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北市驚見「戀童狼」拐2童進摩鐵3天「共浴舔鳥」事件看媒體記者對男童性侵案的性別敏感度

  • 2016-05-04
  • 作者 / 葉大華(台少盟秘書長)

今年五月份各家新聞報導大幅報導一則新北市小五男童翹家被拐至摩鐵疑似遭性侵案,由於這類新聞涉及未成年兒少且疑似有性侵情節,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媒體應節制報導範圍,因此近幾年來在公民媒改團努力溝通下,主流媒體對於兒少性侵案多半已具有一定的報導敏感度,通常都會以打馬賽克或以小篇幅進行報導,避免過度揭露當事人隱私資訊或是詳述犯罪手法。然而為何此次還會出現大量報導該則男童性侵案?且有幾家電子媒體台還重覆播放男童受訪畫面,直接呈現記者”嘟麥”到男孩面前,要求男童具體回答相關侵害細節,某些網路媒體甚至還出現「共浴舔鳥」等明確侵害字眼。另外也有媒體還要求男童畫出歹徒樣貌,明明同一時間加害人已經被逮捕。該則報導失守了最基本的兒少性侵案的報導底線,最主要的原因仍在於記者忽略了性別敏感度。

 

依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統計,國人遭性侵害人數逐年攀升,2013年度通報性侵案件1萬3928件(1萬901人),受害者85%為女性,且12到18歲未成年占52%超過一半。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男性遭性侵通報有1,329人,比2009年增加1.3倍,其中12到18歲未成年男性占65%,男性遭性侵者多與翹家、中輟、球隊、課輔、集體生活有關,且男性加害人中高達八成過去曾被性侵,如果沒有適當的處遇與協助,容易從被害人轉變成加害者。因此相關數據顯示,未成年男性兒少被性侵的比例逐漸攀升,只是過去不被社會所重視,且也缺乏可求助的社福機構,因此被新聞揭露的案件相較於女童性侵案比例較低。如今該則報導又是由民意代表陪同男童母親主動召開記者會,受害者主動現身當然是新聞點,只是忽略了男童當事人的感受,且未將男童與女童性侵案同等視之導,致該則報導出現諸多應失守自律報導的底線,導致最後經主管機關審議後依兒少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裁罰[1]。相關報導主要缺失如下:

 

一、未尊重兒少當事人受訪意願,並要求詳述侵害細節:據報導母親已表明男童回家後經常做惡夢大哭, 男童受訪時也眼神渙散,被記者問到時不知該如何回答,顯然男童正處於受侵害後急性創傷期,根本不適合受訪。 然而某些電子媒體仍直接呈現記者直接”嘟麥”要求男童回答相關侵害細節,完全未尊重兒少當事人受訪意願實在不妥。過去涉及性侵或猥褻等保護性案件只要涉及未成年兒少,多半要求保護兒少隱私及避免二度傷害而盡量不直接採訪兒少, 然而該案件報導卻完全直接採訪當事人,根本忽略男童目前身心狀況。男童母親為外配可能不清楚相關兒少保護法令,因此為控訴孩子被侵犯直接拉著孩子開記者會, 然而媒體也應善盡把關之責,不應直接讓男童面對鏡頭重覆訴說受侵害過程 ,如果該案當事人是女童,相信記者們應當會有一定的敏感度不會要求如此處理。任何性侵倖存者都不應在身心尚未復原的情況下,直接被要求說明侵害細節,且不因性別而有差別對待,這是最基本的人權與尊重。
 

二、未考慮兒少最佳利益,要求男童做不當的舉動配合報導:某些記者要求男童畫出歹徒樣貌,然後對照已經被抓到的歹徒以印證是否十分相似,讓人不得不質疑這樣的報導必要性為何? 況且如此的動作多半只會出現在警局、法庭等必須提供舉證資料,或是當事人進行諮商輔導或心理治療時才會出現,且應當是在隱密場所進行,以保護當事人權益。如果不是在前述必要的狀況下,且加害者已經被移送法辦的狀況下,記者為何可以公開要求男童面對鏡頭做這樣的配合動作?這不啻是讓男童再次經歷面對加害者的二度傷害?記者報導時出了交代報導情節外,能否有更高的敏感度呢?
   

這則案件再次提醒我們,新聞事件報導相關利害關係人皆沒有善盡考量到兒少當事人 的"最佳利益",包括主動陪同召開記者會的民代,以及不了解法令的母親。但傳播相關資訊的媒體記者們,應當要負起更多責任,往後針對男童性侵案應當要提升性別敏感度,同時站在兒少最佳利益的角度,謹慎處理訪談兒少當事人的意見,勿作過當及不合理的配合要求而侵害其隱私人權,為了呈現事情過程與真相卻忽略男童身心狀態與處境,也讓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兒少新聞降低傷害的原則,再度遭到挑戰!希望能引以為戒。

 

[1]依據20150617衛福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之隱私權應用原則」研討會紀錄決議:有關媒體訪談兒少遭受性侵害案,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69條第1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媒體若揭露足資辨別上開兒少資訊即為違法,無自律空間。另依據兒少法施行細則第21條,足資識別之兒少資訊包括其親屬姓名或其關係,應避免揭露而觸犯上開法規。另對於足資識別對象,與會學者專家建議採特定對象(如被害人的親友)足以識別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