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侵犯當事人、關係人之隱私及暴露應保密資料: 8歲萌弟跳陣頭「覺得很帥」

  • 報紙刊登日期: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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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摘要

新北市八歲男童李凱維,兩年來跟著阿公到處參加陣頭表演,無論是官將首、八家將都難不倒他,廠商還會指名請他表演。阿公笑著說:「有時凱維一個人出場的紅包,就超過整團的費用。」問起他為什麼想跳陣頭?凱維淘氣的歪著頭說:「就覺得很帥! 」

新聞識讀

記者雖以正面新聞的手法報導,標題也沒有影射或渲染,然而,社會大眾對於陣頭文化早已有刻版印象(陣頭=鬧事的不良少年的活動),認為這接近偏差行為。但未成年人參加陣頭文化是否為偏差行為,或是保存特定文化認同的一種生活方式,解讀因人而異,其實在社會上是有爭議的。

 

問題可能在於,像這樣仍有爭議、有刻版印象的事情,報導不應該過度揭露兒少當事人的身分和隱私,以免兒少未來的發展機會受到社會刻版印象和歧視所害。這則報導以正面手法報導,沒有增加負面標籤;但透露男童的姓名、照片甚至被父親拋棄的身世,卻讓當事人更容易被社會貼上負面標籤,強化刻版印象,也沒有公益性。

 

建議:

1.      以「李小弟弟」代稱,避免刊出全名。避免透露兒少當事人正面全臉照片。

2.      避免寫出兒少當事人遭父親遺棄一事。

 

參考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 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以下略)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遺棄。

(以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