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報報導內容不妥

  • 2009-02-11
  • 作者 / 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主旨:檢送民眾反映 貴公司發行之爽報內容不妥之電子郵件影本乙份如附件(本局對於來函者之個人資料,依法不予公開),請參考改進,加強自律,善盡社會責任。

說明: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8年2月6日通傳播字第09800039120號函辦理。

 

正本: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副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含附件)、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以上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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