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6月27日蘋果日報自律委員會諮詢會議紀錄

  • 2019-06-26
  • 作者 / 蘋果日報自律委員會

《蘋果日報》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會議記錄

時間:201906261200~1325

地點:蘋果日報大樓2209會議室

會議記錄摘要

 

 

《蘋果日報》執行總編輯莊勝鴻(以下簡稱莊):今天很高興大家來這邊,這是我們搬新家後第一次在這邊開會,歡迎大家常來。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以下簡稱葉)今天因為報社後面還有會議,時間上我們會如期,希望可以在1點半結束。今天提案沒有太多,但後面有函轉自報業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幾個案子,這是依據《兒少法》第45條設立的兒少自律委員會,上個月有接到民眾申訴,認為違反《兒少法》第45條,但因申訴人不願具名,且申訴內容較偏向歧視、物化女性等,後來決議不受理,因申訴人很希望反映給《蘋果》知道,所以在此提出討論。另一案是尤英夫律師來函,要求2017年責信報告針對其「幫人脫產案」加註「無罪」或刪除「被判罪定讞」,所以今天也請法務一起協助處理,現在開始提案討論。

 

 

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廖書雯說明提案一內容

提案

提案委員: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廖書雯

報導媒介:蘋果日報

報導日期與版面:2019/05/23 13:46 即時新聞

新聞標題:

見火辣女子穿短裙 男伸鹹豬手遭起訴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0523/1571745/

違反條文:

貳 分則

十三、性別與弱勢族群相關新聞之處理

(二)新聞報導應避免散播或強化性別的不平等、偏見、歧視和刻板印象,以免造成「性別決定論」或譴責弱勢者的不當效果。

主要申訴內容主副標題

違反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之內容

基隆1名王姓男子於今年2月間,在基隆市廟口逛街時,看到1名女子身材姣好,身穿短裙,王姓男子一時色心大起,趁著廟口人潮眾多,竟將手伸進女子的短裙內,女子受驚大聲尖叫,女子身旁的朋友見狀,立即將王姓男子壓制在地上,並報警處理,檢警根據監視器畫面,發現王姓男子確實有伸手動作,再加上女子指證歷歷,因此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王姓男子。
 
據悉,37歲王姓男子曾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有期徒刑5個月,但王男不思悔改,於今年2月份也是農曆年間,王男獨自1人前往基隆廟口夜市,閒逛時,看見1名身材火辣的30歲年輕女子,因為女子穿著短裙,露出白皙美腿,王男一時衝動,與女子擦身而過後,隨即再折返,並趁著人多擁擠,王男用手伸進女子裙內,女子驚聲尖叫「有人摸我屁股」王男嚇得拔腿就跑,但遭女子友人當場抓到,並報警處理。
 
檢警在調閱監視器,看見王男原本往基隆市愛四路方向,但與女子擦肩而過後,王男立刻折返,一路尾隨女子,接著王男的肩膀往下一沉,最後就看見女子大聲呼喊求救;王男則堅決否認犯行,辯稱是因為人潮太多,才不小心碰到女子,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認定王男有伸手動作,因此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對王男提起公訴。

主要申訴意見:

意見:

標題與內文強調受害女子「火辣」、「身材姣好」、「穿短裙」,此描述容易誤導受害者需為勾起加害者犯行負責。

 

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廖書雯(以下簡稱廖):本案報導描述強調性別刻板印象,不應有這樣的誤導。

 

 

我們請突發中心說明。

 

《蘋果日報》編務中心執行副總編輯許麗美(以下簡稱許):補充一下,這則已有改標題。

 

《蘋果日報》突發中心主任謝仁禮(以下簡稱謝):內文中的描述是嫌犯的說法,對於用字的部分會再注意,標題跟內文我們已做修正,以會用字會再注意,採較中性用字。

 

莊:網路上面我們已有改標題,這部分的確有點描述過頭。

 

葉:改成什麼標題?

 

莊:《短裙女子遭襲臀 色男當場被逮遭起訴》,比較中性一點。

 

:嫌犯雖然這樣子說,我仍然覺得新聞報導可以從一些比較正面的角度,因為很多嫌犯都會把他犯錯的理由歸咎於被害人的衣服等,在這類報導還是可以給一些比較正確的觀念補充。

 

《見火辣女子穿短裙 男伸鹹豬手遭起訴》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0523/1571745/

標題已修正

《短裙女子遭襲臀 色男當場被逮遭起訴》

 

 

 

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廖書雯說明提案二內容

提案

提案委員: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廖書雯

報導媒介:蘋果日報

報導日期與版面

2019/05/12 13:10 即時新聞

新聞標題:

黑絲襪OL醉太美 小七色店員凍未條慘兮兮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0512/1564815/

違反條文:

貳 分則

貳 分則
十三、性別與弱勢族群相關新聞之處理

(二)新聞報導應避免散播或強化性別的不平等、偏見、歧視和刻板印象,以免造成「性別決定論」或譴責弱勢者的不當效果。

主要申訴內容:主副標題

違反自律綱要之內容:

在7-ELEVEn擔任店員的李姓男子,下班後到其他家7-ELEVEn消費時,見到1名酒醉、穿著高雅套裝的粉領上班族,趴在用餐區休息,竟凍未條的抓著她的纖纖玉手來愛撫自己的小弟弟,一審法官以李男坦承犯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刑3月,但李男認為他都認罪,且犯後態度良好,怎麼還判那麼重、又沒有給緩刑,因此上訴高院,但高院法官認為李男至今都未與女子達成和解,「怎麼可以說犯後態度良好?」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20多歲的李姓男子,原在7-ELEVEn任職(現已離職),去年5月16日清晨4點左右,他下班後到復興南路二段上的7-ELEVEn喜悅門市消費,當時1名OL因為酒醉,趴在用餐區的桌子上休息,李男見到對方穿著套裝,開始在她身邊東晃西晃,他的眼睛不看商品,卻一直猛朝著OL全身上下打量、尤其是那雙穿著黑絲襪的修長雙腿。
 
過了一會兒,李男悄悄的坐到她的身旁,先是用左手試探性的撫摸著對方的背部,見對方沒有反應,膽子就大起來、更進一步的抓著OL柔嫩的玉手,就朝著自己的生殖器、隔著褲子愛撫,愉悅、滿足的心情,全都洋溢在臉上。
 
就在李男沈浸歡樂的過程中,女子突然驚醒,見到自己的手竟然在1名陌生男子的生殖器上,嚇得花容失色的大叫,李男驚慌落跑,女子認為被性騷擾當場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畫後,鎖定李男,將他函送法辦。
 
李男到案後,坦承「我錯了」,供稱因為對方太美,一時情不自禁,才會做了不該做的事,檢察官從超商內的監視畫面、OL、在場的劉姓店員的證述,認為李男涉有重嫌,依違反《性騷法》起訴。
 
法院審理期間,李男認罪,但一直無法與對方達成和解,法官審酌李男為了自己的慾望,見到美女趴在桌上,竟然就對她性騷擾,侵害其身體自主權,行為實在不可取,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又沒有任何前科記錄,因此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李男收到判決無法接受怎麼會判那麼重,認為自己第一時間就坦承犯錯,態度良好,也沒有前科紀錄,家庭經濟狀況不好,如今法官判他3個月有期徒刑,雖然可以易科罰金,但他實在沒有能力負擔,也不利他復歸社會,且他還年輕、又是初犯,卻沒有給他緩刑,讓他的人生重新開始,因此認為法官量刑過重,提起上訴。
 
不過高等法院認為,李男為了逞一己私慾做出性騷擾的行為,侵害不相識的女子,造成她身心的影響,行為實在是不可取,一審法院已審酌李男在犯後坦承犯罪且無前科及家庭經濟狀況,以及李男一直沒有與女子達成和解,才會判處3月徒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也沒有裁量濫用,李男請求從輕量刑並無理由,因此予以駁回。
 
至於沒有宣告緩刑的部分,雖然李男犯後坦承犯行,但迄今都一直沒有與女子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算良好,暫不執行刑並不適當,應該要實際接受刑罰執行,才會有警愓制裁的效果,另外李男所提到經濟狀況不佳無法易科罰金,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因此李男若無法易科罰金,也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因此請求緩刑的部分也無理由,予以駁回。

主要申訴意見:

意見:

標題與內文以許多文句形容受害女子的外貌,且描述偏向煽情(如黃底標示),此描述容易誤導受害者需為勾起加害者犯行負責。

 

 

《蘋果日報》法庭中心主任蘇恩民(以下簡稱蘇):這是檢察官勘驗監視錄影器後陳述,然後我們同事採訪…。

 

廖:採訪檢察官,然後從檢察官敘述出來的?

 

蘇:對,檢察官去描述犯罪的過程,當然主要的犯罪事實還是會參考檢察官的書證,因為這不是嫌犯本身的辯詞,如果因為這樣把它歸因於被害人太暴露、外貌、身材而引發犯罪,這種我們會修飾掉,盡量不要出現這麼多奇怪的形容詞。

 

葉:這裡有一個過程,看你重點放哪裡,因為你標題寫《凍抹條慘兮兮》,是在說這個李男在一審判決時並沒有讓他有緩刑的機會,到了最後寫有考慮他犯後坦承且沒有任何前科記錄,所以得易科罰金,但這是二審而已,還在進行當中嗎?

 

蘇:應已結束,二審就結束了。

 

葉:光從標題來看可能不是很清楚,「慘兮兮」到底是指什麼?刑責是什麼?提醒未來這類新聞報導,特別是涉及性騷部分,在法令上受到怎樣的規範跟刑責,可適度呈現他做了什麼動作,以至於影響到後來判決刑責上的認定。標題如果它已涉及法律上的判定,就應用比較中性的字眼不要太煽情,內容上也許你問的是男性法官或檢察官,他從男性的觀點看為什麼要判他有罪,是因為他的色心,為什麼會有這個色心行?又回歸到女生的穿著打扮,這可能要平衡一下女性讀者看到的觀感。

 

 

莊:前幾段的描寫確實有點過度描述,第四段之後寫這個男的說自己犯後態度良好為何沒有緩刑,主要就在講法律的問題,前面在描述案情的緣由可能是希望可讓比較多人看這則新聞,稍微過頭了一點,未來我們會再注意。

 

葉:這種性騷、撿屍的議題之前有討論過,不要過度站在男性的觀點去看,去做描述,重點在刑責上的討論,可在標題上呈現。

 

《黑絲襪OL醉太美 小七色店員凍未條慘兮兮》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0512/1564815/

標題已修正

《OL醉趴小七用餐區 色店員伸狼爪遭判刑》

過度描述性文字也刪除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務主任黃盈嘉說明提案三內容

提案

提案委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務主任黃盈嘉

報導媒介:蘋果日報

報導日期與版面

2019/6/12

新聞標題:

警政署長坐鎮歹徒棄械投降 9人質獲釋平安落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0612/1582995/

違反條文:

八、綁架事件新聞之處理

人質尚未安全脫離綁匪控制前,不得報導。

主要申訴內容:報導主文

違反自律綱要之內容:

林姓等兩名歹徒具有幫派背景,稍早曾有警員進入談判,卻遭歹徒打傷。警察局長陳國進到場指揮,桃園分局長翁群能帶隊進入,維安特勤隊也進駐現場。桃園警分局偵查隊一名王姓小隊長進入與林姓歹徒談判,大約一個小時後帶出兩名女人質,並勸服歹徒繳出一把短槍。晚間9時18分,現場傳出七聲槍響。

警政署長陳家欽已前往現場坐鎮,下令以人質安全為最高考量,即時調派配賦精良裝備的維安特勤隊及刑事局除暴特勤隊與偵查第一大隊等警力前往桃園支援,警政署呼籲桃園市民勿前往圍觀,也應避開該管制路段,以利警方執行維安勤務。(突發中心/桃園報導)

 

23:20兩名歹徒棄械投降

22:30桃園市警局副局長吳清湖表示,歹徒情緒平和,已釋放全部9名人質,共交出三把槍,人質都平安無事,但歹徒仍與警方對峙中。

22:26警方查出,歹徒日前涉桃園槍擊案,要前往該修車廠索跑路費,進入屋內朝天朝地開了十多槍,幸未傷人,歹徒要求找律師到場

22:14 嫌犯原本挾持7男2女共9人,後來放走2名女子,目前仍有7名人質遭夾持在車廠內,另嫌犯的律師已接獲通知到達現場。

21:30 警政署長陳家欽已前往現場坐鎮

21:18 現場傳出七聲槍響。

20:42 當地居民表示,曾聽到「碰!碰!」兩聲槍響。

主要申訴意見:

人質尚未安全脫離綁匪控制前,不得報導,避免激怒歹徒,且後來從警方得知發給媒體的訊息,有拜託媒體警方仍在圍捕中,在人質脫險前希望媒體先不要報導,之後會統一發新聞,各家電視新聞台啟動自律,未報導此新聞事件,蘋果日報是否仍以即時搶先報導。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務主任黃盈嘉(以下簡稱黃):此事件警方有發新聞不要報導,衛星公會也有發新聞稿不報,只有《蘋果》在人質釋放前有報導。

 

謝:當天在處理時,其實一開始不是綁架新聞,社會新聞在一發生時並不是全貌都出來,當時一開始是有網友在網路上PO有槍擊案發生,這個時間點我們派記者去了解狀況,所以我們在晚上8點會出此新聞是基於快速,當時只知道在桃園市區龜山路某地方出現槍聲,第一時間我們是以快訊的方式報導,細節都還不清楚,在後面才慢慢更新,警方第一時間也不清楚發生什麼事情。

 對於發新聞稿是後來警方希望媒體不要那麼快就把這些訊息透露,例如警方的配置、封鎖狀況,人質的部分我們也不知道內部情況,所以一直修正新聞內容。同事會根據知道的訊息修稿,至於其他媒體沒有這麼快,是因為時間差的問題,他們知道後也去追,到了9點各家都知道,警方告知狀況較緊急,知道是綁架事件,我們所有新聞內容都先暫停,到了9點半、10點因人質狀況解除,我們才把那些內容陸續加進去,並不是一開始就全部寫出來,確實人命比較重要,顧慮到人質問題後,我們再修新聞,一方面讓警方可以做事,一方面又可讓大家知道在鬧區這邊有這樣的狀況,當時網友其實已經傳遍了,「龜山人臉書」、「桃園人臉書」……等等,我們第一時間當然要求證。

 

黃:因為我看到新聞的時候已經是這個樣子,不知道中間的過程,我無法得知有些資訊是不是如你所說後來才更新,但你說網友已經傳遍了,不能說因為消息已經在傳,所以就報導。

 

莊:報社在處裡這種新聞,我們沒有理由騙人,做為公開的媒體我們不會騙人。處理突發新聞,哪個地方有槍響我們第一時間報導,我們怕有人路過圍觀被流彈打中,像捷運任何地方有人持刀會造成恐慌。

 這則新聞在紙本的部分其實做很小,因為第一時間我們以為是槍擊案而已,槍擊案若沒有挾持人的話我們不會做大,在晚上10點報紙截稿前我們得到的資訊是不夠的。另外一開始我們也沒有把警方的配置報導出來,是之後才放上去,最後不斷更新的版本也是很簡單地做成一個時間序,說最後警方成功完成任務,一聽到有挾持人我們內部作業的警覺也升高,我們也怕傷害到人質。

 

我是聽到電視媒體的朋友說,事發當時《蘋果》報導了且不斷在更新,那我們到底要不要報,他們後來是沒有報。

 

莊:其他媒體我們不予置評,我們會再加強自律,相關的處理原則16年來從以前到現在都是一樣的,這部分請各位放心。

 

葉:建議可參照《蘋果》自己的新聞自律網要,因為衛星公會有自己的自律綱針對意外或突發事件報導原則要都很清楚,電子媒體的影響更大,因為實際會看到影像,衛星公會各台對這類的報導他們的公會很強,會很積極地介入協調,會依照警方的要求盡量就不報導。因此要回到《蘋果》自律綱要來看相關做法是否符合。

 

:補充一下,如果警政署那邊當天有立刻要求我們不要報導的話,我們和警政署的關係也非常好,第一線的同事也會提醒不能報,這個線我們是絕對不會踩過去,如果當天有造成問題的話,警政署應會發函來抗議,實際上沒有的。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文宣員蔡欣樺說明提案四內容

提案

提案委員: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報導媒介:蘋果日報

報導日期與版面

2019/6/11即時新聞

新聞標題:

吃情人節大餐不爽鄰座「蓮花指」 他要求換位竟挨告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0611/1582045

違反條文:

蘋果日報自律執行綱要分則十三、性別與弱勢族群相關新聞之處理

(一)新聞報導應避免以歧視字眼報導性別(包括生理性別、性別氣質、性別認同和性傾向在內)與弱勢族群新聞,避免社會污名烙印

(二)新聞報導應避免散播或強化性別的不平等、偏見、歧視和刻板印象,以免造成「性別決定論」或譴責弱勢者的不當效果。

主要申訴內容主副標題、報導主文

違反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之內容

新聞標題:吃情人節大餐不爽鄰座「蓮花指」 他要求換位竟挨告

新聞內文:

今年2月14日情人節,台北一名林姓男子帶女友去吃鐵板燒,一名許姓男子正好野帶著男姓友人也去慶祝情人節,林男不滿鄰座許男高聲尖銳談話還比蓮花指,告訴服務生「我不願恴坐在一對GAY的旁邊」要求換坐,許男認為受辱,怒告林男妨害名譽。台北地檢署認為,「GAY」並無貶損之意,且林男僅向店員要換座位,並無妨害名譽犯意,今將林男不起訴。

家住北市的林男,今年情人節帶著心愛的女友到王品集團旗下的夏慕尼新香榭鐵板燒,品嚐浪漫的情人節大餐,當他與女友坐好位置後,見到隔壁一對男男也狀似親暱的在享用情人節大餐,本來多元成家已是社會所接受,林男一開始也不以為意,與女友談情說愛。

但不久,林男發現那對同性戀人講話越來越大聲,還一邊講一邊比著蓮花指,他實在受不了,就叫了服務生,告訴他「我不願意坐在一對GAY的旁邊」,許男聽到後也把服務生叫過去問「請問他剛才有提到『GAY』嗎」,服務生點頭說有後,許男認為名譽受辱,提起公然侮辱罪告訴。

林男到案後否認有說他們是GAY,辯稱,因為與女友去慶祝情人節,但許男講話又吵又大聲,聲音還很尖銳,還一邊講話、一邊比著「蓮花指」,他認為對方吵到他,才會請服務生幫忙換座位。

雖然林男否認有講「我不願意坐在一對GAY的旁邊」,但是檢察官傳現當天的服務生到案,服務生證稱,林男當時確實有提到不想坐在GAY的旁邊,許男聽到後才會報警。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GAY」一詞為同性戀者,並無貶損之意,且同性戀雖非社會多數,但經政府積極推動性平教育,並於日前通過同性婚姻相關法規,己為社會大眾普遍所接受平平等看待。

這個案件發生地點在鐵板燒餐廳,用餐時常有多位顧客共用鐵板桌、比鄰而坐的情形,林男雖然有說「我不願恴坐在一對GAY的旁邊」,但僅是個人習慣或是性取向而向店員反映想換坐位,這純屬個人意見表達,主觀上應無任何輕蔑的意思。

檢察官認為,告訴人聽到這句話後雖然心裡不舒服,但能否遽此就認為被告的說法貶損許男人格及感情名譽,仍有疑慮,因此認定林男無犯意,今將他不起訴。

主要申訴意見:

根據標題與內文,可知被告當事人對同性戀人有相當的刻板印象,認為「高音」及「蓮花指」係男同性戀者的標誌,忽略此二者為任何性取向的人們皆可能會有的個人特質與習慣。被告當事人據其刻板印象而要求換位,顯為一帶有偏見與歧視之行為,亦可見臺灣性別平等教育推動仍有不足。然而,新聞標題「吃情人節大餐不爽鄰座『蓮花指』 要求換位『竟』挨告」卻僅以「蓮花指」取代「同性戀」,有加強刻板印象與偏見之疑慮;而「竟」亦有驚訝、不解與譴責之意,似乎表達對於當事人因此事件被告之錯愕,有誤導閱聽人忽視當事人歧視舉動之虞,應當更為謹慎。

 

蘇:這則新聞是法庭中心處理的,就我們同事的認知在標題上檢察官確實是覺得

為這點小事情就提告有點浪費司法資源,像小朋友為了不想跟不喜歡的人坐一起就提告,另外現在兩性平權,就算你是同志你是gay,也沒有任何歧視的意味,所以最後案子是不起訴處理,標題「竟」這個字是在表達不應該為這點事情就提告。

 

葉:是記者認為還是檢察官表達的意見讓記者這樣認為?

蘇:檢察官表達的意見,不起訴書也是這樣寫

 

葉:若標題換成「他要求換位涉挨告」會不會中性一點?

 

蘇:這樣當然很中性,但無法理解為什麼。

 

葉:所以才會吸引讀者看兩造的爭議,因為寫「竟挨告」會變成是媒體自己判斷的,主觀判斷滿強的,如果記者是聽了檢察官的評論認為是這樣,但他是代表媒體下這個標,並不是代表檢察官下這個標,同志團體也會覺得你說濫用司法資源,有錢人不濫用得更嚴重嗎?尤其現在這種性平的議題比較敏感,「蓮花指」大家會知道意有所指是什麼,不要以為閱聽人都看不懂,它有滿強烈的指涉性在,我沒有要為同志團體說話,我也沒有認為檢察官說的話就完全不對,他可能依他的感受去評論這件事,只是檢察官的評論變成標題,就代表這個媒體對這個事件的價值判斷,但明明是可以用比較中性的標題去呈現這件事,也沒有去問當事兩造雙方的看法,就會陷入爭議,「竟」這個字是真的有很強烈的指涉。

 

莊:性平教育不應用太多感覺去指涉,如標題「竟挨告」,剛才恩民是說是從檢察官的角度寫的,閱聽人若從標題上的連結來看,應該是指蓮花指才對,不是說他講「他是gay」,被講gay的人覺得是公然污辱。

 

台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楊益風(以下簡稱楊):第一,這件事若要向兩位當事人還原可能有困難,因為檢察官也不能透露當事人是誰,所以可能無法還原,我不是替《蘋果》講話,但是這件事的被告不承認自己講過gay,這裡面有報導,他承認的是因為他比蓮花指,我贊成委員會的想法我們報導都要小心,舉例我們希望大家不要浪費司法資源,這個角度我沒意見,但報導方向好像不是如此。

第二,這件事你到底是幫誰很有趣,現在顯然原告是不承認自己是gay,所以他認為你說我是gay是污辱,這其實應該被教育,但裡面其實都沒看到,事實上原告如果真的因為你說我是gay就提告,他也需被教育,他認為gay是罵人的話,檢察官這時反而正常一點,認為gay其實就是特殊性傾向,沒什麼特別了不起。  

 簡單講這種事情的報導可能是八面不討好,不如就直接講吃情人節大餐,不爽鄰座某些行為竟然挨告,方向或許可以導向大家想想,究竟哪些行為,也有激發大家的好奇心,至少這個標不會好像連《蘋果》自己本身對這事件都有特殊觀點,我的建議是你們在用詞時確實要留意。

 

:性平教育的推動其實很漫長,雖然一直在修正,時代一直在變,同事在採訪過程中就算他自認為守得很好,也可能被引導,這部分我們會再注意。

 

葉:建議用比較中性替代的詞。

 

黃:這件事不起訴,那消息來源是?

 

蘇:還是會有不起訴書。

 

莊:現在還是放一疊在記者室嗎?以前就是起訴和不起訴書整疊放在記者室。

 

蘇:現在還是會有。

 

黃:現在不起訴案件不是不能公開嗎?

 

楊:我也記得是這樣!

 

蘇:現在不起訴書還是公開,只是個資會隱匿。

 

莊:還是會寫有某個事情,但不會講是誰。

 

《吃情人節大餐不爽鄰座「蓮花指」 他要求換位竟挨告》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0611/1582045/

標題已修正

《他帶女友享用情人節大餐 要求換座位竟挨告》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文宣員蔡欣樺說明提案五內容

提案

提案委員: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報導媒介:蘋果日報

報導日期與版面

2019/5/22 即時新聞

新聞標題:

久病女欲跳天橋 警、消合力拉回強送醫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0522/1570986/

違反條文:

蘋果日報自律執行綱要分則七、自殺新聞之處理

(二)有關自殺等題材之新聞應避免使用動畫與模擬圖片詳細描繪自殺情節。

主要申訴內容:照片、報導主文

違反自律綱要之內容:

新聞標題:久病女欲跳天橋 警、消合力拉回強送醫

新聞內文: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捷運站1號出口天橋上,今天上午9時許出現1名42歲的鄭姓女子,自稱有病不願拖累父母,坐天橋欄杆上準備要跳橋輕生,轄區板橋派出所接獲民眾報案,立即派遣巡邏警網到場了解,同時也同步通知消防局派遣救助人員到場。

2名巡邏警員到場後,鄭女已經攀到天橋外,雙手抓著欄杆,就在千鈞一髮之際,2名警員立即將鄭女抓住,暫時將鄭女拉住,不到3分鐘,消防隊救護及救助人員到場,立即加入搶救的行列,警、消合作強勢將欲跳天橋輕生的鄭女拉回,經過評估後強制將鄭女送醫。

鄭女不斷大喊:「放開我,讓我跳,我有病不想再拖累我爸爸!」警方初步了解,鄭女被拉下後,當下拒絕透漏身分,只是一直跟警方表示自己有病不想拖累自己的爸爸。

因鄭女情緒極度不穩定,經過救護人員評估後,為防止發生意外,以束縛帶將鄭女束縛在長背板上,強制送往亞東醫院就醫,而鄭女欲輕生原因還待警方通知到其家人才能了解。(突發中心莊淇鈞/新北報導)

新聞照片:

主要申訴意見:

1.      新聞內文明確指出當事人意欲輕生之地點,更以照片清晰地呈現,可能造成模仿效應,實屬不妥。

2.      《自殺防治法》第16條明訂:「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二、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三、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四、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

〈世界衛生組織自殺新聞報導指引〉2017年更新版中即有提到,新聞媒體「不要詳述自殺事件發生的地點」,因為有些地點可能會成為所謂的「自殺勝地」。

 

 

:這部分我們有先做修正,因為確實太突顯照片的地點,現在網路上已經是修正版本。

 

莊:內文已經都修改了,照片只剩救援的部分,還是跟大家說聲抱歉,因為我們新聞一直進來很多,第一線的同事會詳實記錄所有東西,第一時間可能沒注意到這部分,這我們以後會再加強。

 

葉:剛好《自殺防治法》剛修過,大家還在尋求媒體報導的準則,下次會邀請自殺防治協會來這邊做專題討論,希望以後遇到自殺報導不要註明地點,這一定要避免,不然真的會被罰。


 

 

《久病女欲跳天橋 警、消合力拉回強送醫》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0522/1570986/

標題已修正

《女子欲輕生 警消合力拉回送醫》

內文修正,描述細節及動作的文字刪除

事發照片已移除,只留一張警消在現場畫面。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文宣員蔡欣樺說明提案六內容

提案

提案委員: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報導媒介:蘋果日報

報導日期與版面:2019/4/11 即時新聞

新聞標題:

私刑正義?男性侵13歲少女 遭剝光下體噴辣椒水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411/1548509/

違反條文:

蘋果日報自律綱要分則四、血腥及暴力事件新聞之處理

(一)過於血腥及暴力的畫面及內容,編輯時應謹慎挑選,避免過度描述(繪)細節,畫面並應以馬賽克處理。與前述新聞有關之模擬圖片及動態影片,亦同。

蘋果日報自律綱要分則六、犯罪新聞之處理

(三)有關犯罪題材之新聞,應避免使用動畫與模擬圖片詳細描繪侵害情節

蘋果日報自律綱要分則十二、性與裸露事件新聞之處理

(一)應高度審慎處理性與裸露、生殖器或體毛之畫面,並避免猥褻內容之呈現。主要申訴內容主副標題、動畫資訊

違反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之內容

新聞標題:私刑正義?男性侵13歲少女 遭剝光下體噴辣椒水

新聞內文:

桃園市蘆竹一名男子,日前性侵一名13歲國一少女,12名少女的朋友氣極幫討公道,前晚強押男子到一處道路旁,當場剝光男子的衣褲,對他又踹又打、下體噴辣椒水動私刑,過程還用手機拍下,事後把影片放上LINE群組公告周知,警方昨循線約談12人到案說明,以恐嚇、傷害、強制等罪嫌送辦。

桃園一個LINE群組前晚流傳一段男子(18歲)在路邊裸身遭毆影片,只見他全身一絲不掛站在路邊,旁邊有多人斥喝要他站好不准躲,其中1人拿出辣椒水朝他下體猛噴,男子一臉惶恐連說不要,但在眾人包圍下不敢動,拍攝者要男子自報姓名、住址,大聲質問他:「為什麼強暴人家,對方只有13歲也吃得下去!」

男子不但被脫光衣褲,還有人出腳對他猛踹,雖有其他人制止,最後還是有人拿了水壺,對他的頭部猛砸。這段影片傳到警方手上,循著影片中的地址找到遭毆男子,依他的供述確定共有12人動手,其中8人未成年,一一通知他們到案說明。

警方說,涉案人彼此都認識,是被害國一少女的朋友,因為氣不過少女受害,把男子找出來教訓,偵訊後以恐嚇、傷害、強制等罪嫌函送法辦,遭毆男子也確實涉及一起妨害性自主案,少女已在大前天報案。

對於民眾動私刑的行為,蘆竹分局呼籲民眾,如遭到不法侵害應要循司法主張自己的權益,擅自動用私刑反而觸犯法律,警方決不寬貸。

新聞影片:

新聞照片:

主要申訴意見:

1.      報導中直接播出少年被動用私刑的語言及肢體施暴的畫面與影片,細節完整且詳盡,更於標題及內文多處清楚交代了施暴手法:「噴辣椒水」,恐有引人模仿之疑慮。

2.      影片及照片雖有馬賽克,然仍有過於裸露之疑慮,應更為謹慎。

 

 

謝:影片的部分確實太露骨,呈現太多,以後會再注意,大概知道是怎麼樣的場景用示意的就可以了,標題部分「私刑正義」我們一直都有留意,因為我們不想讓大家覺得動用私刑是正確的,我們會在內文多做描述,辣椒水的部分是新聞的一個點,不是說我們不寫辣椒水大家就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標題我們還是有修正,想要突顯私刑是不對的,內文我們會把過程、警方對於私刑的部分突顯這樣是不好的,照片跟影片我們也會做修正。

 

莊:動新聞我們先移除了,裸露照片只留一個K頭的照片,標題部分私刑其實不是正義,以後我們會用私刑犯罪,或是直接說動私刑代替,不要讓私刑和正義兩個字有連結。

 

葉:針對私刑問題,衛福部那天才開會,之後會發公文給各媒體。

 

楊:對,就直接寫私刑犯罪或是私刑不正義,還有剛才有提到噴辣椒水是個點,我還是拜託你們考量一下,國高中生對這種事會學,現在是報導一個不堪的行為,你怎麼可以去凌虐一個人,但就是會有人透過這些方法去凌虐別人,對下體噴辣椒水這件事不是每個人生來就會的,大部分是透過這些東西學會,原來我可以這樣去霸凌別人,所以請各位再考慮一下,如果內文一定要寫,建議還是不要描述犯罪細節,就算真的要寫,拜託也不要下在標題,真的會造成仿傚,大人可能會因為知道這要付出代價,但小孩可能沒天沒地認為這沒什麼。

 

《私刑正義?男性侵13歲少女 遭剝光下體噴辣椒水》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411/1548509/

標題已修正

《私刑非正義!男性侵13歲少女 竟遭剝光噴辣椒水》

 

過度裸露照片已移除,只留一張K頭照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文宣員蔡欣樺說明提案七內容

提案

提案委員: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報導媒介:蘋果日報

報導日期與版面:2019/6/17即時新聞

新聞標題:

背包帶纏繞頸 台中雜草地驚見男屍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0617/1585176/

違反條文:

蘋果日報自律執行綱要分則四、血腥及暴力事件新聞之處理

(一)過於血腥及暴力的畫面及內容,編輯時應謹慎挑選,避免過度描述(繪)細節畫面並應以馬賽克處理。與前述新聞有關之模擬圖片及動態影片,亦同。主要申訴內容照片、報導主文

違反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之內容

新聞標題:背包帶纏繞頸 台中雜草地驚見男屍

新聞內文:

台中市東區一處雜草空地,昨中午時分路人發現一具男性屍體,而死者脖子上纏繞著疑似汽車安全帶的繩帶,嚇得路人懷疑遭到殺害棄屍,趕緊向鄰近派出所報案,警方證實有此案件,其餘細節及死因仍待釐清。

經了解,死者是年約80歲的男性,脖子上的繩帶應該是側背包帶,但因現場濕滑、沒有打鬥痕跡,男子全身衣著整齊,也不排除是因為疾病或酒醉自摔身亡。

新聞照片:

主要申訴意見:

1.      新聞照片太過驚悚,竟將屍體以近照的方式呈現出來,雖打了馬賽克,然畫面仍舊輪廓可辨、令人怵目驚心。

2.      內文清楚交代了可能致死者死亡的工具:「汽車安全帶的繩帶」,圖片亦因媒體僅這一區塊未打上馬賽克,因此清晰可見。

 

 

《蘋果日報》地方中心助理副總編輯戴上茹:同事在處理新聞時疏忽了,這個我們會再提醒同事,已經將這張照片下架。

 

葉:繩帶為什麼沒有馬賽克?剛好那一段獨漏嗎?是有點驚悚,不然你就整串馬賽克。

 

許:這張照片已經移掉了。

 

莊:這張照片登太近了,我們通常會登遠遠的比方說草地,然後再打馬賽克就看不到,這部分我們以後會盡量避免這情況。

 

照片已移除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文宣員蔡欣樺說明提案八內容

提案

提案委員: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報導媒介:蘋果日報

報導日期與版面:2019/05/28-29

新聞標題:

【獨家專訪1】喬爸還原96萬贍養費始末 撇靠女兒養揭密收入來源

https://tw.entertainment.appledaily.com/realtime/20190528/1574344/

【最即時專題1】沉默3天!喬爸6點聲明自清 曝法院認證「喬媽情緒管控問題」駁人渣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528/1574193/

喬爸 澄清96萬贍養費始末 揭喬喬被媽丟東西

https://tw.appledaily.com/entertainment/daily/20190529/38348924/?code=5d073c4e7dd5630049c88876&clientId=19d58ae9-8f4b-449d-8227-7f5cb6da82b6

冷靜喬爸撇靠女 爆喬喬喊繼母「媽媽」

https://tw.appledaily.com/entertainment/daily/20190529/38348935/

違反條文:

分則三、兒少新聞之處理

對於兒童與少年事件報導,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謹慎處理。

主要申訴內容主副標題、照片、報導主文、動畫資訊

違反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之內容

新聞標題:

【最即時專題1】沉默3天!喬爸6點聲明自清 曝法院認證「喬媽情緒管控問題」駁人渣

新聞內文:

11歲童星于卉喬(喬喬)生動演出《我們與惡的距離》夾在父母衝突之間的小孩,現實中她3歲時父母離婚,由「喬爸」于志平撫養,「喬媽」劉芃昀日前因肺腺癌過世,傳出母女倆長達7年未見面、喬爸不過問病情卻討96萬贍養費等,讓喬爸備受輿論撻伐,儘管喬爸曾對此澄清,臉書依舊被網友大怒灌,上周六他帶喬喬出席喬媽告別式,遭喬媽親友痛罵「人渣作秀」,他今因此再度發出6點聲明,表示遭第三人抹黑,希望喬媽親友不要再用媒體爆料,最終傷到的是喬喬。

聲明指出,離婚時喬媽直接將監護權給喬爸,喬喬爆紅後喬媽提起訴訟爭監護權,接著馬上前往韓國工作,實際上根本無法照顧喬喬,帶給喬喬很大的壓力,怕會被媽媽帶去韓國。喬爸曾在法院提出建議喬媽融入喬喬生活,但喬媽表示無法配合,之後因喬媽情緒管控問題,法院及兒童心理師判斷不適合立即讓喬喬與喬媽單獨見面,經過法院和喬爸的努力,終於透過諮商師安排雙方會面,訴訟結束後,喬爸也持續安排諮商,並無喬媽親友指控阻礙母女見面之事實。

關於贍養費,喬爸指喬媽早已約定好每個月匯1萬元生活費,也曾討論如果喬媽走了,對喬喬的照顧不應該減少,兩人討論的不只是錢,而是媽媽對女兒的愛。

新聞影片:

新聞標題:

喬爸 澄清96萬贍養費始末 揭喬喬被媽丟東西

新聞內文:

11歲童星喬喬(于卉喬)父親「喬爸」(于志平)被爆阻撓女兒和喬媽(劉芃昀)長達7年未見,甚至在前妻罹癌後追討96萬的贍養費。父女倆上周六現身喬媽告別式,喬喬哭癱,喬爸如過街老鼠被臭罵「人渣」、「作秀」,還遭人恐嚇。45歲的喬爸昨接受《蘋果》獨家專訪,指喬媽「因情緒控管問題造成母女無法見面」,並透露喬喬曾被媽媽丟東西,也解釋96萬元是喬媽請他算出來的數字,並拿出喬媽送他的補春運背心證明關係並不如外界所言那麼糟,呼籲不相關的親友勿再惡意爆料。

喬爸表示,之前沒出面是不希望雙方對立,造成喬喬痛苦,但如今碰上人身安全底線,不得不向警方備案,並拿出法院、醫院文件以及錄音檔佐證,出面澄清。

 出示假處分文件

喬爸說過2012年母親節「發生一些不好的事」,他因此請喬媽離開家,他昨仍不願具體說明發生何事,但提出一份假處分文件,表示當時之所以有顧慮,是因喬媽曾在臉書發文「我生的就是我的,我叫她念什麼學校就念什麼學校,我得不到女兒你也別想得到,我得不到我發誓一定要逼死你們」,所以法院覺得母女見面一定要喬爸陪同。

到底喬媽對喬喬做了什麼?他欲言又止,記者問:「砸到她?」喬爸婉轉說:「不方便多講,那是很久的事,但我仍繼續諮商修復關係。」為何喬喬沒見癌母最後一面?喬爸說,包括訃聞,告別式時間都沒人告訴他們。

秀喬媽送父女禮

喬媽的粉絲團近日重啟,她透露忍讓,備受同情,喬爸說:「那粉絲團喬媽還沒走時都關閉了,走了卻被親友拿來炒作,變成攻擊工具,拿愛來攻擊你愛的人,就不是真愛。但我相信喬媽對女兒是真愛,但她身邊親友……。」網友根據喬媽臉書指喬爸退回她送給女兒的禮物,喬爸拿出一個袋子,秀出喬媽送父女的補春運衣服及卡片,表示親子3人「關係進步非常大」,下一次諮商時,母女就要見面了,但喬媽的病況卻等不到這一刻。

喬爸希望各方停止攻擊,第一對小孩不好,第二違背了他們最愛的人的心願。喬爸律師指出,要以喬喬利益為優先,不希望喬媽走了,不了解狀況的人卻把法院和3人的努力破壞了,「拜託不要再爆料了,只會造成傷害」。喬媽的妹妹劉芊佩,昨則未接手機未回訊息。

新聞照片:

新聞標題:

冷靜喬爸撇靠女 爆喬喬喊繼母「媽媽」

新聞內文:

喬爸(于志平)昨戴著紳士帽配金髮,面對排山倒海的攻擊批判,沒有流露過多情緒,可以想像他對女兒喬喬也有同樣要求。外界質疑他無業,把喬喬當搖錢樹,感情世界複雜,甚至曾假結婚,他一一澄清,「我加入5人小型廣告設計公司,大部分儲蓄拿去做外匯,和前經紀人賴珮如觀念契合正式交往,喬喬甚至喊她『媽媽』。」還透露,喬喬更曾告訴他:「愛情是你的事情,最重要是你愛不愛,不是我。」

稱北歐遊自費

喬爸說,喬喬小時候,每年寒暑假他都帶喬喬出國旅遊,今年還花了80萬元去北歐旅遊30天,食宿機票都是自己訂自己買,絕非外界所說的業配。喬喬雖有業配活動,但一半以上都是公益,前提是她要喜歡,「有些喬喬自己想接,反而是我擋下來,就是擔心會影響功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