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埔所所長姚其宏表示,本案發生於10月21日16時34分許,在新埔鎮福德街與田新八街口路口,因轉彎時未禮讓行人,撞上行人穿越道婦人及孩童。經調閱周遭路口、民宅監視器共計3支,已還原肇事經過,已先對本案違規肇事駕駛依規定舉發違規,後續依法受(處)理本件車禍案件。
標題 具負面標籤、歧視等社會刻板印象: 又是未成年偷開車!新竹17歲男撞斑馬線母女3人 1歲嬰飛出畫面曝
- 報紙刊登日期:2024-10-23
事件摘要
記者陳凱力、劉人豪/新竹報導
日前發生15歲少年開車撞死3人,以及15歲少年開BMW自撞事件,21日新竹又發生17歲少年偷開車,撞過馬路母女3人的車禍。新竹縣新埔鎮福德街與田新八街口路口,21日下午發生一起車禍事故,吳姓女子揹著1歲小女兒、牽3歲大女兒過馬路時,遭17歲男駕駛撞飛。警方表示,已還原肇事經過,違規肇事駕駛依規定舉發違規,後續依法受理車禍案件。
影片中可看到,吳女與2女兒過馬路時,一輛左轉車疑似沒注意,直接將3人撞飛,吳女在地上翻滾一圈後,起身查看女兒狀況,而肇事駕駛也驚恐下車。
據了解,駕駛未成年,偷開家人的車,當下沒有肇逃留在現場,事故當天警方一直連絡不到家屬,所以沒辦法拘留,先讓17歲男做完筆錄自行離開,家屬預計今(23)日才會前往警局。吳女與女兒3人都是輕傷,只有皮膚表面擦挫傷,當天即出院返家,會提告過失傷害。
吳女在臉書社團「竹北大小事」發文指出,21日下午接女兒放學,在新竹縣新埔鎮福德街與田新八街口,過綠燈斑馬線時,被一輛左急轉的車子撞飛。「我牽大女兒,胸前揹巾揹著小女兒,3人被撞飛,當下我失去意識,再回神時發現大女兒被壓在汽車輪下,小女兒早已從我揹巾飛出落地並重擊到頭部。」
吳女表示,當下受到很大的驚嚇跟情緒崩潰,很快的被送上救護車急診,事後僅得知肇事者疑似未成年無照駕駛,也非車主。警方目前也無法聯繫上吳姓少年的雙親。
新聞識讀
1. 隱私保護是否到位?
雖然這篇報導中沒有直接透露未成年少年的姓名、家庭背景或學校等資訊,但提及了事故發生的具體地點(新竹某鎮)及少年的年齡和肇事行為。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媒體在報導涉及兒少的刑事案件時,不得披露足以識別其身份的資訊。
儘管交通事故的地點屬於公眾領域,但將少年年齡與其行為細節結合,可能為熟悉當地的人提供足夠線索,讓少年的身份被辨識出來,進一步增加其遭受社會批評的風險,這與《兒少法》69條的立法精神——避免對兒少造成二次傷害——並不相符。
2. 未審先判的語氣是否合適?
標題中的「又是未成年偷開車」有著強烈的情緒化語氣,給讀者一種未成年犯罪頻繁且有增無減的印象,容易造成對未成年群體的集體污名化。同時,「偷開車」一詞未經司法確認,屬於定性語言,違反了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
《兒童權利公約》第24號一般性意見書(第111點)強調,媒體報導少年犯罪行為時,不應用負面的方式將其形象化為「罪犯」,而是應該聚焦在犯罪原因以及可能的矯正措施上。這裡的標題和內容明顯忽略了少年的行為可能與家庭環境、教育資源不足等社會背景的聯繫。
3. 標籤化與刻板印象如何影響?
「未成年」與「偷車」的連結,會讓閱聽人自然而然地將「未成年」與犯罪聯繫在一起,進一步加深對這個群體的刻板印象。這種標籤化的語言,忽略了少年的行為是個別事件,並且忽視少年尚處於發展階段,仍有矯正和教育的空間。
《兒童權利公約》第24號一般性意見書特別指出,犯罪兒童常成為負面宣傳的對象,這種報導方式會招致社會歧視,甚至影響少年在矯正過程中的心理健康。相反地,媒體應該避免這種定型化語言,並提供更有教育性的內容。
4. 詳述事故情節是否必要?
內文使用了「1歲嬰飛出」等細節,雖然吸引眼球,但無助於幫助閱聽人更好地理解事件本質。這種過度渲染的方式,可能對受害者家屬造成心理傷害,尤其是在嬰兒遭受如此嚴重影響的情況下。
媒體在處理兒少相關事故時,應避免不必要的畫面化描寫,轉而聚焦於事故發生的原因,例如少年的駕駛動機、家庭支持是否到位,以及如何加強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5. 是否煽動了群眾情緒?
標題中的「又是未成年」具有強烈的情緒暗示,容易讓讀者感到不滿,進而對未成年群體產生負面觀感。這種煽動性語言可能引發社會對未成年人的敵意,從而忽視了應該專注的更大問題——例如未成年人為何能夠接觸到車輛,以及家庭監督機制是否缺失。
媒體應該致力於啟發性報導,而非激化情緒衝突。根據新聞自律公約,媒體應以中立、平衡的語言報導事件,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社會情緒。
改進建議
-
改變標題語氣:
建議使用更中性的標題,例如:「新竹少年駕車肇事,撞傷斑馬線母女三人」,減少情緒化和標籤化語言,聚焦於事件本身。 -
內容聚焦事故背景:
報導應更多討論少年的駕車背景,諸如為何能夠接觸車輛、監護人是否知情等問題,而非渲染事故情節。 -
增加專業觀點:
可引入心理學或交通安全專家的觀點,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背後可能的心理因素或制度漏洞,並提供具建設性的建議。 -
遵循國際公約與國內法律:
依據《兒少法》第69條、《少事法》第83條,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第24號一般性意見書,避免直接或間接暴露少年的身份,並重視少年教育與矯正的重要性。
總結
這篇新聞在隱私保護方面未觸及明顯違法,但標題的用詞和內文的描寫方式對少年和整個未成年群體都有不良影響。媒體在報導少年刑事案件時,應秉持中立、平衡的態度,避免煽動情緒和標籤化,同時多關注事件背後的深層原因和社會責任,為少年提供改過自新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