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聳動誇大: 2015年4月1日 少女被拍下體特寫 「攝」狼:這是內衣目錄

  • 報紙刊登日期: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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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摘要

新聞標題:少女被拍下體特寫 「攝」狼:這是內衣目錄

是現在小孩子太單純?還是社會風氣變了?只要可以紅、險路都可走?
 
今天出版的《自由時報》報導,新北市55歲中年大叔,謊稱要找模特兒拍內衣型錄,16歲少女傻傻相信,被陌生大叔帶到摩鐵,拍攝她穿丁字褲、下體特寫照後,將她性侵。事後大叔給她1500元打發,少女翌日報警。昨依強制性交罪、拍攝未滿18歲之人為猥褻行為的照片罪起訴中年大叔(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新聞識讀

記者以「是現在小孩子太單純?還是社會風氣變了?只要可以紅、險路都可走?」隱含譴責被害人的訊息,對於事件進行主觀評論,有違反記者報導的倫理之嫌。

1. 新聞報導應避免以歧視字眼報導性別(包括生理性別、性別氣質、性別認同和性傾向在內)與弱勢族群新聞,避免社會污名烙印。

2、依據記者協會頒佈的「新聞工作者不應利用新聞處理技巧,扭曲或掩蓋新聞事實,也不得以片斷取材、煽情、誇大、討好等失衡手段,呈現新聞資訊或進行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