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 引導價值判斷_未審先判、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連續性侵少女成懸案 狼13年後約砲露餡

  • 報紙刊登日期:2016-04-20
點圖放大
事件摘要

報導文字過度描述性侵害犯罪事件過程細節

「今日出刊的《蘋果日報》報導,宜蘭簡姓惡狼(現年35歲)91年10月某晚尾隨15歲女高中生小芬(化名)下課返家,等她停好單車,簡男拿出尖刀挾持,拖到大樓地下室猥褻並含咬胸部,射精後逃逸;2年後11月某晚,簡男蘭陽溪堤防附近埋伏,見15歲女高中生小玲(化名)騎車經過,用凶器押被害人上車,載往工寮性侵,再帶到蘭陽溪畔二度性侵。」(引自內文)

新聞識讀
報導內文對於性犯罪過程描述過於詳細,將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且對未成年者的性別教育造成不當影響,甚至成為犯罪教科書。報導應避免描述過於詳細之侵害過程,略以「性侵」及「猥褻」應可概括加害人之犯罪行為。
 
 

新聞紙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但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而為適當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一、性侵害、性騷擾新聞之處理

 (二)相關新聞應避免詳細描繪侵害細節,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四)有關性侵害、性騷擾等題材之新聞,應避免使用動畫與模擬圖片詳細描繪侵害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