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確實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規定
- 2009-08-18
- 作者 / 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主旨: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日前多家媒體報導「扁孫入學」事件,任意揭露扁孫個人基本資料。案經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以下簡稱台少盟)及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勵馨基金會)來函關切。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6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同法第46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30條或第36條第1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爰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守上開規定,以落實兒少法保障兒少隱私權之目的。
三、檢附台少盟98年7月28日(98)台少盟字第091號函及勵馨事業基金會98年7月31日(98)馨總字第2035號函影本,併請卓參。
正本: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新聞媒體自律協會、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社區雜誌協會、台中市雜誌發展協會
副本: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財團法人勵馨社會事業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