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反應壹周刊物化女性

  • 2010-01-14
  • 作者 / 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主旨:檢送民眾評論  貴公司發行之壹周刊電子郵件影本,請於該刊發行供應前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妥善處理分級相關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9年1月12日通傳播字第09900010110號函轉民眾陳情電子郵件辦理。

二、陳情者個人資料,依法不予公開。

正本: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副本:內政部兒童局、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財團法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新聞媒體自律協會、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 (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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