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新聞報導對兒少讀者的影響:不雅照片篇

  • 2014-12-26
  • 作者 / 台北市立大同高中大眾傳播社第五組陳儀庭、陳彥成、林昕緯、蘇怡

徵選主題

□福利保障權 □勞動保障權 □公平受教權

□社會參與權 □文化休閒權 ■健康發展權

課程主題

平面新聞報導對兒少讀者的影響---不雅照片篇1

兒少權法之法條或權益

請參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新聞紙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但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而為適當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一、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二、過度描述(繪)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為認定前項內容,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之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者,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於三個月內,依據前項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處置。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邀請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以及專家學者代表,依第二項備查之自律規範,共同審議認定之:

一、非屬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新聞紙業者經舉發

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

二、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就前項案件逾期不處置。

三、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就前項案件之處置結果,經新聞紙刊載之當事人、受處置之新聞紙業者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申訴。

教學對象

□6-12歲(國小學生)

■12-18歲(國高中職生)

時間安排

一堂課50分鐘

課程目標

希望學生透過此課程能夠重視羶色腥畫面對自己有哪些層面的影響

理念核心

1.檢視新聞報導中過度描述色情細節

2.省思血腥畫面將可能造成青少年的心理發展

實施方式

步驟一、課程講解,約10分鐘

步驟二、情境講解,以及講解羶色腥照片可能造成讀者的影響有哪些,約5-8分鐘

步驟三、進行分組,以方便討論,約2分鐘

步驟四、請學生閱讀相關報導(台灣四大報紙本),並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法條討論,討論該則新聞違反了那些法條,以及我們接下來可以怎麼做,例如申訴。講師不定時觀看學生討論情形,約15分鐘。

步驟五、各組學生上台分享討論的心得,每組一位同學進行該組的紀錄,約10分鐘

步驟六、講師回饋,約5分鐘

教案內容

一、情境故事設計:

    有一天當阿瀚去便利商店時,無意間看見了某報的高雄捷運活春宮相關新聞,他發現新聞上將活春宮過程詳細寫出,並還附上相關圖片,讓他覺得這則新聞不太適合被年紀過小的小孩觀看。

    此外這則報導還擅自引用了網路上網友的言論,所以他希望台灣的媒體不要把類似這種新聞放在頭條上,也不要太過詳細的敘述相關過程,還未經網友同意而引用他們的言論。突然間,他發現了某網友的名字感覺挺熟悉的,他想了又想,咦?這不是他最要好的朋友─阿先嗎?於是阿瀚把阿先的言論被報紙擅自引用的事情告訴他,而當他看完報紙後,除了感到憤怒,也對於圖片和文字的處理感到不舒服,於是他們打算對此報社提出告訴。

二、參考新聞與新聞分析:

1.參考新聞範例:

2013年4月23日〈觀光客驚拍 高雄捷運活春宮〉,《蘋果日報》

2013年4月24日〈活春宮 有拉開拉鍊 男大生:嗯嗯〉,《蘋果日報》

一、活春宮過程描述鉅細靡遺:

A.2013年4月23日報導中的描述:

   「蘇姓香港女化妝師Soie So(22歲)昨以「捷運大作戰」為題,將這段1分48秒影片張貼在個人臉書。影片中男子坐在靠車門座位,假裝看書,身材壯碩的女子在藍色外套遮掩下,趴 在他大腿上,隱約上下晃動,期間男子多次露出眼球翻白、吸氣、張口等陶醉表情,還疑似用手按壓外套下女子頭部「助興」,期間外套險些掉落,他趕緊拉上、並四處張望。」

 

二、新聞採用的網友看法表意見多半毫無建設性,對於釐清事實真相無幫助:

A.2013年4月23日的報導

B.2013年4月24日報導中所呈現的網友意見

   4月23日的報導主文描述口交的情形過於詳細,臉部表情與肢體動作不應具體描述,對身心正處發展階段的兒少讀者會有不良的影響,報紙應屬普遍級刊物,本新聞在頭版中呈現這則新聞,描述相關畫面時應謹慎,必要時不應以文字加以詮釋不良行為的畫面或表情。

  • Q&A時間:

Q1媒體是否有做平衡報導?

A:針對此事件,該媒體只針對報導中情侶兩人作說明,並沒有對爆料者報導,使讀者只看到單方面的報導,刻意主導讀者的想法。此外爆料者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在未經該當事人同意下,擅自將影片轉載至網路平台。且特意放大某些網友言論於頭版上,根本未盡到平衡報導之責。

Q2將活春宮影片過程刊登在報紙上是否會對青少年造成不良的心理影響?

A:將影片詳細過程刊登在報紙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目前健康教育課程,皆屬於理論教授,並未教授相關性姿勢之細節動作。此篇報導將影片節錄並於圖片下方詳細描述性行為動作,變相教導兒童及青少年性知識之細節動作。

Q3媒體將此新聞刊登在頭版頭條是否恰當?

A:頭版為矚目焦點,頭版頭條應為對國家有正向幫助,或涉及公共利益之重要大事之事件,不應為此類色羶腥之社會案件。頭版頭條應具備非血腥暴力色情等原則。

Q4引據PTT網路平台上網友言詞是否恰當?它觸犯哪條法規?

A:網友言論有隱含性意味,不但沒有針對此報導作正向說明,反而助長報導話題性,相關內容應由媒體編寫者篩選或更正。此外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任何引用和公開都必須經過當事人同意,此篇報導並未經過當事人同意即公開,顯有違法之嫌。

Q5民眾日後如何申訴反應?

A:向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的「兒少新聞自律委員會」申訴,或是向台少盟的「兒少新聞妙捕手」進行申訴,會有專人連繫處理。

Q6台灣有那些社會民間團體長期有在關注媒體自律與兒少新聞監看的工作?

A: 一、2005年由於換照爭議,該年8月8日由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等60多團體舉行記者會,宣佈組成「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聯盟呼籲電視換照審議,都應以媒體與公民社會對話協商後所訂 定的自律公約為主要依據。唯有透過公民對話,才能有效結合公民監督與媒體自律,使媒體真正擔負起民主發展的重要責任。之後聯盟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STBA)」合作,推動形成「新聞諮詢委員會」,成為媒體與公民團體定期溝通與推動新聞自律之平台。2010年起公民媒改聯盟將秘書處移轉至台少盟。

二、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與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合作的「兒少新聞妙捕手」網站維運案:

   近年來由於兒少福利保護法令快速發展,新聞媒體在市場機制運作下,容易針對性侵害、偏差行為、自殺、意外事故等兒少新聞案件進行侵入式報導,或以模擬圖片詳述犯罪及加害過程,易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引發兒少新聞採訪倫理報導界線的爭議。

   2004年起,台少盟等關心兒少閱聽權益之民間團體進行兒少新聞報導監看行動,並開始頒發「金芭樂獎」給易侵害兒少隱私權益之平面媒體。2006年台少盟與新聞主管機關合作成立「兒少新聞妙捕手網站」,以監督兒少新聞報導為出發點,提供一網站平台供各界參與監督兒少新聞、進行媒體識讀教育。2010年起,妙捕手開始進入大專院校、高中社團進行媒體識讀教育宣導。截至2013下半年為止,合作對象已有台大資管系、台大哲學系、暨南大學社工系、國北商財金系與財稅系、台北市立大同高中大傳社、新北市立三民高中大傳社、新北市立樹林高中國中部等校,除敬邀師生共同加入新聞監看志工行列外,並預計擬定媒體識讀專屬教案,以供學校師生與民眾順利掌握解「毒」新聞之規則。

參考資源
(補充教材、引用資料來源、小提醒…)

一、四大報相關新聞報導文本(中國時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與聯合報)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手冊

三、「兒少新聞妙捕手」官方網站:http://www.newscatcher.org.tw/

四、「兒少權益新法教育宣導」官方網站:http://www.兒少權法e點通.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