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具商業利益與政治置入性行銷: 【醫療新知—玻尿酸新打法助拉提】(網路直播)

  • 報紙刊登日期:2017-06-14
事件摘要

某醫美診所藉《蘋果日報》旗下各臉書專頁,6月14日11時30分起直播特定玻尿酸注射手術過程,已涉嫌違反《醫療法》中醫療廣告相關規範。

「蘋果日報」臉書專頁、「蘋果日報即時新聞」臉書專頁、「吃喝玩樂蘋果花」臉書專頁,當日皆同步直播該項醫美手術過程,以衛教新聞形式為偽裝,有系統地置入行銷醫療廣告。

新聞識讀

該醫美診所藉《蘋果日報》旗下臉書專頁,6月14日11時30分起直播特定玻尿酸注射手術過程,宣傳該注射手法之療效,卻未完整呈現相關風險、醫學證據等級、是否為適應症外使用(off-label use)、一般醫療常規、相關醫療爭議事件等。該醫美診所於6月12日先於該診所臉書專頁刊登該直播之預告,該預告中併有招攬顧客預約治療之文字。顯見該直播表面上以衛教新聞為偽裝,實為藉新聞媒體置入性行銷其招攬顧客之醫療廣告。台北市衛生局已對此事正式立案調查。

基於醫病資訊不對稱,醫療廣告資訊的傳播向來受到政府相對嚴格的管制,不得涉及招徠醫療業務、須由醫療機構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在核准的媒介或網路位址播放限定資訊。必要性醫療廣告尚且如此嚴格,何況是醫美之類的消費性醫療廣告。若該診所負責人規避自身法律責任與職業倫理,轉而尋求媒體合作製播醫療廣告,媒體無論是否於該項合作營利,都不應配合此種行為。

現今醫美手術的年齡層較以往下降,甚至亦有青少年與未成年人施作醫美手術,然而,醫美手術普遍實證基礎不甚完備或證據等級及臨床建議等級不高,亦有不少屬於「適應症外使用(off-label use)」,風險與效益仰賴個別醫師的經驗法則,結果的可預期性與可承受性缺乏明確一致的標準。即便是成人,都難以真正了解醫美手術的風險;兒少更容易受到未平衡報導、未揭露完整風險與醫學證據等級的醫美行銷資訊所誤導,影響其醫療決策與身心健康。

建議媒體不得以衛教新聞或消費新聞形式置入性行銷醫療廣告。對於醫學美容等消費性醫療資訊之報導,需採取預警原則,預先查證是否違反醫療廣告相關法規,並且平衡、完整與明確報導相關風險、實證基礎與醫療爭議。

對於是否為「醫療新知」的判斷,媒體只要稍做查證,就能依據實證醫學的證據等級來判斷資訊品質,而非任意將良莠不齊的資訊都包裝成「醫療新知」。

 

參考法規:《醫療法》第五章 醫療廣告

第 84 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 85 條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

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

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6 條               

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 87 條               

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醫學新知或研究報告之發表、病人衛生教育、學術性刊物,未涉及招徠醫療業務者,不視為醫療廣告。

參考資料:《醫事機構管理相關法令暨解釋彙編》、《臺北市醫療機構市招廣告刊載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