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5日蘋果日報自律委員會諮詢會議紀錄

  • 2019-12-25
  • 作者 / 蘋果日報自律委員會

《蘋果日報》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會議記錄

時間:201912251200~1340

地點:蘋果日報大樓2209會議室

會議記錄摘要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以下簡稱葉)這是我們今年最後一次開會,總編輯有什麼話要說嗎?

 

《蘋果日報》執行總編輯莊勝鴻(以下簡稱莊): 自律委員會這一年經過大家的指教,內容上也做了一些修改,可能還有一些大家不是很滿意的地方,請大家多包涵,謝謝。

 

葉:好的,那我們現在就開始吧。

 

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說明提案一內容

提案

提案委員: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

報導媒介:蘋果日報

報導日期與版面:2019/11/04 A1、2019/11/04 19:55 即時新聞

新聞標題:

奧萬大吊橋 藏陷阱 學步娃墜70米亡 防護網縫隙 竟一推就開

https://tw.appledaily.com/highlight/20191104/MNDPMUCOTUO5B3WQN3GAF5Q6EE/

【奪命吊橋2】1歲兒奧萬大墜橋亡 酸民二度傷害!父慟「再來當我們小孩」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1104/1658390/    

違反條文:

*根據蘋果自律綱要 壹 總則

一、新聞報導應注意事項

(一)不得故意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基於媒體為社會把關之責任,若與公共利益明顯衝突時,不在此限。

(二)不得違反真實與平衡原則。

(三)尊重人權及其多元價值,尤應維護弱勢者人權。

(四)不收受不當利益,不做置入性行銷。記者及主管不能收受新聞對象贈送高於5百元以上的禮物。

(五)涉己新聞應遵守「壹傳媒涉己新聞處理原則」辦理。

 

二、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但報導內容與公眾人物有關者,不在此限。當個人隱私涉及公共利益時,則得以採訪與報導。

*根據蘋果自律綱要 貳 分則

五、災難或事故傷害事件新聞之處理

(一)無論照片呈現或文字敘述,應謹慎為之。

(二)相關報導應以尊重當事人、受害者及其家屬之感受為原則進行報導。

(三)對於災難傷亡現場的採訪記者,應提供事前及事後之心理諮商或協助。

違反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之內容

第一則新聞:

【田兆緯、俞泊霖╱連線報導】滿滿圍著防護網的吊橋,竟藏奪命陷阱!一名一歲半男童昨跟著父母到南投奧萬大國家森林遊樂區遊玩,下午1時40分,他走在遊樂區的吊橋上時,一個步伐不穩倒向吊橋防護網,防護網竟被推開,他從橋面的縫隙墜落到深約70公尺的溪谷,男童母親衝上前想拉回已來不及,林管處人員獲報在溪床尋獲男童,男童母親哭著哀求救護人員「救救兒子一命」,男童經送醫仍嚴重內出血不治。

  男童父親向警方表示,他們全家到達吊橋時,認為吊橋有防護網還算安全,所以讓小朋友在前面自行行走,男童還扶著一旁圍網,過程都在他們視線範圍內,沒想到突然看到小朋友從吊橋旁邊摔下去,要拉人上來時,已經來不及。

見有圍網以為安全 父母讓童獨自行走

  警方指出,根據男童父親的說法,當時讓男童自己走,男童疑似因走路不穩,一邊走路一邊用手推吊橋旁邊的安全圍網,圍網被推開之後下方出現縫隙,男童從縫隙摔下橋,才會發生墜橋意外。

  南投林管處人員得知男童墜橋馬上通報119,立即派人攀下溪床將男童救起,將男童送上救護車,消防人員不斷施作CPR,近4時送抵埔里榮民醫院,到院前已無生命跡象,經醫院搶救不治;家屬得知死訊,無法接受事實,由警方帶回仁愛分局親愛派出所製作筆錄,今將由檢方相驗釐清。

  南投消防局仁愛分隊表示,當時在奧萬大第三停車場接到男童,但已無呼吸心跳。

  救護人員表示,當時男童的父母焦急地守在救護車旁,父親抱著另一名孩童,母親抓著先生的手臂,看著醫護人員急救,還不斷拭淚,哀求「救救兒子一命」,最後母親跟上救護車,不斷呼喊男童名字,希望有奇蹟出現,救護人員也不斷施予急救,80分鐘的路程都沒有停下,但很可惜男童始終未恢復心跳,男童到院前死亡,急救不治。男童的身長約80公分,體重約10公斤。

仁愛分局警方表示,男童父親有到派出所製作筆錄,目前已將案件移送偵查隊,等待檢察官相驗。

  律師洪家駿表示,初步看,可能是橋面設施有缺失,尤其1歲大男童是否有這麼大力氣撐開縫隙,還有待商榷,若管理單位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有法律責任,家屬可依《國賠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財產有損害者,聲請國家賠償。

  南投林管處指出,奧萬大吊橋全長180公尺,是通往遊樂區松林區的唯一途徑,2009年7月啟用至今,吊橋為吊床式設計,周圍有140公分高安全護網,每月由巡視人員檢視設施,一有狀況立即處理,過去不曾發生類似摔落的意外。

護網與橋面未固定 辯稱「法令沒規定」

  林管處也表示,吊橋一年有三次檢測,法令沒規定防護網與橋面要固定,且防護網是高硬質,除非強推否則不會分開。林管處強調,吊橋現場已拉設封鎖線,並暫時封閉,配合警方保留現場調查,對此不幸事件深感遺憾,已通報保險公司將協助辦理後續相關作業,將確認安全無虞後再開放通行。

  朝陽科大營建工程系教授潘吉齡說,透過照片檢視奧萬大吊橋,吊橋支撐力足夠,包括橋面及護欄系統、護網系統並無大問題,關鍵在於護網底部當初設計時,是否須與橋面板包覆連結,如果有固定,則有可能是年久失修鬆脫,建議相關單位應全面檢視類似吊橋安全性,避免又傳墜落悲劇。

  奧萬大森林遊樂區位於南投縣仁愛鄉親愛村,屬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園區生態資源豐富,很受遊客歡迎,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去年統計有19.3萬人次遊客。

 

第二則新聞:

  1歲2個月大的許姓男童,昨天和家人到南投縣奧萬大森林遊樂區旅遊時,從吊橋防護網縫隙倒頭栽摔下,跌落70米深的溪床,送醫不治。男童父親今天上午在醫院等待檢察官相驗,面對媒體還原事發經過時數度哽咽,表示當時妻子一直牽著小兒子的手,因為風大吊橋搖晃,手才會滑掉發生憾事,「希望兒子入土為安,可以的話再來當我們的小孩。」

  檢察官黃慧倫等人中午抵達奧萬大吊橋,在男童墜落處勘驗防護網設施,一行人停留近一個小時,約在下午1時許離開,但並未說明勘驗結果。南投地檢署表示,因男童死因明確,為墜落地面造成的內出血,加上家屬也希望保留男童遺體完整,因此相驗後決定不解剖,已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

檢察官已勘驗現場,陸續詢問相關人員以釐清責任,認為園區廖姓經理與陳姓巡查人員,認為他們有過失致死之嫌,諭令兩人以15萬元交保候傳。

  男童家屬今天下午也到男童被發現的溪床處招魂,距離男童掉落的位置約150公尺,場面哀戚,結束後家屬離開現場,未再登上吊橋,整個過程將近一小時。

  男童父親說,昨天帶著大兒子走在前面,太太拉著小兒子走在後面,從頭到尾並未把他的手放開,當時風比較大,搖晃比較大,小兒子的手就滑掉,屁股就剛好直接栽到那個洞裡面,整個折下去。當時太太趴在洞上親眼看著小兒子掉到下面,撞到石頭、摔到水裡去,「請問這是那一位母親願意看到的,甚至還有人說我們詐騙保險金,15歲以下小孩可以領保險金嗎?我太太自己從事保險業,她會不知道嗎?」請酸民不要再落井下石。

  男童父親說,案發後,他確定小兒子掉落的位置後先報警,並請同行親友先下山尋找,他則和另名友人留下去看哪個洞有問題,他們每處都踢踢看,確定只有那個洞有問題,他就請朋友在原地顧著,不要再讓其他人掉下去。他則跑下山,沿路一直叫小兒子,後來接到電話說找到了,就請警察載他去遊客中心,請他們立即上去把洞處理好。

  他氣憤說,昨天沒有媒體問過他們,就直接不實報導說他們放任兒子在吊橋上跑,「這怎麼可能的事情,而且已對我太太造成二度傷害。」

  男童父親哽咽說,事後奧萬大也派人誠心解決,他也不怪他們,這種事情誰也不願意發生,現在只是要求他們先封橋檢查,不要再有憾事發生,小兒子已經犧牲了,這是他的命,他也要太太盡量看開一點,「目前只希望小兒子趕快入土為安就好了,希望他好好休息,可以的話再來當我們的小孩。」(田兆緯/南投報導)

FACEBOOK社群貼文

主要申訴意見:

1.報導內容未經查實即報導:

  在檢警尚未調查事件的詳細始末前,新聞便以未審先判的報導內容報導事件經過,造成閱聽人獲取錯誤訊息。媒體應在事件調查清楚後,或握有相關證據之情況下,才可報導事件,以確保新聞的真實性,謹守報導真相的原則。

2.家屬承受莫名的輿論壓力:

  事件發生後,由於媒體未審先判,導致錯誤訊息煽動閱聽人對於家屬的負面情緒,並於社群網路中發表諸多攻擊的負面言論,使家屬受到網路霸凌,造成痛失孩子的同時,還須承受社會大眾的輿論壓力。

 

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以下簡稱林):我們有接觸家屬,對於事發時媒體第一時間的報導,一開始下判斷,對家屬有傷害,在親人面前抬不起頭,之前有類似情形,恐造成家屬壓力自殺,未來在處理這類案件時,能多考量家屬的心情。

 

這邊有提幾個問題,報導內容的事實查核,第二是說的確這報導有實質造成家屬莫名的輿論壓力。

 

莊:我們請地方中心說明一下。

 

《蘋果日報》地方中心副主任張為棟(以下簡稱張):這件事是在1點40分發生的,我們大概4點半掌握消息,一開始我們的報導是根據警方的筆錄內容,警方透露小孩當時沒有牽著,我們在5點20分時把這段內容加入報導,第一時間我們一直想要試圖聯繫家屬,希望得到家屬的說法,但我們也不好意思一直追,男童父親是在當天晚上大約11點多我們取得聯繫,跟他做了訪問,這時已經過了12點,我們也把他的說法完整收錄,從事件還原到家屬的心情我們在另外獨立出稿,這個連結內容是日報的網路版,因在截稿時間內都沒能跟爸爸說到話,後來即時新聞是把爸爸的說法做另外報導。

 

林:報導要去講細節的話,就很容易陷入譴責,像多年前捷運事件也是說媽媽沒有牽好孩子的手,造成孩子死亡,這也不見得是那個主因,有時還有其他條件因素,沒有很確認的東西是否可以先不要加?

 

莊:就像大華所說,事實查核的部分很重要,第一個版本的說法是男童父親向警方表示當時讓男童自己走,記者是有新聞來源的,如果我們不要寫細節,只寫有一座橋有小孩掉下去,這個報導等於是沒有報導,大家都會很好奇為什麼會掉下去,原來是有一個小洞,是公安的問題,過程中他到底是怎麼掉下去的?警方第一時間的調查對一般人來說是合情合理的,他並沒有把小孩丟在危險的地方,後來引發網友的酸言酸語導致這個家庭的壓力,在報導中我們並沒有要引導讀者去這樣批判。

  未來我們在報導還是會引述警方的調查,因為這是我們最重要的新聞來源,也是權威來源,因為訪問到男童父親時已經過了報紙的截稿時間,已經印出去了,那這部分就沒辦法修改,網路版我們應該就先請同事把它改掉,以第二次的版本為主。

  我想強調的是,第一,我們沒有未查核,是有經過採訪的,只是警方轉達的敘述跟後來採訪到男童父親的有落差;第二,我們沒有引導或暗示網友去攻擊他們,這不是我們能控制的。

 

林:案家有時在發生事情時自己也很混亂,後來是調了奧萬大監視器PO上來才平了鄉民對她的譴責,當然採訪有難處,不見得可以在第一時間採訪到案家。

 

葉:這則報導在事實查核或是內容上其實是滿完整的,只是因為是孩童,很容易引起家裡有小孩的父母或是一般民眾注意到這件事情。那的確《蘋果》做了第二則報導,未來是否可以比如說,如果發現風向已經在攻擊當事人,基於同理家人的立場,留言板就不要繼續開放,就是節制;第二部分是這裡有處理到第二則,應該適時連結到外部意見,例如有站在家長立場的意見;或是也請靖娟提供一些意見;像是之前我們跟勵馨、防暴聯盟討論的一些重要的預防方式。因為小孩子會亂跑你很難預防,重點是如果真的發生這些不幸的事發生,第一時間我們希望對所有的閱聽人有教育意義,回到政策面來看,訪問利害關係人、調查主管機關,應該是朝這個方向去引導閱聽人思考,下次應該怎麼預防比較重要。

 

 

 

 

 

台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楊益風(以下簡稱楊):我支持大華的想法,建議類似的新聞,當然可以寫警方的說法,沒有問題,因為孩子死了,要聯絡到家屬真的不太容易,這時候的平衡報導,就可以找一個專業團體或是專家,我猜貴報的用意也是提醒大家保護孩童的安全,但就像總編剛才講的,我也覺得是對的,我們還是會讓孩子練習走路,我們不可能永遠牽著,永遠牽著反而是錯誤的教養方式,可是鄉民不管這些…。

 

莊:其實最重要的重點是檢討林管處的橋多久檢修?我們重視的仍是孩童的安全,且全台灣有多少吊橋?只是鄉民的焦點為何是在父母,很多為人父母都喜歡教別人怎麼帶小孩,所以看到別人出事都會教別人該怎麼做,焦點就變成在這裡,鄉民的風向真的不是我們可以掌控的,但在整個報導中,那個部分真的很少很少。

 

林:我贊成大華秘書長講的,如果一發現這樣是否可以立即做些什麼,因為這些語言對他們來說傷害真的很大。

 

葉:留言機制其實就可以關了啦,或是有些過激的言論就刪除?未來如果有這樣的狀況是否可以這樣做,讓傷害降低?因為鄉民真的很難控制。

 

莊:這部分我先把紙本的網路版這一段刪掉。

 

林:那些留言是否也可以處理?

 

莊:留言處理起來很麻煩,你刪了他的留言,他到時候發動攻擊,留言部分我們向來謹慎處理,假如留言有涉及誹謗,他們自己私下處理,但是我們這邊不會在網路上刪留言,刪了之後反而沒完沒了。

 

葉:不用刪。我的意思是發現留言真的已經過頭,就請小編在上面註記,因為這個報導已造成對當事人的壓力,跟不必要的傷害,基於尊重家屬的立場先關閉留言。

 

莊:這我們會再參考,研究看看。

 

林:我在這邊要提醒,上次真的有個媽媽差點因為這樣而自殺,別人可能沒感覺,但她會認為自己一直被譴責。

 

葉:好,謝謝。

 

 

註:

2019.11.04

《奧萬大吊橋 藏陷阱 學步娃墜70米亡 防護網縫隙 竟一推就開》

https://tw.appledaily.com/highlight/20191104/MNDPMUCOTUO5B3WQN3GAF5Q6EE/  

 

 

內文第一、二段已修改如下:

「【田兆緯、俞泊霖╱連線報導】滿滿圍著防護網的吊橋,竟藏奪命陷阱!一名一歲半男童昨跟著父母到南投奧萬大國家森林遊樂區遊玩,下午1時40分,他由媽媽牽著,走在遊樂區的吊橋上時,突然一陣強風吹來,男童踉蹌向後跌,媽媽手滑抓不住,男童一屁股撞向吊橋防護網,防護網竟被推開從橋面的縫隙墜落到深約70公尺的溪谷,男童母親想拉回已來不及,林管處人員獲報在溪床尋獲男童,男童母親哭著哀求救護人員「救救兒子一命」,經送醫仍嚴重內出血不治。許姓男童的父親向《蘋果》還原案發經過,當時小兒子被媽媽牽著,突然一陣強風吹來,小兒子踉蹌向後跌,媽媽手滑抓不住,小兒子一屁股撞向吊橋防護網,才會發生意外。」

 

第三段已刪除

 

原插標《見有圍網以為安全 父母讓童獨自行走》

已修改為

《見有圍網以為安全 未料竟有縫隙》

 

 

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說明提案二內容

提案

提案委員: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

報導媒介:蘋果日報

報導日期與版面:2019/12/03 15:42 即時新聞

新聞標題:

涉摸17歲女實習生下體 弱勢團體司機被起訴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1203/1672060/

違反條文:

*根據蘋果自律綱要 貳 分則

十三、性別與弱勢族群相關新聞之處理

(一)新聞報導應避免以歧視字眼報導性別(包括生理性別、性別氣質、性別認同和性傾向在內)與弱勢族群新聞,避免社會污名烙印。

(二)新聞報導應避免散播或強化性別的不平等、偏見、歧視和刻板印象,以免造成「性別決定論」或譴責弱勢者的不當效果。

(三)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資源弱勢的族群(包括但不限於新移民和原住民等族群)。報導時應避免使用歧視用語,且不得宣傳或主張特定國籍、原始國籍、種族、族裔身分、膚色或出生地的低劣特性。

(四)新聞報導應避免污名化同居、離婚、家暴、單親、隔代教養、未成年懷孕少女、中輟生、同志等各類家庭模式,以免造成多元家庭受到社會歧視、誤解或傷害之結果。

(五)報導性別與弱勢族群相關新聞時,應適度提供相關社會資源資訊。

十四、身心障礙者(及精神障礙者)新聞之處理

(一)經當事人、家屬或其監護人之同意,始得對精神障礙者及其他身心障礙者進行錄音、錄影或攝影。前述情況以明知受訪者為精神障礙者及其他身心障礙者為限。

(二)新聞報導應避免以行為人行為異常為由,即妄加揣測其為身心障礙者或精神障礙者。

(三)新聞報導應避免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應避免誤導閱聽人對病人(精神疾患)產生歧視的報導。

(四)新聞報導不法活動或反社會行為等負面事件時,應避免使用歧視性文字,或以身體及心理特徵標籤化身心障礙者。

(五)新聞報導不宜在未經證實之情況妄下結論,並應避免將社會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

(六)新聞報導應儘量讓閱聽人正確認識並接納身心障礙者。報導應避免影射精神障礙者或身心障礙者的危險性,並應避免強調或暗示其負面刻板印象。

違反自律綱要之內容:

林姓男子(43歲)在嘉義一個弱勢團體擔任司機,他被17歲女實習生指控在教室伸鹹豬手。林男辯稱,是女實習生先摸他頭髮,他才用手撥開。有證人表示曾看到女實習生摸林男頭髮,但女實習生指稱林男是等證人離開後才伸鹹豬手。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採信女實習生說法,今天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林男。該弱勢團體主任說,由於林男和女實習生說法不同,目前尚無法判定性騷擾是否成立,若經法院判決確定,會要求林男離職。

據了解,這名女實習生有輕度智障手冊,就讀高職,今年3月間到弱勢團體實習。

檢方指出,女實習生指控,今年3月15日下午,她與林男單獨併坐在教室聊天時,林男伸手撫摸她的下體及大腿,她因害怕而未抗拒。林男直到聽到其他同事呼叫女實習生時才停手。女實習生返家後告知父親丶向警方報案。

林男向警方辯稱,當時是女學生先摸他頭髮,他才用手撥開。不過檢方在起訴書中表示,女實習生對於性騷擾過程指訴歷歷丶證述明確,女實習生和林男過去沒有糾紛。另黃姓證人雖表示曾看到女學生摸林男頭髮,但女學生指稱,「黃離開後,林姓司機表示要回去了,把燈關掉才開始摸她。」因此認為林姓司機所辯都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檢方認為,林姓司機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趁人不及抗拒而觸摸他人身體隱私處罪嫌,同時對當時未滿18歲實習女學生犯罪,要求法官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徐彩媚/嘉義報導)

圖照或動畫:

嘉義一個弱勢團體的司機林姓男子被控對17歲女實習生伸鹹豬手,今天被嘉義地檢署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示意圖

雖然林男否認,但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女實習生對於性騷擾過程指訴歷歷,且女實習生和林男過去沒有糾紛,因此認為林男所辯都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徐彩媚攝

主要申訴意見:

1.新聞內文說明含有無關於事件發展之內容:

新聞內文提及,被害人有輕度智障,該資訊並無關於案情的發生與事件的改善,不應特別強調。此新聞描述,可能讓閱聽者對族群產生刻板印象。建議應刪除被害者有輕度智障的描述。

 

 

張:這則我們在第二段有寫到女生的背景,是就讀高職且領有輕度智障手冊,

我們沒有放到標題裡是覺得,這只是背景,「有輕度智障手冊」這個後來我們也決定拿掉了。

 

葉:對,因為不需要特別去指涉她是輕度智障,一般人也有可能會遇到,所以這是已經有處理了?

 

張:對。

 

葉:好,謝謝。

 

註:

2019.12.03《涉摸17歲女實習生下體 弱勢團體司機被起訴》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1203/1672060/  

 

「有輕度智障手冊」字眼已刪除

 

媒體改造學社執行秘書賴昀說明提案三內容

提案

提案委員:媒體改造學社執行秘書賴昀

報導媒介:蘋果日報、動新聞

報導日期與版面:2019/12/10 22:36即時新聞

新聞標題:

【台北第一凶樓1】《蘋果》探密!直撲24人斷魂錦新大樓 查靈異真相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191210/SDDWPE56SRIB3OHLEEFFTLAEHI/

違反條文:

貳  分則

十五、靈異等超自然現象事件新聞之處理

靈異、通靈、觀落陰、宗教或其他玄奇詭異等涉及超自然現象之新聞報導,應適度提供專家說法,並謹慎處理及平衡報導。

主要申訴內容:報導主文

違反自律綱要之內容:

靈異傳聞不斷 黑影走動、哀怨哭泣、電梯直衝

由於錦新大樓發生的死亡事故多,因此傳聞不少,有民眾透露,曾在夜間行經,望見2樓窗口有不明黑影走動,也有人聽聞女子哀怨的哭泣聲,更有住客表示,搭電梯向下要去1樓時,電梯多次不聽使喚,關門後就自動直接上頂樓,待電梯門打開,空蕩蕩的走廊卻不見任何人。而堆滿雜物的走廊,也有1座塵封的電梯,但1樓卻找不到這部電梯的入口。

 

錦新大樓的14樓頂有一處透出微紅光影的小屋,裡面供奉著土地公與千手觀音,記者前往頂樓時,果然看到了這間小廟,從供奉的水果來看,應有住戶會固定上來拜拜求神明庇佑。不過,不少住戶巧遇記者時,防備心很強,都會通報管理員注意,大樓管理員面對記者詢問也不太友善,直言這裡太常被各媒體說是凶宅,還有人闖入亂攝影,防不勝防。

 

風水師直言三大煞夾殺 未來可能還有天災人禍

風水師蔡上機今晚跟著《蘋果新聞網》直播,來錦新大樓前實地解析風水。蔡上機說,大樓側有錦州橋,上有新生高架橋,正面又位處在新生北路平面道路上,三條道路就是三重攔腰煞,把錦新大樓「夾殺」在九十度的夾角,其中又以錦州橋煞氣最重,他指出,車子沿錦州橋爬坡上來有股衝力,「雖然彎道是往前方而去,但彎道方向直指這棟大樓,就像一把弓箭朝它飛奔、沖射,再加上這棟樓本身地基在路面下方,地基下陷,整棟樓等於被路面壓制,形成樓房在地面之下,唯有陰宅才在地面之下,陽宅應在地面之上。」

蔡上機說,「沒什麼比這更嚴重的!」以人體比喻,就像被雙刀一箭封喉,上頭還蓋了高架橋,這棟大樓就像是得了癌症,不好的東西會不斷聚集,這些狀況到現在都還有,未來不排除會繼續發生天災、人禍,唯有就地重建,才能根本解決問題,蔡上機建議,未來如果重建,可以把原本一、二樓處建為停車場,三樓(與新生北路水平)作為店面,樓上才是住宅,才能把最陰的下面三層樓的陰氣降低。

蔡上機建議現有住戶,在採光不佳的底三層,應該保持室內採光,如果陽光進不來,也應該點燈讓室內有光線,此外也必須保持通風,如果要鎮煞,建議置放天然水晶等避煞物品,提升正能量,也可使用凸透鏡來逼退煞氣,直播中也有網友提問,除了家中擺設,身上應該帶什麼東西避煞?蔡上機說,可佩帶水晶或是穿著局部紅色的衣物,家中擺設也盡量以紅色為主。(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主要申訴意見:

報導內容描述之靈異現象和怪異景象,在動新聞影片部分,大樓總幹事皆有對此提出解釋,且報導本身也已提及媒體傳播的凶宅形象已經對住戶及管理員造成困擾,文字報導卻只引用風水師的說法,再三強調凶宅形象,似乎不符合平衡報導原則。

(現場播放動新聞)

 

 

《蘋果日報》突發中心主任謝仁禮(以下簡稱謝):這是我們突發中心做的專題報導,總共有五則,剛才看的是是第一則中的第一支影片,會做成五則是因為凶樓是存在於民眾之間會想像中的東西,我們既然要做,就要做它最原本的東西,再另外做它實際上的狀況,包含各方面的討論,就像剛才說的總幹事的說法、風水師的看法,在第一則裡沒有放的原因是,拆開來做,我們把最要駁斥的部分另外開了一條在第五則內,裡面完整提到這些破解的、怪力亂神是不對的,大約一千多字,我們做的平衡報導是在第五則拆開來做,並不會在同一則裡贅述太多,不然會太冗長。

 

葉:它是放在網路的新聞?

 

莊:對。因為《蘋果》收費鎖屏後,我們本來就會針對想看不同內容的讀者做特別報導,剛才我們看影片,這個報導其實已經不像新聞,比較像是節目或雜誌帶你去看一個大家好奇的地方,至於裡面的陳述並沒有寫得太怪力亂神,不同的角度把它拆成五篇,一種做法是像《報導者》這樣一整篇三萬字,讀者閱讀起來是比較吃力,我們是用拆解的方式,針對不同的稿件做不同的配置。

 

葉:好,謝謝。

 

 

媒體改造學社執行秘書賴昀說明提案四內容

提案

提案委員:媒體改造學社執行秘書賴昀

報導媒介:蘋果日報、動新聞

報導日期與版面

2019/12/01 22:13即時新聞

新聞標題:

【有片】疑爭風吃醋引紛爭 15歲少女率眾掌摑情敵霸凌PO網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1201/1671413/

違反條文:

貳  分則

十三、性別與弱勢族群相關新聞之處理

(三)新聞報導應避免歧視資源弱勢的族群(包括但不限於新移民和原住民等族群)。報導時應避免使用歧視用語,且不得宣傳或主張特定國籍、原始國籍、種族、族裔身分、膚色或出生地的低劣特性。

主要申訴內容報導主文

違反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之內容

影片今天晚間一PO上臉書,引來不少網友留言「三重好亂喔!我不敢踏入三重」、「30個對1個…這麼扯」、「現在的小孩怎了」,更有網友忿忿不平「人家也是人生父母養的,有必要這樣嗎?太過份了吧,好好的一個女孩子被打成這樣」

主要申訴意見:

引述網友留言「三重好亂喔!我不敢踏入三重」針對三重區,製造、強化特定地區的負面形象,此類批評特定地區治安不佳或是混亂、低劣的負面言論在網路上已經非常常見,大眾傳播媒體應不宜在報導中引用這類言論、持續宣傳強化地區的負面印象。

 

 

《蘋果日報》編務中心執行副總編輯許麗美(以下簡稱許):我補充一下這則動新聞影片整個都已馬賽克處理。

 

葉:所以主要針對網友的留言?

 

許:留言也已刪除。

 

(現場播放動新聞)

 

葉:翻拍畫面有把「黑色豪門企業LINE…」放上去,是不是可以不要?不需要再去幫它置入吧?

莊:它影片上本來就有打這些字,這也不算置入,引用別人的東西如果把它的字弄掉,我們可能是有法律問題的,而且它們的畫質不好,如果截圖放在網路上面看不清楚,還有內容是根據警方調查來寫的,只有畫面的部分是根據黑色豪門企業,但其實影片馬賽克成這樣,聲音變聲成這樣,大家其實也看不出來是什麼了。

網路上的傳播效率遠遠比我們的動新聞來得高,它在臉書上沒鎖,要在《蘋果》看到這則影片要先註冊會員,刷卡繳完費之後還要在眾多新聞中找到這條才看得到,我們其實已做了很多把關的機制。

 

葉:一樣的問題,之前曾經有一則報導是發生在KTV內從裡面打到外面,也是放到這個爆料平台,標準應該是要一樣的。那時我們有講到涉及動用私刑的事件,如果要做這樣的報導必須把刑責寫進去;我不希望助長這種有爭議的觀點,各說各話放在爆料平台上。警方要搜證是他的事情,可是媒體可以不要助長。這類題材我還是希望節制報導,黑色豪門企業是一個爆料平台,我不知道你們跟它是否有簽約關係?沒有的話也不需要幫它們去promote。

 

 

 

 

 

莊:報導上面我們完全沒有在幫誰,我們沒有跟任何平台簽約,這個新聞有被討論,在三重警分局偵訊的話我們會報導,同時也會想辦法去找畫面,如果沒有畫面還要跟別人收費,是不太容易的事情,黑色豪門企業在網路上常有這些奇奇怪怪的畫面,媒體會去引用,只是我們在引用時,是用怎樣的方式處理這個影片?如果說今天我們登了這個影片就說我們替它打廣告或是置入,對我們來說是很嚴重的指控,我們沒有做這樣的事情,在臉書上的像是爆料公社都是可以引用,只是在引用時,我們有沒有讓讀者或是閱聽人感到不悅?就像剛才看的影片,我們已經馬賽克到你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照片其實沒有動作,畫質也不是很清楚,只是讓大家知道說有這樣的事情。

 

葉:我不是要指控,只是這樣很容易讓人覺得你有顯示出它的LINE,有重複幫它promote這個平台。黑色豪門本來就是一個公開的平台,也沒有跟別人收錢,它就是一個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簡稱ISP)平台,就是一個網路內容提供者。可是它沒有合法登記,它靠的就是大家不斷的散布,反而你們的動新聞全部都打馬賽克,沒有顯示它的LINE,這還比較OK。

 

莊:沒關係那我們看以後要怎麼處理,因為這家把它的影片全部打上這個字幕,你想用它的影片就會遇到這個問題,這部分我們再思考。

 

葉:如果擔心有未註明出處的疑慮,應該也是PO上平台的當事人會來要求,它根本不是合法平台。

 

楊:沒有這家企業。

 

莊:也不知道他是誰嘛。

 

葉:另外是同樣上次KTV那則,特別是涉及到未成年的偏差行為,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灰色地帶,建議你們可以比照上次處理的標準。這則的話它純粹只是爭風吃醋,還不到《少事法》可以處理,它還只是一個必須預防的偏差行為,還沒需要少年法庭處理,像這種我就更認為需要節制報導。如果你們真要報導,我也覺得動新聞不需要馬賽克到全部都看不到,但take一兩個畫面,知道說有這件事情,因為你們文字已經寫得很清楚了。

 

 

莊:我們已經馬賽克到無法辨識的地步了。

 

楊:大華的意思很單純,第一類似這樣的事情請節制報導,第二因為這事很熱門,我猜你們一定會報導,是不是能平衡一下?這裡的平衡不是指當事人說法,而是註明可能的刑責是什麼?寫上去就好。最後是跟第一則的概念一樣,這個我沒有定見,或許可以另找時間討論,現在不只貴報,包括許多網路媒體都會不斷摘錄網友的留言,這樣是否OK?

 

葉:可能會製造對立和煽動…。

 

楊:對,我們會把很特別的話節錄出來,像是風趣的話,但這則直接講「三重好亂喔!」特別拿出來引用,到底是什麼意思?我現在沒有定見,不認為一定能或不能用,但是我覺得要討論一下,到底報導的主體在哪裡?不然一則報導可以全部摘錄網友的意見就好啦!網友的留言其實更有趣,希望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像第一則也是留言的問題。

 

莊:現在已經把留言刪除了。

 

楊:你們內部可以討論一下,是否讓文字記者全部都是節錄網友的留言當成報導內容?

 

葉:我是真的認為,這涉及到青少年偏差行為,節制報導最重要。這種事情常常發生,為什麼要特別放大?

 

莊:動私刑的部分,雖然我們有寫「訊後將陳女等4人依妨害自由、恐嚇等罪嫌函送少年法庭」,像以前我們都會把可能會面臨的刑責,一些比較有警示性的內容多加一點,以後我們處理上面會多一些保護的機制與提醒。

 

葉:還有刻意散布,當事人若要告也是可以。

 

註:

2019.12.01《【有片】疑爭風吃醋引紛爭 15歲少女率眾掌摑情敵霸凌PO網》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1201/1671413/  

報導中的留言內容已刪除

 

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廖書雯說明提案五內容

提案

提案委員: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廖書雯

報導媒介:蘋果日報

報導日期與版面

2019/11/16 00:01 即時新聞

新聞標題:

請男性友人幫忙處理債務 女願洗鴛鴦澡卻告性侵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1116/1662678/

違反條文:

貳 分則

十三、性別與弱勢族群相關新聞之處理

(二)新聞報導應避免散播或強化性別的不平等、偏見、歧視和刻板印象,以免造成「性別決定論」或譴責弱勢者的不當效果。

主要申訴內容:主副標題、報導主文

違反自律綱要之內容:

一名女子有債務問題,好友龍姓男子答應幫她處理,兩人隨後一起去汽車旅館洗鴛鴦浴後,上床翻雲覆雨,但女子不知何故,指控龍男在車上先對她襲部、摸下體,然後在摩鐵性侵,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女子指稱在車上遭到猥褻後,竟然還願意與龍男一起到汽車旅館、主動脫衣泡澡,然後再遭龍男性侵,顯然有違常情,因此認為事證不足處分,不起訴龍男。

 

女子不服,主張雖然一起進摩鐵、泡澡,但並不表示她願意與龍男發生性關係,因此向高檢署提起再議,高檢署認為仍有事證尚待釐清,將全案發回北檢續行偵辦,台北地檢署再度偵辦後仍認為事證不足,再次將龍男不起訴。

 

據了解,女子因為事業不順有債務問題,想到認識多年的好友龍姓男子應該有能力幫她的忙,因此約了龍男出來見面。2017年5月間,2人相約在台北市某間餐廳用餐後,龍男開車載女子離開。

 

然而這次相聚後,女子對龍男提出告訴,指控那天用餐後龍男說要載她回家,卻一邊開車一邊用右手摸她胸部及下體,不僅如此,龍男沒有直接載她回家,而是載她到新北市的探索汽車旅館,當車子抵達門口時,她還問龍男「為何要到汽車旅館」,當時龍男沒搭腔,她以為進旅館是要談如何幫她處理債務問題,沒想到龍男卻違背他的意願,強迫發生性關係,因此提起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告訴。

 

對於女子的指控,龍男辯稱當天他開車載她去汽車旅館途中,並沒有用手摸她的胸部及下體,進房後2人還一起洗澎澎然後發生性關係,都是兩情相悅,沒有違背女子意願。

 

為了釐清案情,檢察官傳女子到庭作證,女子證稱2人進到汽車旅館後,龍男先洗澡,她再自己脫光衣服泡澡,等到她泡完澡披上浴巾出來後,對方就把她的內褲脫掉,再牽她的手上床,然後發生性關係,但是她沒有同意與龍男性交,因此提出告訴。

 

檢察官調查認為,女子在車上若遭龍男非禮時,理應警覺並趁機逃離求救,但女子卻隨龍男到汽車旅館,甚至主動脫衣泡澡,離開旅館時,是女子將房間鑰匙交還汽車旅館人員,但當時沒有求救,有違常情,因此認為性侵事證不足,處分不起訴確定。

主要申訴意見:

意見:

報導寫法可能誤導讀者認為女方願意共赴汽車旅館或共浴即代表願意發生性關係,且不會被起訴。

建議:

因本案屬事證不足而不起訴,但密室性侵確實蒐證困難,可於報導末簡單提醒民眾若遭遇密室性侵,應盡可能及時求助以留下事證。此附註可增強此案事證不足而無法起訴的司法現況,而非導向女子誣告。

 

 

:標題這樣是在暗示說,她本來合意,後來怎麼可以不合意嗎?

 

葉:寫「事後告性侵」就好。

 

《蘋果日報》法庭中心主任蘇恩民(以下簡稱蘇):我們同事是根據檢察官調查的結果去報導,至於標題部分同事應該是就一般人的觀點,對於女生願意跟陌生男網友去開房間洗鴛鴦浴,主動脫衣服這樣的行為,你要說她自己完全沒這方面的意思一般人大概也很難想像,當然就女生的觀點來說,任何一個階段她都可以喊停,這當然沒有錯。


楊:你現在說的這個是我們男性共同的問題,就已經不知道什麼叫合意什麼叫非合意?你白紙黑字都一樣,但是他講的對,現在的主流是「say no is no!」不如在報導內可以救濟廣大的男性,在最後一段寫「Anyway, say no is no!」而且是在任何階段。

 

蘇:當然如果最後檢察官的判斷是性侵成立,我們一定會請專家來講這一段,可是最後檢察官是不起訴,檢察官認定這不是性侵。

 

莊:這是因為它的證據力不夠。

 

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廖書雯(以下簡稱廖):《蘋果》現在已經有很大的改善,我們其實挑不太出太多像以前相對於其他報社嚴重很多的來討論,但是我們每次花很大力氣來跟大家討論就是要改變這個迷思,像你剛才說的,上旅館就代表她同意跟他發生關係,或者洗澡等等,希望不要一直出現這樣的迷思,至於不起訴,可能是它證據不足,現在麻煩的是,你們已經不太用判決了,你們是用不起訴處分書,這我們調不到,想問一下你們都怎麼拿到這些不起訴處分書?

 

蘇:它會放在那邊。

 

楊:不起訴處分會公告。

 

廖:但是內容?

 

楊:應該這樣講,你的意思是說,因為連檢察官都認為說這是合意性行為,所以我們不會去加註那段,那我提醒你,第一,她剛才講過了我就不再贅述,的確是這樣沒錯,很多時候檢察官判定的理由不見得是我們認定的那樣,除此之外更有趣的是,就算進了法院,不管檢察官或是法官,他會用心證來判斷,只要沒有成判例之前,這個案件不起訴,不等於下次同類的案件就不起訴,我想這你們一定清楚,我的意思是這樣等於害了我們男生,好像說只要這樣的話,下次不會被怎樣,但不一定,說不定下次一模一樣的情況就被起訴了,其實還是要提醒大家一下,這個不起訴不等於下個一模一樣的也會不起訴,完全是檢察官的心證問題。

 

蘇:沒有錯。但我們已處理過好幾個案例了,像這種情況,可能最後的結果是女生被控誣告結果被起訴了,已經有這樣的案例出來,所以我的想法是,我不要去預設立場,也有可能是女生就是仙人跳要敲詐他,這都有可能,我要先去假設這個是因女生證據不足所以不起訴嗎?還是要去假設女生就是誣告要去敲詐嗎?我要怎麼提醒呢?這個是我的困難。

 

葉:內文我看是已經有平衡雙方的說明了,主要的問題還是在標題:「卻告性侵」帶有主觀的判斷,好像在指責女生是不能事後告性侵。基本上性騷是她主觀的認知,也許前面鋪陳這麼久到最後,在過程中她礙於權勢上的壓力,她一直期待對方可以幫她處理債務;也許前面合意,但後面她發現我只答應到這裡,結果你要全壘打我不同意,所以事後她提告。這是可受公評之事,你內文也有權衡利害關係人的立場,但在標題上我會建議用中性的立場,寫「男女洗鴛鴦浴女方事後告性侵」就好,這樣我們就會好奇進來看整個狀況。檢察官可能最後因為證據不足不起訴,女方也可以再提告,你也沒寫女方會不會再提告,標題上我一直在提醒要權衡男女雙方的立場,畢竟它有一種權力關係存在。

 

蘇:好,這個標題我們再修一下。

 

註:

 

2019.11.16《請男性友人幫忙處理債務 女願洗鴛鴦澡卻告性侵》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91116/1662678/  

標題已修改為

《女請男友人幫處理債務 洗完鴛鴦浴告性侵》

 

 

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廖書雯說明提案六內容

提案

提案委員: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廖書雯

報導媒介:蘋果日報

報導日期與版面:2019/10/18 12:14即時新聞

新聞標題:

愛到卡慘死 恐怖女用下體堵死男友口鼻險窒息https://tw.news.appledaily.com/international/realtime/20191018/1650582/

違反條文:

貳 分則

四、血腥及暴力事件新聞之處理

(一)過於血腥及暴力的畫面及內容,編輯時應謹慎挑選,避免過度描述(繪)細節,畫面並應以馬賽克處理。與前述新聞有關之模擬圖片及動態影片,亦同。主要申訴內容主副標題、報導主文

違反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之內容

美國密蘇里州發生一起家暴案,一名44歲女子帕麗諾(Amy Nicole Parrino)變身恐怖情人,被男友指控遭到帕麗諾的性暴力,害得他差一點窒息身亡,而且身上滿是傷痕。
據英國《都市報》報導,事發在去年12月,帕麗諾在家中和男友做愛,一時興起,要求男友利用口愛取悅她。隨後帕麗諾直接跨坐在男友臉上,更用下體狠狠堵死男友口鼻,害得他差一點窒息。男友受不了帕麗諾的暴力,於是報警求助,警方抵達後,男友展示自己的鼻子受傷,左右手臂都各有10公分的傷口,胸腔也有被毆打後的紅腫印記。

男子表示,帕麗諾有暴力傾向,而且越來越嚴重。他稱帕麗諾全裸在家中跑來跑去,然後對他鞭數十,甚至拿手機和槍柄打他,更對他狠狠巴頭25拳。男子說,他實在很害怕,不知道帕麗諾下一步要做什麼,而且帕麗諾有「一秒變暴力」的狀態,因此他只好報警求援。

去年12月男子報警後,帕麗諾隨即被逮捕,並被控性暴力罪與家暴罪。她在上月因一項傷害罪被判3年,但後來法官改判緩刑5年,並將性暴力罪的控訴撤銷。

愛到卡慘死,恐怖女帕麗諾用下體堵死男友口鼻險窒息,右圖為帕麗諾被逮捕時的照片。翻自《都市報》

主要申訴意見:

意見:

1.搞笑式標題用詞。

2.詳述加害者施暴手法。

3.刊登受害者清楚臉部照片。

建議:

1.親密暴力、性暴力案件應避免戲謔寫法。

 

廖: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