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常見報導陷阱: 恐怖電扶梯咬斷童指 父怒告求償200萬 家樂福:家長有責

  • 報紙刊登日期:2015-08-23
事件摘要

主標題:恐怖電扶梯咬斷童指 

副標題:父怒告求償200萬 家樂福:家長有責

報導小標題:律師:家長恐觸法

報導內文:「恐怖!賣場電扶梯「咬斷」幼童手指!台中林姓市民先前和妻女到市區家樂福青海店購物,離開時一歲半的小女兒在電扶梯出口處跌倒,右手小指頭竟被捲入夾斷,送醫後截去一節。林先生痛批賣場電扶梯沒有「防夾裝置」,致事故發生時沒有立刻停止運轉,求償200萬元;家樂福則指電扶梯符合國家標準裝置規定,也設有警語,女童受傷主因在家長疏忽,並非電扶梯有問題。」「律師林瓊嘉表示,除非能證明業者未在電扶梯設警語,或未善盡維護保養責任,因機件故障導致女童受傷,否則家長不但難以向業者求償,還可能因照顧小孩疏失,吃上過失傷害罪,可處6個月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新聞識讀

【未平衡報導多元觀點、引導價值判斷】

1.  該篇新聞並未報導家樂福電扶梯加註警語狀況的現場查證結果,僅報導家樂福公關人員的辯白陳述,顯然在缺乏事實證據的基礎時,形塑業者無過失的印象。其主標題與各段落標題將事件呈現為家長疏忽,卻淡化業者責任、友善兒童的營業空間與技術改良。

2.  這樣的報導方向完全倒置了《消費者保護法》規範舉證責任的精神;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即使營利業者可能無過失,也應對消費者的損害負擔無過失責任,且舉證責任在業者身上。消費者只要在購物環境中意外受傷,都可向業者要求賠償,而業者須負責證明自己在維護環境安全無過失,以減輕賠償責任。

3.     近年來電扶梯傷害兒童事件層出不窮,對於兒童安全權益的保障與進步,法律規範只是最低標準而已。該篇新聞訪問了家樂福公關、建築物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秘書長、都發局使用管理科科長、執業律師與台中市消保官等,從業者有無過失的最低標準,來報導商場電扶梯傷害兒少身體的事件。然而,這則報導缺乏兒少安全與權益專家、兒少權益主管機關(衛福部社家署等)以及兒少權益公民團體的看法,並未平衡報導兒童安全權益的價值和觀點。

 

參考法律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7-1條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

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