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引導價值判斷_具負面標籤、歧視等社會刻板印象: 網路找寄宿遇性侵狼 蹺家少女自願當性奴

  • 報紙刊登日期: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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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摘要
主標題:網路找寄宿遇性侵狼 蹺家少女自願當性奴
 
報導內文節錄:
「台中市1名來自單親家庭的中輟少女,上月底跟母親說要去同學家,之後就失去聯絡,母親找了多日,擔心她發生不測,向警方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也不知去向,少女的手機也關機,......」
 
「陳男坦承收容少女,並在兩情相悅下發生多次性關係,但因少女己滿16歲,未構成性侵,警方依法只能以妨害家庭究辦,並將陳男解送歸案。
少女向警方表示,她一心只想翹家,但一想到若住到同學家,媽媽很快就會找到,於是用手機通訊軟體任意搜尋,找到暱稱「微笑哥」的陳男,打電話聯絡陳男來接她離開,為了讓陳男收留她,她一到陳男租屋處,就與陳男發生關係,之後陳男每天都買東西給她吃,她也同意陳男天天發生關係。」
新聞識讀
一、該起事件中,嫌犯與16歲少女以性行為交換居住利益,屬於兒少性剝削事件,卻被主標題定調為少女「自願當性奴」,此標題忽視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意旨,提供閱聽人錯誤法律觀念。此外,據報導內容觀之,該事件嫌犯採引誘與容留方式對兒少當事人遂行性剝削,這與使人為「性奴」在程度上仍有差距(刑度也不同),可見該標題的方針是以聳動誇大為主要,卻視反映事實為次要。
二、報導主文提及「陳男坦承收容少女,在兩情相悅下發生多次性關係,但因少女己滿16歲,未構成性侵,警方依法只能以妨害家庭究辦」,這顯示出警方亦不瞭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意旨。於此,期盼媒體主動查證相關法條並羅列週知,以監督警方執法之錯誤,而非僅轉述警方的可疑法律觀念及執法行為。
三、報導主文突顯兒少當事人來自單親家庭、中輟,這與兒少遭受性剝削並無直接關係,因為即使是雙親家庭或未中輟的兒少也都有許多遭受成年人性剝削的案例。該報導不應強調單親與中輟,以免再製社會刻版印象。
 
參照法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
    工作。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第31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