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轉知所轄媒體避免違反規定

  • 2009-08-20
  • 作者 / 內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主旨:請轉知所轄媒體於從事兒童及少年權益相關新聞採訪及報導時,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條之規定,以兒童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避免違反同法第30條及46條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勵馨社會事業基金會98年7月31日(98)馨總字第2035號函及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98年7月28日(98)台少盟字第091號函辦理。

二、有關該聯盟針對近日以來媒體大量報導扁孫入學事件似有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6款「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及第46條「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30條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一案,請轉知所轄媒體於從事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相關新聞採訪及報導時,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條之規定,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尊重兒少隱私,且其報導行為如有違反同法第46條規定者,應請本諸權責查處,以維護兒少權益。

正本:行政院新聞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財團法人勵馨社會事業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本部部長室、本部兒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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