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扁孫入學是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2009-09-23
- 作者 / 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主旨:有關98年7月9日發行之壹週刊、蘋果日報98年7月9日、中國時報98年7月10日第3則報導,本府社會局表示尚無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6款情事之發生,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98年9月2日北市社兒少字第09841124300號函辦理兼復 大局98年8月18日新版二字第0980010718A函。
二、有關 大局函請查處「扁孫入學」事件平面媒體報導有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6條第1項前段規定1案,本局前以98年8月25日北市觀行字第09814115600號函附平面媒體3則相關報導,請本府社會局認定是否違反規定(副本諒達),該局函復略以,報導時間時值暑假,尚無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6款情事之發生;另查當事人亦非該局依同法第36條給予保護、安置之兒童。
三、此外,本局為考量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保護其隱私權,本局已通函本市平面媒體,於報導與兒少權益有關之事件時,宜本於新聞自律,勿任意揭露兒少相關當事人個人資料,避免侵害當事人隱私權。
四、檢附本府社會局98年9月2日北市社兒少字第09841124300號函影本供參。
正本:行政院新聞局
副本:內政部兒童局、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含附件)、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