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新聞報導有無侵犯兒童人權(09-23-2008)

  • 2008-05-19
  • 作者 / 內政部兒童局

內政部兒童局來函

主旨:函詢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6條第1項試用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一、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6條立法意旨,係為保護兒童及少年個人隱私,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視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同法第30條及第36條第1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避免其遭受二度傷害。又,依本局92年10月31日童保字第0920010681號釋示略以,具體個案中,倘兒童業已死亡,其權利主體既已不存在,其個人私生活領域當無受干預之可能,自無對兒童本身發生二度傷害之虞,準此,應無上開法條之應用。

       二、惟媒體習於大幅報導兒童受虐、自殺或監護權爭訟事件,有侵犯兒童隱私之虞;過度報導自殺案件亦恐導致潛在模仿效應,危害兒童身心健康。鑑此,本局復於93年12月訂定「媒體報導「兒童及少年新聞事件應請注意事項及案件彙編」,籲請媒體在從事與兒童權益有關的新聞採訪及報導宜有所規範,甚加自律。

      三、綜上,倘兒童業已死亡,媒體報導刊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雖無違法,但顧及亡者尊嚴,且為維護其他兒童少年身心健康及閱聽權益,仍應予避免。

附件:新聞報導如附檔,以下為第一段導言。

 

標題:掐死女友  伴屍兩天才自首

鄧木卿、胡欣男/連線報導

男子賴某一直認定相識年餘的女網友吳某是未來老婆,但是吳女卻不這麼想,賴嫌二十一日逼問吳女是否另結新歡時,一時情緒失控,竟失手掐死吳女,胡嫌放任屍體躺在床上兩天,直到吳女手機頻頻響起,賴嫌二十三日才向警方自首。

打工為業的賴某(二十八歲、霧峰人)向警方供稱,自己育有一個小學五年級小孩,已離婚,一年前,在網路認識一名就讀XX技術學院五專部護理系三年級女學生XXX,吳女多次到霧峰找賴某。

賴某說,他與吳女交往時,是以結婚為前提,兩人甚至還拿結婚證書,模擬兩人結婚的情景,誰知吳女並不這麼認為。

賴某說, 或許是一人在霧峰工作,一人在桃園讀書,遠距離加上相差逾十歲,他覺得最近吳女的愛情變質,二十一日上午決定問個清楚。

賴某在租屋處掐著吳女脖子逼問,結果吳女大方坦承,賴某一時氣憤,當場掐死吳女。

賴某殺人後,白天正常上班,晚上則到處喝酒,直到天亮,前天,房間內開始傳出臭味,賴某的弟弟也詢問是怎麼回事,賴某就以布條塞住房間門縫,阻擋臭味飄出。

校方表示,吳女士是系上班代,且因系上都是女孩子,集體住宿感情好,遇害消息傳出,大家都很傷心,心理輔導員整夜待在宿舍做心理輔導。警方表示,死者家屬根本不認識兇嫌,也從未聽死者提過,如今傳出惡耗,家屬希望警方早日查明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