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八年度電視節目行銷海外地區公開播送補助要點第七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 2009-05-15
九十八年度電視節目行銷海外地區公開播送補助要點
第七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七、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表(申請海外行銷類者如附件一;申請行銷企畫類者如附件二)正本一份。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資格之證照影本一份。
(三)符合前點第(三)款規定之協商同意書及承諾單獨負本要點責任義務之書面各一份。
(四)該節目海外行銷版權交易合約之影本一份。
(五)申請者如係委託他人發行或受他人委託發行者,應另檢附委託授權書影本一份。
(六)該節目著作財產權人出具行銷海外地區公開播送之授權(或權利)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如屬委製者,並應檢附委製契約書影本一份;如屬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製契約書影本一份。
(七)該節目製作經費來源說明;有他國、地區投資者,並應載明投資比例。
(八)參與該節目之重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導演(播)、製作人、編劇及技術人員(攝影、燈光、收音、剪接、動畫及音效)名單,並應註明其國籍。
(九)切結書(應檢附下列各款內容之切結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1.該節目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製作(含委製、合製)。
2.該節目未獲本局節目製作補助。
3.申請者所繳各項申請文件、資料屬實。如該節目獲補助後,查有文件、資料虛偽不實或申請者有違反補助要點規定之ㄧ或獲補助節目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本局應取消其獲補助資格,其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十) 經費收支明細表正本一份及影本五份(應列明所有海外行銷經費項目及金額,加蓋公司、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並註明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項目 及金額【不得列入申請補助之項目:如工作人員薪資<含企劃、撰稿>、保險費、購置機器設備費用及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得列入補助之項目。】格式如附件四)。
(十一)申請海外行銷類者,並應檢附行銷成果報告書(應含行銷之海外地區、授權期間、播送時間、播送頻道、國際參展情況【含相關照片或DVD等佐證資料】等項目)一式六份(格式如附件五)。
(十二)申請行銷企畫類者,並應檢附行銷企畫成果報告書(應含行銷企畫書,載明行銷之海外地區、就該行銷之海外地區行銷策略、通路規劃、宣傳規劃【含活動過程】、成果及績效、相關照片、DVD等佐證資料)一式六份(格式如附件六)。
(十三)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十一、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十二、申請方式
(一)付郵遞送者:應於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以郵戳為憑)交寄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第三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親自交送者:應於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九十八年度電視節目行銷海外地區公開播送補助案」。申請案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