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5月份執行「查處平面媒體違法刊登色情廣告」成效

  • 2007-06-27

行政院新聞局與內政部警政署合作,積極促請各地方政府加強查處報章色情廣告,使各地平面媒體廣告達到淨化之效。

新聞局指出,自95年5月實施加強「查處平面媒體違法刊登色情廣告」工作以來,各縣市政府均秉權責核處所轄涉嫌刊登違法色情廣告之媒體,依據各縣市政府填報之96年5月份「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新聞單位查處平面媒體刊登色情廣告統計表」,桃園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雲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依法核處平面媒體行政罰鍰共計22件、罰鍰118萬元,另各地方政府函請媒體陳述意見者7件。執行績效比較落後的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已續積極溝通,加強查處。

新聞局並再次呼籲平面媒體審慎篩選委刊廣告內容,不要刊登聳動、煽情或有暗示、引誘性交易等訊息之廣告,以免違反兒童及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3條之規定,因而受罰。