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四):卓新論壇「後新聞局時代的廣電政策系列(四)」
- 2009-06-04
卓新論壇「後新聞局時代的廣電政策系列(四)」
論壇題目:取之於特許權利,用之於公眾利益
--商業廣電媒體所應擔負的公共責任
時間:98年6月4日(四)上午9:00-12:00
地點:中央通訊社八樓嗜啡館(台北市松江路209號8樓)
主持人:陳世敏(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
與談人:(依姓氏筆畫順序)
汪威江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
李 淳(台灣通訊學會秘書長)
黃金益(NCC營運管理處副處長)
賴祥蔚(台灣藝術大學應用媒體藝術研究所副教授)
魏 玓 (交通大學傳播與科技學系副教授)
羅世宏(中正大學傳播系副教授)
議題說明
商營廣播電視設立依法須經發照許可、並固定換照,在性質上屬特許行業,並因使用公共渠道進行傳輸而具準公共服務業性質,因此在營運獲利的同時亦需擔負一定程度公共責任。此公共責任之範圍一般界定為媒體普及近用權利,以及對媒體內容適切性的保障。有線電視法規定有基金提撥制度;無線電視過去需依盈餘提撥廣電基金;衛星電視目前則尚未被要求進行提撥。而現有有線電視基金的運用,也不無未能對症下藥之處。
由商營業者提撥的基金應該用來投注於商業經營時所會忽視,但對公眾傳播權卻非常重要的項目。例如:優質節目的產製、保障少數族群社會弱勢者的收視權利,以及為傳播產業環境進步發展所必須的傳播產業分析及公平規範制定研究等。在有線電視出現之前的廣電基金即某種程度擔負此類功能,但後來因成效不章及無線廣播電視缺乏盈餘而停擺,終致遭解散命運。但此類任務實為必需,獲得進入市場賺取利潤特權的商營業者理應擔負一定責任,如何透過立法要求業者負起此一責任,主管機關該有何做法?
討論題綱
1、 有線電視法規定有線電視業者提撥營業額百分之一為有線電視發展基金,其他平台目前則尚未被要求。有線電視發展基金顧名思義只能投入在有線電視發展,但在此數位匯流階段,電信業者可以經營內容平台(MOD),有線電視業者亦可跨業寬頻電信業,是否應考慮將各類平台界線打破,而依功能區分基金屬性。大致有以下兩類功能
內容面:以鼓勵優質本土影音創作、提升節目品質、照顧弱勢收視權為標的的基金------可將有線電視基金與廣電基金清算後的資產合併,加上無線電視、衛星電視所應該負擔的部份,以及數位匯流後想要跨入影音播送服務的各類平台業者(例如MOD)。
通路面:以普及服務為概念的基金-------以現有的電信普及基金為基礎,未來想要跨入電信通訊服務的平台業者(例如有線電視業兼營市內電話及寬頻上網)也應該共同分攤普及服務的任務。在立法技術層面應進行哪些修法才能落實此構想?如何有效運用基金資源提高綜效?
2、 台灣八成以上民眾收視有線電視,目前有線電視依法必須製播公共近用頻道,但礙於經濟規模不足,以及有線系統其實已經透過集團化逐漸不再具有地區性媒體屬性,各MSO多半疏於經營,導致公共近用頻道內容或因過於粗糙而無法吸引地區民眾收視,或只在選舉期間成為候選人的宣傳頻道,失去當初立法要求設立所根據的社區公共近用美意。應如何善用鼓勵優質影視內容的基金機制,活化公共近用頻道,使其真正發揮功能?
3、 政府目前正在推動文創產業。電影、電視是正統的文化產業,但其發展不但要投入大量資金、培養具有商業頭腦的製作者,還要對全球與亞洲的市場從事深入的研究與理解。如何以具成功經驗的英國、韓國及其他國家為師,善用鼓勵優質影視內容的基金機制,為鼓勵本土文創提供土壤與子彈?
現行相關法條條文
※廣電法第十四條之一
廣播、電視事業經營有盈餘時,應提撥部分盈餘充作提高廣播、電視事業水準及發展公共電視之基金;其徵收方式、標準、及基金之管理運用,另以法律定之。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特種基金。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撥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從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運用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