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 呈現過度血腥、暴力或其他不當畫面: 2014年5月7日〈歡場越女騙感情 運將痛下殺手〉

  • 報紙刊登日期:20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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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摘要

高雄市仁武區越亮美容坊昨晚傳出兇殺命案,以開拖板車的蘇姓司機(42歲),去年10月前往美容坊消費,認識越籍鄭姓美容師(33歲),蘇男展開追求,雙方有交往。
 
今年4月初,2人外出吃宵夜,席間發生爭吵,蘇涉嫌動手打人,當時鄭女報警提出傷害告訴,2人交惡,蘇氣得放話要對鄭女不利。警方受理後,曾電話要求蘇到案說明,未料惹來蘇男的不悅。
 
昨 晚,蘇打電話到美容坊,確認鄭女有上班,隨即帶刀前往,當時鄭女在坐在美容坊的沙發,蘇提到先前傷害案,要求撤告,但鄭女拒絕,蘇拿出折疊刀猛刺鄭女6 刀,背部及腹部各3刀,之後 即逃離現場,鄭女送醫途中宣告不治。兩人爭吵時,一旁女服務生好奇持手機錄影,竟錄下司機行兇過程。
 
蘇行兇後,在今天上午8時30分,在姊姊陪同下,到屏東里港分局投案,他初步供稱,每月給鄭女2到3萬元不等的金錢,想不到鄭女卻如此絕情,不僅騙錢,也騙感情,後來還翻臉告人,讓他想不開,才會一時衝動行兇,全案依殺人罪嫌送辦。(湯寶隆、吳柏源/高雄報導)

新聞識讀

   此則〈歡場越女騙感情 運將痛下殺手〉即時新聞報導起初標題前列為【18禁】,後來標題改為〈不滿越女騙錢騙感情 司機痛下殺手〉,則未標示【18禁】,一般民眾仍可以輕易看到報導圖文,該則兇嫌刺殺被害人畫面兇殘、血腥、失去理性。而〈殺越女運將兩度被騙 「一入歡場就暈船」〉則未列為18禁新聞範圍,依舊採用本申訴函所申訴的第二張「鄭女倒地後,因身上多刀,不停流血」照片,畫面怵目驚心。

   因次建議貴報根據兒少權法第四十九條之十四: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
於網際網路散布或播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
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
使兒童或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以及蘋果日報自律綱要中的「血腥
及暴力事件新聞處理」的「(一)過於血腥及暴力的畫面內容,編輯
時應謹慎挑選避免度描述繪細節,畫面並應以馬賽克處理。與前述新聞有
關之模擬圖片及動態影亦同。」,將此兩則即時新聞之三張照片下架處理。

 

文字部分:

   〈歡場越女騙感情 運將痛下殺手〉與〈殺越女運將兩度被騙 「一入歡場就暈船」〉似乎直接宣判受害者生前欺騙蘇姓兇嫌感情之事實,然而受害者在此事件中已往生,報導不應僅以一方之詞論定事實,建議此兩則新聞標題應經警方查證後才能下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