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具負面標籤、歧視等社會刻板印象: 國中美少女參選韓團練習生 誤上狼車進摩鐵「練習發聲」
- 報紙刊登日期:2018-03-30
事件摘要
標題:國中美少女參選韓團練習生 誤上狼車進摩鐵「練習發聲」
內文:
星夢破滅!苗栗一名國中少女有顏值、有歌喉,一心嚮往朝韓國演藝圈發展、成為下一個家喻戶曉的子瑜,剛好去年某知名經紀公司來台甄選練習生,她趕緊懇求媽媽的男友開車載她尋覓練唱場地,不料媽媽男友見她年幼可欺竟起了色心,當晚就載國中妹到摩鐵性侵,未戴保險套逼她吞下避孕藥,國中妹的爸爸知情後怒不可遏、憤而提告,雖然國中妹堅持是被脅迫才就範,但說詞不被法官採信,最後僅依照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未成年人性交判處媽媽的男友1年有期徒刑。
「因為當時我很緊張,所以他要我脫上衣、褲子,我就照做了......。」根據判決書指出,台中某營造公司陳姓經理3年前與國中妹的媽媽開始交往,時常聽國中妹闡述、描繪自己的明星夢,也深信外表、實力兼具的國中妹很有機會成為知名韓團偶像,沒想到去年3月,國中妹拜託他幫忙開車尋找適合練習場地,陳男竟就這樣直接把車開進摩鐵,打開卡拉OK要求國中妹脫光身上衣物「練習」,國中妹一想起當晚情狀就泣不成聲,「性侵完後,他還有拿避孕藥給我吃,我也吃了......。」
陳姓經理得知被告,馬上坦承確與國中妹發生親密關係,卻嚴詞否認曾強迫、威脅國中妹脫下衣物,「衣服、褲子都是她自己脫的,當天是她同意要當我的『親密愛人』,我才會動手撫摸她的下體......。」法官調閱國中妹在警局筆錄與偵查庭供詞發現,國中妹雖指控被告當晚進入房間後,手持水果刀削蘋果令她心生恐懼,但在案發過程中,陳姓經理確實從未出言恐嚇或作勢傷害國中妹,兩人做愛前還一起坐在床上喝啤酒聊天,足證當晚氣氛融洽並不嚴肅。
加上驗傷報告證實,國中妹除了處女膜有撕裂傷,身上並無任何外傷,法官依此認定兩人當晚應屬情投意合,但考慮被害人年齡尚淺,被告竟利用這一點藉機性交、腳踏兩條船造成被害人母女矛盾,原審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未成年人性交判處陳姓經理6個月有期徒刑,檢察官認為判得太輕提起上訴,經台中高分院同意後日前已撤除原判,改判1年有期徒刑。本案仍可上訴。
新聞識讀
標題強調「美少女」物化受害者,以「發聲練習」之雙關語指涉「性侵」事件,過於嬉鬧、八卦及獵奇,極不尊重受害者。且所引述之一審法官判決書內容,如:「法官調閱國中妹在警局筆錄與偵查庭供詞發現,國中妹雖指控被告當晚進入房間後,手持水果刀削蘋果令她心生恐懼,但在案發過程中,陳姓經理確實從未出言恐嚇或作勢傷害國中妹,兩人做愛前還一起坐在床上喝啤酒聊天,足證當晚氣氛融洽並不嚴肅。」有引導閱聽人譴責受害人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之虞,亦無兒童人權及性別平權的平衡視角。
建議:
該則報導涉及性侵未成年少女,標題應採謹慎態度與中性法律字眼撰寫,而非以誇大、渲染的方式物化或譴責受害少女。此外,相關報導內容應有兒童人權及性別平權的平衡視角。
※此報已在接獲申述後改正標題為:國中少女參選韓團練習生 誤上狼車載進摩鐵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