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示意圖 具性暗示等不當畫面: 嘉義娃娃機店活春宮!情侶紙板鋪地脫衣激戰 一時性起下場曝

  • 報紙刊登日期: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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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摘要

嘉義縣民雄鄉一家夾娃娃機店日前上演活春宮,江姓男子及其林姓女友因一時性起、找刺激,趁深夜無人之際,拿紙板鋪在娃娃機店內地面,公然脫衣嘿咻,畫面外流後,警方循線找到江男法辦。檢方聲請簡易判決。嘉義地方法院依犯公然猥褻罪,判罰林男2000元,得易服勞役。林女未到案通緝中。

判決指出,2024年6月18日凌晨,江姓男子與其林姓女友在嘉義縣民雄鄉一家娃娃機店內,基於公然為猥褻犯意,2人從附近找來一張紙板後,一同脫去衣物,在店內地板上發生性關係,過程中男子還不時張望,完事後匆匆離開店家。

該家娃娃機店的監視器拍下2人行為,員警進行網路巡邏時,從網路貼文、監視器截圖照片,發現2人涉及公然猥褻罪嫌,循線追查男女身分後,分別通知到案說明,江男坦承犯行,林女未到案遭通緝。檢方偵查終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嘉義地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在該處公然性交,不僅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亦缺乏自重及尊重他人的觀念,實屬不該,審酌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依犯公然猥褻罪,判罰林男2000元,得易服勞役。

新聞識讀

一、媒體報導方式的不當性

1. 使用具性暗示與煽情的語言

  • 標題用語如「活春宮」、「激戰」、「一時性起」等明顯帶有性暗示與煽情目的,容易引起讀者對於事件的獵奇心理,偏離公共議題的客觀報導原則

  • 這類用詞物化當事人、戲謔事件本質,模糊了犯罪行為與報導責任的界線。

2. 模擬示意圖的不當使用

  • 所附圖片(模擬示意圖)呈現出性行為過程中具有明顯性暗示與裸露感的畫面,對閱聽人造成不必要的視覺衝擊。

  • 即使標註為「示意圖」,該圖仍無益於理解案件事實,反而強化新聞的情色性質,不具新聞必要性,且違背媒體倫理中「避免以刺激畫面吸引點閱」的原則。

 


 

二、對兒童及青少年權益的潛在侵害(根據《兒童權利公約》)

1. 違反兒童的媒體保護原則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7條:

國家應確保大眾傳播媒體對兒童有益,並保護兒童免受有害資訊之影響。

  • 此類報導極有可能出現在社群媒體或未經分級的新聞平台,兒童與青少年容易接觸到帶有性暗示、煽情色彩的內容,造成心理衝擊,甚至引起模仿行為。

  • 特別是示意圖與標題文字可能讓尚未具備判斷能力的兒少,對性行為或隱私界線產生錯誤認知

2. 缺乏媒體自律與年齡分級機制

  • 多數台灣主流媒體網站無明確標示年齡分級,點入即顯示圖片與全文,違反對未成年閱聽人的保護責任。

  • 此類新聞應經過適當內容篩選、警語提示、封面馬賽克處理等自律程序,以落實兒童最佳利益原則(CRC 第3條)。

 


 

三、性別與尊嚴觀點的忽視

1. 物化女性

  • 報導中強調女性未到案「遭通緝」、未說明其處境與背景,而新聞排版搭配模擬圖中女性身體特寫,可能強化閱聽人的性別刻板印象與指責焦點,形成二度傷害。

  • 並未強調這是一起「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案件,反而聚焦在行為的「情色性」,轉移了對當事人尊嚴與隱私的重視

2. 忽略性教育導向

該新聞沒有引導讀者思考公共場所性行為的社會影響、法律後果與心理層面探討,反而加強事件的「娛樂化」傾向,對社會教育無任何正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