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防止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自律規範及審議辦法(2013.03.15修正版)

  • 2014-11-26

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防止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自律規範及審議辦法」

 

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廿七日第卅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0二年三月十五日第卅一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名  稱

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防止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自律規範及審議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及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章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公會防止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自律規範,規範事項如下:

一、不得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二、不得過度描述(繪)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為認定前項內容,本公會得另行訂定防止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新聞自律審查要點。

第三條

 

為審議前條自律規範事項,由本公會會員報代表、兒少團體代表、新聞學者、法律專家等十一人組成兒少新聞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中本公會會員報代表五席,外部委員六席,由本公會理事長聘任,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委員相互推選。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以一年為限,得連任。除因主動辭職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本公會不得因委員職務之行使及發言內容,解除其職務。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外部委員得支領出席費。

本委員會得設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至三人,由主任委員遴選本公會秘書處人員兼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審議民眾及政府相關主管機關移送舉發案。如遇重大舉發事件,得隨時召集臨時會議。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後召集。主任委員接獲委員連署召集臨時會議之通知後,應於七日內召開會議。

本委員會例會及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任何人發現本公會會員報違反第二條自律規範者,得於刊載日起一年內向本委員會舉發之。

本委員會接獲政府機關移送本公會會員報違反第二條自律規範者,依本辦法處理 。

非本公會會員報而有第二條情事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處理,本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六條

因本公會會員報違反第二條事件之舉發人得以書面舉發;其以言詞為之者,本委員會應協助作成紀錄,經向舉發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舉發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及舉發日期。

二、舉發人委任代理人代為舉發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舉發之事實發生日及內容、理由及其相關證據。

四、舉發程式不符前項規定時,應通知舉發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或其他不符本辦法規定者,不予受理,並應書面敘明不受理之理由通知舉發人。

舉發人得於本會審議決定書送達前,撤回舉發。撤回後,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舉發。

如數人就同一事件為舉發者,本會得併案處理。

前開舉發人之相關資料,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予以保護辦理。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進行之方式,得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有關聽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委員會於受理符合本辦法舉發案件時起三個月內為審議之決定並作成審議決定書。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被舉發會員報經本委員會調查屬實者,除被舉發會員報涉及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者,得移請相關機構處理外。並得依情節輕重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勸告。

二、更正。

三、會員報內部舉辦兒童少年福利身心健康相關教育法律訓練

或自律倫理規範課程。

四、新台幣三萬至十五萬元之罰款。

五、向被害人或其他公眾道歉。

六、其他符合本辦法自律規範目的之措施。

前項第四款之罰款收入之使用,另行訂定之。

本委員會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前項第四、五款道歉或罰款之處置者,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前項委員如即為舉發人,或被舉發會員報等當事人或其他涉及本事件利益者,應自行或經當事人聲請迴避,不得參與本會審議程序。經迴避審議之委員不計入應出席委員之人數。

第一項審議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舉發會員報之名稱、地址。

二、被舉發之案由。

 三、審議決定之主文。

四、事實理由及依據。

五、審議之年、月、日。

六、不服審議之救濟方法及受理機關。

第八條之一

審議決定書應按件支付撰寫費,費用由被處置之會員報平均分攤,若無被處置之會員報,則由公會支付

第九條

本委員會應將審議決定書通知當事人,如有不服者,於審議決定書送達後次日起30日內(增加文字),當事人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處理。

經本委員會依前條第二項決定處置者,會員報應於相當期限內履行完畢,並將其履行結果檢附證據報請本委員會核備。如會員報於本委員會審議決定前已先行履行相同於審議決定處置之內容者,得經本委員會核可後視同履行完畢。

會員報如未於相當期限內履行本委員會審議決定之處置者,除經本委員會同意延緩執行,否則本委員會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三條移請主管機關處理。

本委員會作成各項審議決定書,應於做成決定之翌日七日內於本公會網站公告之。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修正,應經本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送主管機關備查。

內政部一0二年四月廿二日備查

台內童字第1020169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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