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撰文-新聞產製與品質】你希望網路成為什麼樣子?淺談《數位中介服務法》

  • 2022-11-16

你希望網路成為什麼樣子?淺談《數位中介服務法》
 
                                                                                                                                  文/周冠汝 台灣人權促進會 數位人權專員
 
      不管是視訊教學、傳訊息,還是看直播、和朋友連線打遊戲,我們都是透過網路,經由各種平台,完成生活中的大小事。我們在網路上接觸到大量的文字、圖片、影音、商品,有些你感同身受,某些你對它嗤之以鼻,他們爭相競逐我們的注意力,而很多時候,我們未必瞭解:為什麼我會看到這則廣告?有哪些內容不被允許出現?以及為什麼?
 
      今年通訊傳播委員會公開《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進行公眾諮詢。這部草案內容繁雜,試圖處理限制網路內容的程序問題、網路服務透明度與問責機制、海外平台管不到怎麼辦,以及不實訊息減害等等多個面向。儘管有著宏大的出發點,草案後續在業者於公聽會的大力抨擊下,行政院院長宣布不推行。值得注意的是,通傳會也在新聞稿中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還未提交到行政院、立法院,仍在持續蒐集意見,沒有強推和撤回的問題。當熱潮冷卻,或許是時候想想平台上流竄的「本文違法數位中介服務法,已被刪除」圖文,真的是這樣嗎?
 
沒有《數位中介服務法》的過去與現在,限制網路內容的現況
 
      即使沒有數中法,現在本就存在各平台依據自身政策、版規限制內容,以及政府依據不同的法律,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限制內容的情形。平台可能限制裸露、暴力、仇恨言論等內容,限制方法也可能涵蓋刪除、停權、黃標、降排序等手段。管制當然會限制部分的言論自由,但一個缺乏管制的世界,可能釀成從線上到線下的重大傷害。比如,網路平台上的仇恨言論加上演算法的影響,煽動緬甸對境內羅興亞人的迫害。而在政府要求業者限制的部分,可以在各大跨國平台的透明報告中,得知台灣政府的請求情況。至於究竟有哪些法律可以用來限制網路內容,我並未查到政府完整的資料,但是我所任職的民間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在《台灣網路透明報告》中,向各政府單位申請公開實際請求提出過的法律依據,彙整得知橫跨兒少、商品檢驗、入出國移民、刑事訴訟法、發展觀光條例等等多項條文。
 
      根據數中法的設計,政府機關必須依據限制網路內容的相關條文,並經過法院審理後同意,才能要求限制網路內容,也就是說不能單憑數中法要求刪文。與現況相比,多一層法院的把關,而不是行政機關自行說了算。問題是,到底什麼是「違法內容」?所謂的法有哪些法?其實沒有經過盤點。我在上一段列出曾經被機關提出,要求限制網路內容的法律,其實也有一些條文具有疑義,部分因此遭平台拒絕。
 
言論自由百分百背後,更實際的問題是如何撐起言論空間
 
       毫無平台自律或政府管制的網路空間,未必能形成公平的資訊獲取環境與發言空間。因此,我們可以試著把《數位中介服務法》切開來討論,哪些程序或手段能夠改善現況?哪些可能會生成新的風險?以數中法最大的爭議來說,是行政機關可以在法院尚未做出決定前,要求平台針對不實訊息「加註警語」。看似由政府提供更多資訊的作法,卻可能引發不信者恆不信的反效果。台灣已有不少事實查核組織,為什麼都是由民間自發,而不是政府介入?因為政府本身是資訊的來源之一,而查證需要獨立於政府、企業的團體,透過不同的來源來確認事實。正是因為這層獨立與專業,使其能受到公眾信任,不因受其他權力介入而有所減損。
 
      另一方面,由於數中法比照歐盟今年剛通過的法案,要求企業做到更細緻的網路內容管制義務,並具有罰鍰或是斷網最後手段的懲罰,業者大為不滿。身為小小網民,我們遇到兩難。如果平台可以公開更多演算法的資訊,提供更清晰的內容管制規範,對於我使用是有利的;但平台若只想避免挨罰,採取寧可錯殺、不容漏網的政策,整體言論空間都會受害;更糟的狀況是,平台不甩我國法律遭斷網,但還是擁有使用VPN連線的追隨者。
 
夾縫求生存的上網者,如何成為改進平台的推力?
 
      不少平台的內容呈現,或是廣告投放、推薦系統,利用廣泛蒐集個人資料,推論行為模式下可能的偏好,進而呈現不同的內容,並影響上網者的行為。我們爭取平台揭露更多資訊,將改善內容管制政策時,常面臨拉鋸戰。數中法引用的《聖塔克拉拉原則》是國際公民社會凝聚出的最低限度要求。該原則要求平台進行網路內容管制同時,必須至少做到三件事:公布限制內容的數量(也就是透明報告)、告知當事人原因、提供有效的申訴讓可能受誤擋誤刪的人,有機會陳述理由獲得平反。國際上,已經有許多大型平台一一跟進;回到台灣,目前仍尚未有本土平台公布透明報告。公民社會的力量,並未就此止步,《聖塔克拉拉原則》後續改版的公開諮詢中,台灣人權促進會也參與提出意見並獲得採納。去年公布的2.0版原則,更要求政府也應發布透明報告,公開依法向平台要求限制內容的統計。在數中法中,也具有對政府限制網路內容的透明度要求,從企業到政府,涵蓋限制內容與揭露廣告投放參數,我認為這是數中法肯認公民社會倡議的一大步。即使草案還需要討論和修改,其實業者與政府,可以先從提升透明度,讓一般使用者更瞭解網路言論空間與資料調取的現況著手。唯有企業與政府揭露足夠的資訊,渺小網民才能形成公民社會的有力監督,從網路世界漂泊的追隨者,朝優游網路的選擇者邁進。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