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數位素養

  • 2024-12-15
  • 作者 /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 劉慧雯教授

教育部在2023年3月公布了《數位時代媒體素養教育白皮書》,這是臺灣第二本媒體素養白皮書,距離前一次,已經相距廿年。在這廿年中,媒體的環境有了劇烈的變化,而眾多變化中,影響每位閱聽人最大的,莫過於社群媒體的出現、興盛與流行。

    在2010年之前,社群媒體在技術並沒有太大的突破,主要與部落格(blog)採取類似的資訊排序模式;這個模式也經常被稱為web 2.0,也就是一種依照資訊出現的前後順序,由今至古排列的方法。除了以時間來排序資訊外,Web2.0還有一個技術特徵讓所有網路使用者都可以更自由地參與網路內容生產的活動,那就是以填空欄位的方式設計介面。這種填空欄位的介面,降低了使用者在上傳內容時所需要的技術能力,我們只要依照每個社群媒體貼文介面的規則,就可以輕易將文字文章、照片或影片,上傳到網路上。而這些上傳的內容,稱為「使用者生產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也就是一般所說的UGC。

    既然上傳UGC已經不需要特殊程式技能,而且使用社群平台也幾乎不需要付出額外的費用,那麼可想而知,社群媒體上很快就出現了大量、巨量,甚至海量的UGC。就是在這個時刻起,傳統媒體素養的內涵,已經不足以應付使用者在網路上可能遭遇到的各種情況。數位時代媒體素養,也就成為新世代網路使用者必要的思維。

 

數位公民

    在《數位時代媒體素養教育白皮書》中,指出了五大核心能力,分別是:近用、分析與評估、創造、反思、行動。這五大核心能力,目標是要培養「知情、負責、利他的數位公民」。因此,要瞭解數位素養,關鍵就在數位公民的特徵。

    首先先來說明「數位公民」的概念。事實上,過去稱呼網路使用者有很多詞彙,像是「使用者」(user)、「玩家」(player)、「消費者」(consumer)、「產消者」(指同時生產並消費內容的人,posumer)、「網民」(netizen)等。從這些詞彙來看,可以發現過去的稱呼側重使用、消費等概念,與消費或使用非媒介物品十分接近。

    「網民」這個概念結合了網路(net)與市民(或國民、公民,citizen)這兩個詞彙,其實就是在說,在使用網路時,人人仍舊有線下世界的原本身份,也就是身為社會成員一份子的身份。所以,市民一詞帶有的權力義務,應該要一起帶入網路世界中。這麼一來,一方面網民擁有在網路上發言的言論自由,但同時一般市民所需要遵守的法規義務,一樣不能偏廢。

    不過,隨著社會變遷與科技發展,「網路」不再只是一個「地方」,它更是一種媒介。當我們將「網路」當作一個場所的時候,我們會想像有些資訊在網路這個地方公告,然後被眾人所週知。但是,越來越多點對點的傳輸顯示,透過網際網路傳遞的資訊不一定是以公告、貼文的型態出現。例如,用來傳遞與分享檔案的雲端硬碟,就只限於得到權限的人。還有,有些提供個人與個人之間傳訊息的通訊軟體,也利用了網路這個媒介,從事私人的溝通活動。因此,「數位公民」(digital citizen)這個詞彙,希望將焦點轉向「利用數位格式傳遞資訊」,以便含括非公開網路的各種數位活動。而數位公民,顧名思義,就是指在以數位格式資訊為主要傳輸模式的社會文化中,因為使用數位資訊而享有權力、當盡義務的人。

 

知情、負責、利他

 

    為什麼《數位時代媒體素養教育白皮書》希望培養「知情、負責、利他」的數位公民呢?其實這與眾人利用數位資訊從事的多樣貌行為有關係。

    這裡所說的「知情」是指瞭解數位資訊的生產者、數位平台的運作原則,並且知道自己在這些內容生產環節中能夠扮演何種角色數位公民。我們必須瞭解,雖然新的數位科技持續發展中,但是身而為人的價值觀仍舊是文明的關鍵。所以不論是對他人的偏見、歧視,甚至詆毀、仇恨,仍然需要被明辨出來,並且發揮數位公民的力量,對於有能力處置的單位,告知並要求對這些不當資訊有所處置。例如,當有人在流傳、販賣、購買兒少性私密影像時,一位知情的數位公民,除了認識到自己有責任不再點擊轉傳這些非法影像外,也需要瞭解能夠向iWIN申訴,並且可以進一步在各數位平台上通報檢舉;必要的時候,甚至應該參與不同機關舉辦的公聽會、座談會,瞭解政府在與平台溝通上的作為,倡議更積極的作法。

    除此之外,當我們相當程度瞭解網路主要參與者的運作模式時,我們也更有能力保護自己,並且獲得品質良好的資訊。例如,現在大家應該都知道網路廣告有所謂的「精準投放」了。廣告之所以精準,要靠兩件事:第一,我們需要提供夠多、夠好、夠正確的個人偏好資訊;第二,平台或廣告商需要能收集、整理這些偏好資訊。個人偏好資訊通常是透過我們點擊某些關鍵字、按讚或者與特定內容有互動而透露出去的;尤其當我們為了便利,在不同平台用同一個帳號註冊登入時,這些資訊就會在後端「串串相連到天邊」,既然現代人的生活已經離不開網路,那麼這些偏好資訊當然也就容易以數位足跡的方式流存在網路上。至於平台蒐集資訊的部分,由於大多數國家都要求需要徵求使用者的同意,因此我們在點選各式各樣「同意」之前,可能都需要警覺自己正在提供什麼資料。有些人會說,如果我不同意,他就不讓我使用!沒錯,我們正是用自己的個資交換使用權。正因如此,我們必須瞭解到平台的強大威力,對個別使用者的宰制能力,甚至是對整體社會活動具有的牽一髮動全身的效果。既然平台如此強大,當然應該擔負對應的社會責任。這時,就可以瞭解到為什麼會有新聞業者倡議,當平台因為內容流通得以獲得巨大廣告利益的同時,應該要相當比例提撥內容使用費。

    也就是說,由於數位活動非常多元,因此每個人對於自己所使用的平台需要有所瞭解,才能在把關重要人類價值時,做出正確有效的監督。

    而「負責」則是一種反思的能力。如前面所說,現在在網路上貼文、傳遞訊息的技術與經濟門檻都很低,因此大家幾乎無時無刻都在上傳、或看別人上傳的內容。既然內容都是我們自己做的,那麼,整體資訊環境的好壞,其實與每個人直接相關。但是,有時候總會有人忘記在網際網路上的發言具有的巨大影響力,導致輕忽了發言的力量,從而產生不當的內容。舉凡開過頭的地獄梗玩笑、缺乏平權意識的迷因梗圖、對歷史悲劇的輕挑再現,甚至盲從無腦「+1」……等,這些都是缺乏反思能力、沒有做到負責的輕率表現。

    或許有人會認為,梗圖、地獄梗,本來就是開開玩笑,聽過就算了,何需這麼當真?其實只要換個身份想想,就可以發現,當自己就是那個被開玩笑少數群體、被網路言論團團圍住一大串的「+1」對象時,所感到的難受,根本一點兒都不是「開玩笑」。更何況,數位世界縱然有部分虛擬的特質,但是國家法律規範的範圍,早已經確認超越線上線下的分野。不論是猥褻、誹謗、妨害名譽、違反兒少福利、侵害權利…等,仍舊有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擔負。

    不只是貼文,當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給了我們方便「轉傳」、「分享」的按鈕時,就表示這類事件也需要使用者「負責」。眾所周知,臺灣已經連續超過十年被瑞典哥德堡大學多元民主中心評定為全球受假訊息攻擊最嚴重的國家。這除了因為臺灣特殊的政治與地理環境因素外,臺灣人高度愛用個人通訊軟體,而且喜歡與親友分享訊息的特徵,也使得假訊息在台灣找到了滋生蔓延的溫床。事實上,大多數人之所以轉傳訊息,是出於善良的意圖;但也正因為如此,對於轉傳分享的資訊如果再加上「負責」的態度,可能會比較有效地將部分假訊息的傳遞網絡阻隔在人與人之間。尤其是過度簡化、缺乏消息來源、甚至轉來轉去內容都一模一樣的內容,都需要我們特別警覺、慎重。

    負責是民主活動中最關鍵的意識,當我們想要並且能為自己的所言所行負責,就表是我們關切整體社會集體的價值觀,如此,我們就有機會做到數位公民第三個特徵:「利他」。

    利他,顧名思義,就是指要做出有利於他人的決定。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文章最前面在提到過去以使用者、消費者、玩家等詞彙描述網路使用者時,講的都是單獨一個人的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我們確實也是自己擁有並獨立使用自己的手機或上網工具。不過,數位工具早已經將我們所有生活的面向帶入網際網路,我們的一舉一動,牽動著其他在網路上工作、生活的人。既然如此,只關照自己的需求和慾望,早就不足以打造良好的數位環境。

    社會生活本就是群體的,人類之所以發展出民主制度,很明顯地就是希望讓所有意見都可以被表達、被聽見;既然數位是今日生活的主要場景,那麼,透過各種數位工具強化公眾參與的機會與管道,讓不同背景的人得以相互合作、創造社會共好,就成為一個優良數位公民的重要工作。

    在我們思考他人的時候,經常會從自己的觀點出發,憑空想像「我需要的,也會是他需要的」;這時有可能會犯下自我中心而不自知的錯誤。所以「利他」並不僅僅只是把我手中有的東西拿給他人,或者用我的價值觀貫穿他人的生活。有人會說,「設身處地」可能可以解決自我中心的疑慮,不過,人的時間精力有限,我們可能無法掌握、理解每一個他人,然後換位思考。這個時候,通暢、容易接近的參與管道,就成為引入他人觀點的關鍵。試著這樣想想看:顯示公車到站時間的智慧站牌,該長得多高才能便利大家呢?從利他的角度回答這個問題,其實應該先考慮「誰需要使用這個站牌」。當我們面對問題時,先處理「誰直接與這個議題有關」就立刻會發現,讓直接關係人能發表意見,就可以避免先入為主的自我意識。同樣的,如果我們在蒐集意見時直接以「請大家掃QRCode,填入意見」,其實就等於讓沒有手機的人無法發言。這時,問題的核心就會來到「該發言的人如何能通暢發言」的議題上。

    由此可知,所謂「利他」既不是強迫他人變成我,以便取得我所擁有的優勢;也不是把我擁有的送給他,讓他過我的生活。因為這些作法、想法,仍舊把「我」當作優先考量的價值。在數位時代,傳播設計需要能面對不同使用者面臨的限制,尊重發言,讓受限者自己描述限制的樣貌,才有機會透過社會設計,完善每位成員的社會生活。

 

面對數位議題,充實數位素養

 

    當代數位科技所打造的數位環境是一個不透明的世界。大多數人其實難以掌握社群媒體演算法的具體內容,於是我們並不完全瞭解為什麼特定內容會優先推播給我、為什麼我會看到這些廣告。並且,在科技巨頭寡佔平台利潤的情況下,一般人其實也不容易瞭解他們獲取利益、資本前,做了哪些向大眾宣傳、向政府進行政策說服的歷程,更不太容易掌握這些集中到少數幾個地方的資金,是不是又跟其他活動(像是:特定國家、太空競賽等)串連在一起。更別說,生成式人工智慧這類科技發展過程中,諸如深偽(deep fake)這類內容,是什麼時候、透過怎麼樣的管道,流到我們的手機中,成為我們日常消費媒介內容時,最容易「滑」到的類型之一。更別說,有心人士的非法操作,更讓我們的兒少暴露在藏有數位誘騙、數位性剝削等恐怖的環境中。

    然而,儘管數位內容有好有壞,我們面對數位媒體時,卻絕對不能以退縮作為因應之道。我們更需要的其實是善用媒體、善用科技,並且引導更年輕的世代認真面對這些媒體科技。透過系統性的學習,瞭解辨識真假的方法與知識,甚至更全面地掌握媒體對生活影響的樣貌,才有機會總是處於具有批判性的狀態中。不僅如此,鼓勵並促進參與,是讓社會更多元、開放發展的關鍵;在參與過程中,透過知曉他人的意見,也才能對社會保持相當程度的覺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