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侵犯當事人、關係人之隱私及暴露應保密資料: 已婚學長逼不倫 女警自殺亡

  • 報紙刊登日期:20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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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摘要

【蕭夙眉、吳傑沐╱連線報導】苗栗縣大湖分局卓蘭分駐所女警張奈詡(二十九歲),前晚在中縣一家汽車旅館燒炭自殺身亡,傳出案外案,張母昨氣憤說,女兒是 遭同單位已婚學長脅迫交往、分手不成才自殺;苗栗警方昨晚緊急做出處分,將與女警不倫戀的警員及分駐所長記過調職。但卓蘭分駐所第一時間取走遺書等證物, 事後才還給偵辦的轄區中縣警,也被質疑有包庇之嫌。

新聞識讀

一、應重視當事人之家人和倖存者的隱私,不應將相關人的姓名、照片公開:

1.相關之報導內文:

   但張母李碧巒說,女兒自殺前曾打電話給其論及婚嫁的鄭姓男友表示:「有其他感情因素要自殺。」

   張母說,女兒同單位已婚學長劉政宗,藉職務之便在工作上刁難女兒,女兒無奈與他交往、又被他欺騙感情,才會自殺,「我一再告訴苗栗警方不是債務問題,結果還這樣亂講話!」

2.自殺之張警之相片不應公開

二、女警燒炭自殺 時序中不應將購買自殺用品、地點之相關詳細圖文交代:

1. 女警燒炭自殺 時序 文字部分

◎6/15
˙14:00:張女至潭子鄉商店買烤肉架、木炭

自殺工具不應清楚交代。

2.女警自殺的原場不應可清楚放大讓讀者一目了然,以免模仿。

  •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建議將女警母親的姓名、劉政宗員警改用匿名方式撰寫,並將女警生前的照片下架。
  • 購買自殺的物品過程與自殺現場之相片不應公開,應下架隱匿,以免造成對兒少讀者之身心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