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過度描述犯罪手法或自殺過程: 撿屍女同事走後門 還無恥炫耀上了她

  • 報紙刊登日期: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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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摘要
報導文字過度描述性侵犯罪細節
「胡男色慾薰心不顧女同事反抗及拒絕,強行褪去女同事褲襪及內褲至膝蓋,拉下洋裝摸胸並撫摸被害人下體並性交得逞,期間還因車內昏暗,竟對被害人肛交,被害人強力喊「痛」反抗強力,胡男還不要臉的說「怎麼,妳高潮囉,我還沒有呢.....」等語,接著性侵至射精在被害人腿上。被害人遭性侵後在車上昏睡,胡男幫她穿上衣物,再開車載被害人下山。」(引自內文)
新聞識讀
  報導內文對於侵害過程描述過於詳細,將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且對未成年者的性別教育造成不當影響。
  報導應避免描述過於詳細之侵害過程,略以「性侵」及「猥褻」應可概括加害人之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