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侵犯當事人、關係人之隱私及暴露應保密資料: 李珍妮鬥法吳春台 稱2周內難逃驗DNA

  • 報紙刊登日期:201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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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摘要

【陳慧明╱台北報導】39歲的名媛李珍妮與富商宣明智及吳春台的認女風波延燒,成舉國皆知熱門人物,她昨接受本報專訪時一身貴氣行頭近4000萬元,透露 這一生沒有像現在這麼低潮過,要等44歲時靠結婚改運,笑說「百億對象就快來了」;她堅持女兒生父是吳春台,透露2周內法院會強制執行驗DNA,希望他別 亂說話,否則只會讓人覺得可笑又難看。

新聞識讀

一、報導雖然刊登在8月20蘋果日報「娛樂名人」C2版,屬於娛樂新聞;但全文幾乎無公共性,女兒的親屬認養風波播報到後來,演變成李珍妮的行頭、身價、三圍、居住地點,以及她算命等待結婚的事情一一登報公開,均無助社會大眾釐清事實。

二、而8月22日的新聞報導明顯為透過談話性節目炒作之嫌,並將錯誤之價值觀公開,可能有誤導讀者價值判斷,詳細文字如下:

    她暗指幕後黑手是宣明智太太,但也不忘稱讚情敵:「我應該跟宣太太學習,因為不管男人怎麼外遇,宣太太總是能掌握經濟大權,等我結婚,我也要這樣做。」但她亦痛批宣明智、吳春台沒擔當,她被媒體罵,沒有幫她說一句話。

近日關於報導名媛李珍妮為女兒『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案,敬請能遵守兒少權法第69條相關規定,勿再持續報導李案之確認親子關係相關資訊,以保障李珍妮女兒之最佳利益。該案無涉公共利益,多半為八卦娛樂性報導,甚至讓該案兩位女性互嗆對方無禮義廉恥,或刻意誇大名女人藉機炫富炫名炒作之心態,相關大肆報導不知有何社會價值與意義,且也助長混淆下一代的價值觀,請勿浪費寶貴版面並注意相關自律及法令之規範及要求。

   李珍妮事件相關新聞報導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

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李珍妮事件相關新聞報導亦違反施行細則第21條: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包括兒童及少年照片或影像、聲音、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