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侵犯當事人、關係人之隱私及暴露應保密資料: 好心酸!目睹父母遭砍殺 孩子頻問心理師:我乖不乖!

  • 報紙刊登日期:2023-09-17
點圖放大
事件摘要

新聞連結: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917001573-260402?chdtv

https://news.tvbs.com.tw/local/2243252?from=dable_hot

申訴對象:多家媒體

高雄發生兒童目睹父母被害命案,引起各家媒體爭相報導。但台少盟發現許多新聞中詳細寫出行政區,甚至路名、當事大樓及樓層,更有電視台、網路媒體拍攝事發地點時,連門牌號碼都沒有確實進行馬賽克,未顧及兒童隱私,剛失去父母的孩童身份可能被肉搜辨識出來,對其造成二次傷害。

《兒少法》六十九條之一中明確規範,網路媒體對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事件的當事人或被害人,不得報導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兒少法施行細則》中更補充,住所在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範圍內。其中立法用意,除了強化保密工作,避免造成兒少二度傷害,更重要的,是使受保護的兒少能不受侵擾,可以順利地回歸正常生活。

新聞報導中,揭露當事人的隱私資料,除了滿足大眾的好奇心外,並不具有了解事情的價值,反而可能成為當事人的壓力來源,或對其造成傷害。身為閱聽人,對於報導的反應,也是形塑新聞環境的關鍵,對於煽動情緒、透露過多資訊的報導,應該謹慎看待。也歡迎大家支持台少盟每年舉辦的「媒體識讀工作坊」,了解如何辨別不當新聞內容與檢舉機制,建構出更優質的閱聽環境!

 

新聞識讀

《兒少法》六十九條之一中明確規範,網路媒體對刑事案件或少年保護事件的當事人或被害人,不得報導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兒少法施行細則》中更補充,住所在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範圍內。其中立法用意,除了強化保密工作,避免造成兒少二度傷害,更重要的,是使受保護的兒少能不受侵擾,可以順利地回歸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