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第25號一般性意見書-第81段

  • 2022-12-01

CRC第25號一般性意見,第81段

性犯罪者可能利用數位科技以性為目的招攬兒少,並於網路上參與兒少性虐待,例如,透過視頻直播、製作和傳播兒少性虐待的題材,以及透過其進行性敲詐。各種形式的數位協助之暴力、性剝削及性虐待也可能是在兒少的信任圈內,由家人或朋友,或對青少年而言之親密夥伴所施行的,其也可能包括網路攻擊(包括欺凌和威脅名譽)、未經同意創作或分享性相關文字或圖像(如透過引誘和/或脅迫而自創之內容),以及促進自我傷害行為(如割劃、自殺行為或飲食失調)。如果兒少有這些行為,締約國應盡可能對所涉兒少採取預防、保護和修復式司法辦法。 

第十四.傳播

125.締約國應確保廣泛傳播本一般性意見,包括利用數字技術,向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特別是向議會和政府主管機構,包括負責跨部門和部門數字化轉型的政府主管機構,以及向司法機構成員、工商企業、媒體、民間社會和廣大公眾、教育工作者和兒童廣泛傳播,並以多種格式和語言提供,包括提供適合年齡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