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載媒體大量報導扁孫入學案說明

  • 2009-08-20
  • 作者 / 內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主旨:有關函載媒體大量報導扁孫入學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聯盟98年7月28日(98)台少盟字第091號函。

二、有關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部份:按該法第30條之查處,依法係由地方政府就事實認定後依權責辦理,至於同法第46條,電視媒體部分,係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權責;平面媒體則以其營利事業豋記所在地地方政府管轄,先予敘明。

三、惟為維護兒少權益,本部已另函請行政院新聞局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轉知所轄媒體於從事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相關新聞採訪及報導時,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條之規定,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尊重兒少隱私,且其報導行為如有違反同法第46條規定者,應請本諸權責查處。

四、考量媒體對兒少保護、監護權爭訟事件及刑事案件之兒童及少年報導曝露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致其身心受到傷害基於隱私權之維護與新聞報導自由之平衡,本部兒童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已將此等兒童及少年隱私權之維護納入規範。

正本: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副本:行政院秘書處、本部部長室、本部兒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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