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過度描述犯罪手法或自殺過程: 推倒女員工逞慾 色男竟緩刑

  • 報紙刊登日期: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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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摘要
「一名熟女二○一四年十月到北市某協會上班,不料到職第三天就被協會簡姓男理事長熊抱,強拉她右手摸下體直到射精。簡男食髓知味,兩天後竟再將女子推倒在沙發上指姦。事後簡男認罪與女子和解,士林地院昨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罪,合併判簡男兩年徒刑,緩刑五年。
...身為理事長的簡男,隨即以削水果為由,找女子進辦公室趁機熊抱她,女子企圖掙脫,簡男卻強拉女子右手隔褲摸鳥,被害人雖掙扎反抗,但簡男竟又掏鳥,強逼女子幫他手淫。 
兩天後,簡男又藉機叫女子進辦公室,隨即抱住她強吻,女子雖不斷掙扎抗拒,仍被簡男推倒,壓制在辦公室沙發上,簡男先用手性侵女子,接著就揚言「一定要進去射了,才會出來」,二度性侵被害女子得逞。被害女子不甘受辱,隔天隨即離職並驗傷報案。」(引自內文)
新聞識讀
報導內文對於侵害過程描述過於詳細,將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且對未成年者的性別教育造成不當影響。
報導應避免描述過於詳細之侵害過程,略以「性侵」及「猥褻」應可概括加害人之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