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政府執行「查處平面媒體違法刊登色情廣告」成效案

  • 2007-02-15

行政院新聞局表示,該局與內政部警政署合作,積極促請各地方政府加強查處色情廣告,各地平面媒體廣告版面淨化已見成效。

新聞局指出,自95年5月實施加強「查處平面媒體違法刊登色情廣告」工作以來,各縣市政府均秉權責核處所轄涉嫌刊登違法色情廣告之媒體,依據各縣市政府填報之96年1月份「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新聞單位查處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統計表」,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高雄市政府新聞處、嘉義市政府新聞課及臺南市政府新聞室依法核處平面媒體行政罰鍰共計9件、罰鍰46萬元。另各地方政府以行政指導函請媒體改進者45件。各縣市政府均在縣市首長重視與支持下,積極與轄區各平面媒體溝通,籲請加強自律,注意篩選廣告內容,以防堵色情廣告散佈。

新聞局並再次呼籲平面媒體審慎篩選委刊廣告內容,不要刊登聳動、煽情或有暗示、引誘性文字等訊息之廣告,以免違反兒童及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3條之規定,因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