遴選為「黑箱作業」。對此,百人觀察團於是年11月15日舉行「總經理遴選過程評分結果記者會」,指出8成2的公民團體代表認為由曠湘霞續任的遴選結果「不符社會期待」。

 

此後,百人觀察團逐漸轉型成為「公民監督公視聯盟」(下簡稱「公公盟」),持續監督IMG_2691公視的運作;並於2015至2016年間發佈「公視監督報告」,從倡議《公共電視法》之修訂以強化公共媒體服務,到關切公廣集團的媒體報導表現及營運議題,公公盟致力於監督與凸顯公視治理之問題。

 

時至今日,《公共電視法》修訂草案雖已躺在立法院多時;而鄭麗君文化部長自2016年上任後,更積極地推動將《公共電視法》修訂成為《公共媒體法》,以整合公媒平臺,進一步推動數位時代的文化傳播。然而,《公共媒體法》至今依舊停滯於立法院,尚望不見其通過之日,公共媒體的公共性應該如何落實,仍是一大挑戰!

  • STBA新聞自律新走向:談話性節目納入自律規範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簡稱STBA)自2006年回應公民媒改聯盟之訴求,設立了問責機制:「新聞自律及諮詢委員會」,為我國目前推動「有線電視新聞頻道新聞自律」主要之集體自律機制。該委員會訂有「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並定期召開新聞自律及諮詢委員會聯席會議,依據其新聞自律執行綱要,審議多元背景的諮詢委員及各界提出的申訴案。根據其自律執行綱要,該委員會並無實際裁罰之制度,僅能倚賴外部諮詢委員之提醒與意見,以及媒體同業之壓力促進集體自律。

 

一直到2012年底為止,該綱要仍未將「談話性節目」納入規範對象。直到當時發生了數起重大犯罪事件,例如:2012年藝人MaKiyo等人毆打計程車司機事件、2013年新北市八里媽媽嘴雙屍命案、陳二哥醃頭顱命案等,除了引起各新聞臺的談話性節目大肆地播報;相關新聞的呈現亦相當誇大、聳動,不僅在報導中未審先判、模擬命案現場、詳述犯罪手法,甚至以「演很大」的方式重現犯罪細節,吸引觀眾收看並討論,致生諸多違反新聞專業與報導倫理之亂象。

 

這些報導亂象嚴重地違反了《STBA自律綱要》總則一「新聞報導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四)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以及分則中的「犯罪事件處理」之自律原則;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更來函要求公會將談話性節目納入規範,因此,STBA的新聞自律及諮詢委員會自2013年底起共舉辦二次座談會,研議如何將談話性節目的自律規範納入自律綱要,其中,自律範疇包含了:事實查核、無罪推定原則、模擬、重建現場之處理原則及主持人角色的規範等。

 

談話性節目的自律規範原訂於2014年納入《STBA新聞自律綱要》,要求各臺遵守,最後卻因各臺的談話性節目製作團隊不願配合等因素而未能實現。不過,2016年修訂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已將「新聞及評論(包括新聞談話性節目)之製播,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等事項納入規範,並提高罰則至200萬元。

 

此外,媒改盟曾於2016年針對談話性節目涉及不當地討論重大性侵或兒少保護案件,發動民眾向年代新聞臺及NCC檢舉。當時,年代新聞臺邀請輔大夏教授上「新聞面對面」節目談論該系發生的性侵案,NCC經審議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開罰──由於該段節目除揭露被害人的親友、同儕等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又僅邀請立場單一之事件關係人至節目受訪,NCC認為已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因此決議對年代新聞台與壹電視[1]各罰6萬元。

 

至今談話性節目仍為閱聽人最常申訴、檢舉之對象,由於談話性節目時常邀請近年來興起的自媒體、社群媒體、爆料平臺等來賓受訪,卻未注意到發言須經查證、不宜發表過激、特定立場言論等原則。因此,談話性節目相關的自律規範之推動仍應持續進行。 

 

平面媒體自律新發展:即時新聞納入規範、推動個別自律機制

  • 蘋果日報自律新走向:即時新聞發展引關切 

 

目前蘋果日報為我國唯一一家設置個別新聞自律機制的平面媒體,該報下設「蘋果日報新聞自律委員會」。此自律委員會於2012年4月正式營運,蘋果日報邀請學術界及關切婦女、兒少、同志、媒改等議題之公民團體,擔任此委員會之外部諮詢委員,並與該報之一級主管一同擔任此自律委員會的成員,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委員們一齊制訂了「蘋果日報新聞自律執行綱要」,而每一次委員會,皆針對外部諮詢委員依據此綱要所提出之申訴案例進行討論。由於此自律委員會並無裁罰問責機制,因此,媒體之自律,主要倚靠外部諮詢委員與新聞編輯間的溝通及對話,期許媒體依據自律綱要審議之結果,進行報導內容(文字或圖片)之移除、更正,強化隱私之保護,道歉及說明。該自律委員會運作多年,雖仍偶有暴露兒少隱私、處理性別議題時較不細膩、圖文過度羶腥色等尚須努力的空間,但已可顯見「蘋果日報新聞自律委員會」定期開會所發揮的成效。

 

而在公民團體諮詢委員的要求下,蘋果日報每年亦會發佈「社會責信報告」。觀諸其報2012~2018年度的社會責信報告,公民團體於自律委員會議上提案討論之新聞類型前三名為:「性別議題、性與裸露新聞」、「血腥、暴力新聞」及「災難或意外新聞」;此外,公民團體在會議之外,個別地向蘋果日報提出申訴之新聞類型,以「血腥或不雅照片未打馬賽克」與「暴露當事人身分資訊」居多。

 

2012年中下旬,蘋果日報開始經營網路即時新聞,在追求報導的即時性時,導致報導內容錯誤或未經確實查證等違反自律綱要之申訴案件迅速攀升;甚至在2018年時,蘋果日報將「平面媒體」及「網路媒體」分成二個獨立運作之部門後,針對網路即時新聞或臉書粉絲專頁新聞貼聞文之申訴案件竟高達九成!此現象引發公民團體與自律委員會外部諮詢委員的高度關注,網路即時新聞的自律走向,成為該自律機制未來的發展重點。

 

  • 台北市報業公會兒少自律委員會:首度依法開罰中時及蘋果日報,推動成立個別新聞自律委員會

 

「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兒少自律委員會」乃臺北市立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5條所設立之「兒少新聞自律委員會」,於民國101年1月正式成立,為我國平面報紙兒少新聞報導主要的集體自律機制。該自律委員會訂有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授權的審議辦法,並具備罰則[2];由六位外部諮詢委員及五家會員報紙之自律委員代表,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審議來自各界的申訴案。由於該自律機制的申訴門檻較高,非關《兒少權益保障法》第45條規範之報導內容(包括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過度描述(繪)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不在該機制審議範圍內,因此,自運作以來僅成立十五件申訴審議案;此外,由於裁罰與否的決定權仍自律委員手中,而這其中包含了五家會員報紙代表,因而,自委員會運作以來,僅針對中國時報、蘋果日報之相關新聞成立懲處。

    

有鑒於該自律機制運作成效十分有限,且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或其他類型之新聞申訴案件,尚無申訴管道及處理方式;因此,媒改盟曾行文至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內容包含三大訴求:1. 請除卻蘋果日報的三大報各自成立新聞自律委員會。2. 增加不同類型的公民團體參與現行兒少新聞自律委員會之機會。3. 比照電子媒體STBA的新聞自律委員會,於報業公會下設立同業間的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然而,發文至今未獲具體回應,各報業個別新聞自律機制之推動尚待努力及突破。

   

近二年來,行政院性平會為落實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中對於性平新聞自律之規範,特別協請台北市報業公會兒少自律委員會加強會員報落實性平新聞報導之自律,藉由舉辦「性別平等與媒體報導座談會」,促使會員報透過自律提昇報導專業。

 

未來新聞自律發展

 

無論電子媒體或平面媒體自律機制之運作,目前皆已穩定下來,其中STBA的集體自律機制及蘋果日報新聞自律委員會更是相對成熟。另由五家無線電視台所成立的「中華民國電視學會」下設之新聞自律機制,也多跟隨STBA之自律腳步;因此,一旦STBA將談話性節目納入自律範圍,無線電視臺亦可能跟進。

 

而唯一可以依據法源作出裁罰之報業公會兒少新聞自律委員會,如不鬆綁其自律之範圍,並將網路新聞納入約束,終將因案件過少而致使該機制失去設立初衷。除此之外,更應著力於發展約束會員報之有效集體自律模式,並回應公民團體提出之個別報業設立自律機制之訴求。

 

綜觀現行新聞媒體因應不同媒介所受到之規範,傳統電子媒體的約束力最高,網路媒體、社群或自媒體則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取低度管理,因此可說是毫無拘束;在各個自律委員會議上,時常見到外部諮詢委員與傳統新聞媒體部門,針對被申訴(卻不在會議中)之網路新聞束手無策的狀況。而網路新聞即使真採取了自律行動,亦往往僅是先犯錯再道歉或遭檢舉後再行下架、更正,媒體終究無法在這個過程中獲得素質或敏感度上的提升。

 

尤其在兒少虐待案件之製播上,傳統媒體礙於現行法律之規範,一開始皆不會揭露事件當事人之隱私訊息。然而,網路新聞並無相關規範。因此,當此些資訊在網路上大肆流傳,傳統媒體往往會因為收視率及點閱率之壓力而越線報導;又,由於兒少新聞相關法令之罰金不高,時常被漸成主流的網路新聞業者挑戰,使得新聞自律工作之推動更加艱難;最嚴重的是,網路新聞時常以高煽動性的內容帶領風向、鉅細靡遺地呈現暴力行為之細節,不僅誤導社會大眾,更未善盡社會教育之責。因此,推動網路新聞之問責與自律機制,將是媒改團體下一個階段的重點工作!

 

 

 

[1]年代新聞臺的內容與同集團的壹電視新聞臺共享。

[2] 「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防止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自律規範及審議辦法」第八條:

本委員會於受理符合本辦法舉發案件時起三個月內為審議之決定並作成審議決定書。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被舉發會員報經本委員會調查屬實者,除被舉發會員報涉及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者,得移請相關機構處理外。並得依情節輕重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勸告。二、更正。三、會員報內部舉辦兒童少年福利身心健康相關教育法律訓練或自律倫理規範課程。四、新台幣三萬至十五萬元之罰款。五、向被害人或其他公眾道歉。六、其他符合本辦法自律規範目的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