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聳動誇大: 狠母偕情夫虐殺2歲女

  • 報紙刊登日期:20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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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摘要

一名已婚婦人帶著女兒至外縣市與宗姓男網友會面,兩人投宿賓館。

婦人女兒哭鬧,宗男涉嫌以香菸、打火機對女童施虐。

隔日發現女童無生命跡象,婦人打電話向娘家求救,宗男匆匆離去後手機失聯。

後警方於某處網咖逮捕宗男,宗男坦承有用香菸、打火機燒燙女童,

且指控女童母親亦有毆打女童。

新聞識讀

【不當刊登未成年當事人照片】

為了保護未成年當事人的安全、隱私,以及其相關親屬的隱私權,新聞報導基於倫理本不應刊登未成年當事人的照片,且不可因當事人死亡而不予理會。

本篇報導中,文字部分已詳細敘述了該事件的過程,閱報人已可從中得知事件的相關資訊,實在沒有必要把未成年當事人的屍體照片刊登出來。但是,該報導不僅在文字敘述旁刊登了相當大篇幅的女童屍體照片,且在女童屍體照片上方刊登可清晰辨識女童五官樣貌的生活照作比對。表面上是為了讓閱報人充分瞭解事件真相,實際上只是為了刺激閱報人的視覺觀感。這些照片不僅侵犯了未成年當事人的人格及隱私權,對親屬來說無疑也會造成二次傷害,相當不尊重相關當事人的感受。

此外,閱報人在無預警的狀態下,一翻開報紙頁面就看到這些聳動的受虐照片,經常也會造成閱報人不舒服的情緒反應。

【標題聳動渲染誇大】

本篇報導主標題使用了『虐殺』這樣的字眼,過度將事件描繪、渲染成聳動的社會案件。暗指母親與其男性友人具有主觀殺人意圖,引導讀者對事件的觀感及想像,有違新聞報導客觀、中立的的專業規範。

【無意義的模擬示意圖】

新聞示意圖是在無法取得相關照片,且需要用來輔助說明事件時才有使用的必要。本篇報導所附的新聞示意圖,不僅無助於閱報人瞭解事件經過,且用漫畫的繪圖手法呈現、建構一種戲劇化的新聞真實,實屬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